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玉山銀遭重罰2000萬史上最高 兩高階主管遭連坐開罰

作者: prussian (prussian)   2020-11-24 23:31:11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44980
〈理專A錢〉玉山銀遭重罰2000萬史上最高 兩高階主管遭連坐開罰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2020/11/24 17:31
玉山金 (2884-TW) 旗下玉山銀行理專再爆出監守自盜案,涉案金額
高達 1.4 億元,涉案期間長達 7 年,受害客戶高達 41 人,金管會
今 (24) 日宣布,處以 2000 萬元罰鍰,罰鍰金額創銀行業歷史新高
,同時連帶開罰財富管理事業處副總張綸宇、個金執行長陳炳良停職
三個月,是理專弊案首度有高階主管遭連坐開罰,金管會主委黃天牧
表示:「將以此案樹立指標,作為未來銀行若再有不正當、不誠信懲
處的標準。」
玉山銀今年 2 月被開罰後,再被爆出的第二起理專監守自盜案,本
案主要是鳳山分行潘姓理專自 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間,引
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
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的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
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的潘姓理專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
潘姓理專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的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
;另外,潘姓理專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
高達 41 戶,所涉金額約 1.4 億元。
黃天牧表示,玉山銀行理專弊案在今年上半年爆發,9 月時金管會討
論時,各局處同仁就整起案情認為除了罰款之外,還須對當責主管人
員是否要做懲處進行釐清,因此再度約詢督導人員請他們陳述意見,
經查金管會認為當責主管人員與此弊案有因果關係,因此決議連坐開
罰,希望以此案樹立指標,做為未來處理不誠信、不正當的銀行懲處
案件的標準。
金管會表示,本案潘姓理專違法時間近 7 年,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
約 1.4 億元,顯示玉山銀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
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外,有關該行對外部
單位及內部單位的異常交易警示訊息,也未能有效查核,已涉及未完
善建立洗錢防制內控,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一家銀行違反數個行政
法,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裁處,因此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
核處 2000 萬元罰鍰。
此次首度對財富管理、個金執行長等兩位高階主管開罰,金管會表示
,主要是財富管理副總張綸宇自 2014 年 6 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
事業處最高主管,於本案發生期間,未督導該行完善建立一、對理財
專員帳戶及關聯戶的交易監控機制,及二、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
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
行為準則,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因此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個金執行長陳炳良自 2015 年 2 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
主管,未能對稽核單位提列的查核缺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
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該行於去年 9 月 24 日起禁止理
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陳炳良卻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
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
職務三個月。
除了人員懲處,玉山銀也是首宗被要求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案件,
第 4 季起資本適足率 (BIS) 將因此降低 0.28 個百分點,公司治理
評鑑也恐被扣分。
金管會強調,玉山銀行應就此案缺失,及相關監理要求例如增加作業
風險資本計提、董事會督導稽核單位等進行改善,相關缺失的改善未
經金管會認可前,將影響該行新業務、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44995
〈理專A錢〉一年內爆發兩起監守自盜案 玉山銀:已實施多項內控措施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2020/11/24 18:01
玉山金 (2884-TW) 旗下玉山銀行一年內爆發兩起理專監守自盜案件
,由於是累犯,今 (24) 日遭金管會重罰史上最高懲處金額 2000 萬
元,玉山銀行也首度發布聲明表示,該行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精進
改善,已積極實施多項內部控制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發生,請顧客
安心。
玉山銀今年 2 月才因埔墘分行蔡姓前理財專員挪用客戶資金 3600萬
元,遭金管會重罰 1200 萬元,不到半年,6 月又被爆出鳳山分行潘
姓理專監守自盜,且涉案金額高達 1.4 億元,涉案期間長達 7 年,
受害客戶高達 41 人,金管會今天對玉山銀行鳳山分行盜領案重罰
2000 萬元,並對兩高階主管連坐開罰停職職務三個月。
玉山銀行表示,對本案深表遺憾,此個案為該行落實理專輪調後主動
發現,除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並保障本案相關顧客權益。
玉山銀行強調,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精進改善,已積極實施多項內
部控制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發生。
-
ps. #1V8b0anv (Bank_Service)
...
