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lvia25856 (希草)》之銘言:
: 長輩過世後 兄弟特地一直不辦除戶
: 然後就一直持續在領錢及刷卡
具體情況不清楚
但長輩死亡後持續提款及刷卡已涉及偽造文書
因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已認為
即使死者生前授權某人提取款項
但死者死後,權利主體已不存在
自無授權可言
最高法院認為的正確做法是應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才能提款,因為死後有權提款人為全體公
同共有人
節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
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故
所偽造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及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
妨於本罪之成立。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待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
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
義製作文書,縱然或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
,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
屬無權製作文書之偽造行為。若是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事宜,死
亡之後,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
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
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