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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個人金融開戶總約定書修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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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開戶總約定書修訂公告
生效日 2020/05/25
本次條文修訂比較表,調整/變更後條文及原條文內容列示如下:
修訂條文
第一章 一般約定事項
廿一、帳戶及各項服務之終止
除總約定書另有特別約定,其終止解約另依相關法令及有關約定處理外,銀行
得因下列事由之一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總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各項銀行服務及
本總約定書:
(一)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二)依銀行應遵守之任何法令規定,立約人繼續使用帳戶屬非法行為者;
(三)立約人遭受清算、更生、破產宣告、重整;
(四)立約人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停業或其他行政處分;
(五)有具體事實足證立約人信用貶落;
(六)銀行依法或依相關約定行使抵銷權;
(七)立約人使用銀行服務有不當往來之情形;
(八)立約人帳戶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
(九)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銀行權益;
(十)立約人違反本總約定書之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等;
(十一)立約人於短期內有小額、連續、密集提領或轉帳等異常狀況發生。
第六章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十二、終止或暫停金融卡服務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金融卡服務,但應親自至銀行或以銀行認可之其他方式辦理,
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銀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終止或暫停提供對立約人之金融卡服務: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銀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四)立約人若轉換為豐盛理財帳戶時,應將原金融卡繳回銀行作廢。
(五)立約人於短期內有小額、連續、密集提領或轉帳等異常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