不過,潘女自以為可以瞞過一切,卻被客戶查核帳戶內款項時發現有
短少,向分行反應後,經玉山銀行總行調查後確認有盜用情形,於是
立即向金管會申報並報案,檢調獲報後,查出從108年5月間起迄今,
至少有17名客戶受害,遭盜領金額至少達1億985萬元。
...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11240002&dtable=News
新聞稿
金管會對玉山商業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
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2020-1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
山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玉
山銀行及台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
來,基於該等銀行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及覆核機制未發揮
功能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
金管會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核處玉山銀行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00萬
元,並命令該行停止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張〇〇(下稱張員)
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陳〇〇(下稱陳員)執行職務3個月,另
核處台中銀行罰鍰400萬元。
一、 玉山銀行:
(一) 受裁罰之對象:玉山銀行、該行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
張員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陳員。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129條第7款
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1. 該行鳳山分行前理財專員潘員自102年7月至109年6月間,引導或
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
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
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員再將該等
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之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潘員亦與部分
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

2. 銀行部分: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甲、 對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該行
雖已建立員工行內交易行為、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其關聯戶交易等監
控措施,並將潘員自行帳戶及其親屬行內帳戶納入檢視範圍,惟潘員
挪用手法係將客戶資金匯出至行外多個帳戶,以規避關聯戶交易監控
機制挪用客戶款項,相關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
乙、 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建立有效查核機
制:
(甲) 查該行前接獲外部單位(警察機關)、內部理財專員帳戶交易監
控對潘員帳戶交易行為之警示訊息,僅進行相關訪談調查與檢視該員
帳戶無發現異狀,及與客戶進行關懷對帳未有異常即予結案,未建立
有效查核機制。
(乙) 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監控報表對潘員帳戶交易產生警示訊息,僅
由該行風險管理處自行檢視無異常後予以結案,對洗錢防制可疑交易
之查證不詳實。
(丙) 該行稽核單位針對理財專員是否有不當行為辦理專案清查,針
對理財專員有異常交易行為之警示名單,僅移請財富事業管理處進行
調查,而非由稽核單位自行深入查核,有失稽核單位做為第三道防線
獨立查核之功能,顯示該行對案關理財專員調查與處理程序有待強化

丙、 未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該行稽核單
位及案關分行雖對存匯業務相關作業流程等進行查核,且案關分行近
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之查核缺失,包括晶片卡暨
網路/電話銀行申請書客戶申請項目有空白未填寫者、未辦理關懷提
問或留存資料不完全、未留存匯款代理人資料等,該行除個案提列缺
失、要求案關分行進行改善之外,並未就歷次查核發現缺失進行制度
面之通案檢討,致相關缺失重複發生。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甲、 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關懷提問等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
功能:該行內部規範已明定針對客戶申請網路銀行、電話銀行、金融
卡、約定轉入帳號及臨櫃匯款交易,須進行核對客戶身分與親簽及向
客戶辦理關懷提問等內部控制作業流程,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行
,相關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另該行自108年6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
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即理專十誡)發布實施後,於108年9月24
日起已禁止理財專員辦理現金、票據等外收送與存匯帳務相關業務,
並嚴禁理財專員擅自或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
行並放行交易,致潘員仍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乙、 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該行內部規範,嚴禁行
員與客戶間有資金借貸行為或金錢往來,本案潘員利用接觸客戶之機
會,以介紹其他行外投資機會或資金周轉等理由,乘機挪用客戶款項
並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該行有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相關行為準則
規範之情形。
3. 人員部分:
(1) 張員部分:張員自103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
,負責督導理財專員人員行為操守及管理、財富管理商品之規劃及制
度等。張員於任職期間,未能督導該行完善建立①對理財專員帳戶及
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②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
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
規範,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2) 陳員部分:陳員自104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
,負責督導各分行營運管理及消費金融業務。陳員於任職期間,對於
案關分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之查核缺失,未
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財富
管理事業處已於理專十誡實施後,於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
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惟陳員身為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確實
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四) 裁罰結果:
1. 銀行部分:本案潘員違法行為時間近7年,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
1.4億元,經核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
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
有關該行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能有效查核之
缺失,已涉及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同時違反洗
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規
定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
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
2. 人員部分:
(1) 張員自103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於本案發
生期間,未督導該行完善建立①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
機制,及②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
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未善盡
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
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2) 陳員自104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能對稽
