請教一下各位
狀況如下:
A公司去年3月份貸款800萬,7月份又貸款390萬
之後到了9月份時又申請了一份貸款作週轉性支出專用(購買原物料)
此時朋友的爸爸B替此次貸款做連帶保證人(前兩次沒有參與做保,不
清楚前面貸款金額)
銀行拿出了一份保證書請他簽名畫押
說是制式的合約內容(無審閱期),說只是此次合約的保證人
朋友的爸爸不疑有他,5分鐘不到即迅速簽好
但是這筆款項最後並沒有放款,銀行不予放款(合約是否失效?)
時間來到6月份,朋友的爸爸收到法院寄來的信函要查封財產
原因是A公司去年的兩次貸款沒有正常還款(12月份開始)
此時朋友去找銀行了解事情才發現
合約內容裡面有一條連帶保證(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
銀行方面說後面的貸款額度有核可下來,只是並未放款
試問在銀行不肯放款的情況下
請求連帶保證人清償他原本沒有做保的1,2次貸款
這樣是否合理
還有現在是否各家銀行都一樣
貸款若是有5筆最後面一筆貸款的連帶保證人
也會被要求連帶保證之前所有貸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