核單位提列之查核缺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
缺失重複發生,且該行於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
相關交易,陳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核有未
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
行停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3.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針對本案缺失事項,請該行通盤檢討相關管理機制,其中針對外
部及內部監控指標之交易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強化第一道防線(業務
單位)、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及第三道防線(稽核單位)
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
(2) 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
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
改善之審酌依據。
(3)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4) 請該行應委託獨立專業機構就案關各項制度弱點事項及改善計畫
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
(5) 針對該行稽核單位有失獨立查核功能及未能對歷次查核缺失提出
制度面改善建議,請該行董事會督導其稽核單位研提強化改善措施,
並檢討稽核單位主管責任。
(6) 請該行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
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
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
本案舞弊人員。
二、 台中銀行: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1. 該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108年7月至109年3月間,以有投
資機會為由向客戶借錢、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
,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受影響
客戶數2戶,所涉金額約1,048萬元。
2. 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該行已禁
止行員為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然楊員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
理,存匯部門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予以拒絕,覆核機制亦未發揮
功能,致楊員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2) 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該行內部規範,禁止行員
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禁止所有行員代客戶辦
理存提款作業、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及擅自為客戶交易或私自挪
用客戶款項等。惟該行主管階層對理專人員之行為未落實督導,致未
能發現楊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四) 裁罰結果:
1. 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
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2.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針對本案缺失事項,請該行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包括
本案違規態樣交易之辨識、警示及查核等,以避免相關違規情事再度
發生。
(2) 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
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
改善之審酌依據。
(3) 請該行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
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
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
本案舞弊人員。
玉山銀行及台中銀行應就案關缺失及上開監理要求事項進行改善
,案關缺失改善未經金管會認可前,將影響該等銀行新業務、國內外
分支機構設立等之申請。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吸收大眾存款,管理客戶財產,均是奠基於
社會大眾以及客戶之信賴,但是少數銀行從業人員之不當行為,濫用
客戶之信任,挪用客戶資金,而銀行管理階層疏於督導,內部控制有
疏失或風險管理部門未善盡職責即時監測等,導致銀行財務以及名譽
損失,如未即時導正恐造成社會大眾對於銀行信賴之喪失。
為導正此一現象,金管會除期待銀行業藉此自發地形塑良好之企
業文化,完善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外,並將採取下列整體性強化監理措
施:
一、 研議精進經理人問責制度:將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經理人員問責
制度,與金融機構充分溝通,確認相關經理人於組織內之責任範圍及
分配情形,以漸進方式精進高階經理人員問責機制,俾於銀行業發生
重大違失時,對該當之人予以問責。
二、 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相關規定:擬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就員工行為準則之管理,
要求董事會應負監督責任,並對內部詐欺等行為風險進行辨識、衡量
、監督及抵減,及依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原則,建立內部控制程序、執
行異常行為之監控、查核與評估相關行為風險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三、 提高銀行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為適度反映銀行作業風險狀況
,金管會對於銀行從業人員之不當行為,將視其缺失情形,依「銀行
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銀行提高
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計提方式係依個案裁罰金額占最高罰鍰(
銀行法第129條之最高罰鍰為5,000萬元)之比例,換算銀行需增提作
業風險資本計提之倍數,並得就個案情節之不同酌予調整。
四、 強化公司治理評鑑:對於銀行從業人員不當行為造成之內部控
制缺失案件,將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考量。
五、 加強教育宣導:教育宣導包括銀行人員及民眾二方面。金管會
將持續要求銀行強化董監事、經理人及員工對於行為準則之認知及規
範,並加強教育訓練,另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已製作相關宣導短片,內
容包括:文件親自填寫、勿請行員保管存摺印章、勿與行員有資金往
來及注意核對交易明細等主題,請各銀行於營業廳等場所播放,以提
醒客戶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客戶對銀行專業與公平待客之信賴,是建構於誠信
之企業文化與高標準之行為準則。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應落實
公平待客、內部控制及形塑良好法遵文化,以維護銀行業之良好聲譽
,提供客戶可信賴金融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這塊起司滿滿的洞...
系統有,警示有,規定有,但是人都選擇當作沒看到
作者: aaatt2 (花花)   2020-11-24 23:36:00
哇~~真的重罰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0-11-24 23:54:00
金融界的模範生,呵呵該修法罰個幾億才會知道痛啦
作者: dreamgirl (嘉嘉)   2020-11-24 23:56:00
1.4億才罰那一點XD
作者: Ted11 (JimmyLu)   2020-11-25 00:07:00
賠錢的挪用才有被抓到,真的有賺到回補的其實只是沒被發現?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0-11-25 00:10:00
投資資金存簿都看的到金流吧,除非玩地下的
作者: tanja780901 (tanja780901)   2020-11-25 00:22:00
模範生銀行管那麼多還不是頻頻出事,還好我早早下山了
作者: anitakkk (anita)   2020-11-25 00:25:00
超嚴重的這個
作者: mx5021 (吸血鬼模式啟動)   2020-11-25 02:49:00
一生的農藥 金融人的抄手
作者: popcan80 (Kaze)   2020-11-25 09:28:00
一點而已 皮肉傷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20-11-25 09:51:00
1.4億罰這樣,3億的不知道會罰到誰。。。
作者: willieliu (たけし)   2020-11-25 11:22:00
這一定是假新聞 山上又不會有海豚
作者: ruve (黑鬍子哥)   2020-11-25 13:15:00
做理專這位置本來圖的就是最大效益利用客戶資金造就自己,銀行自己就在A客戶錢啊,只是比較含蓄說是透過理財商品收費,從早早銀行端給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開始,就是要求這位置:我給你拿客戶錢的機會,你分我拿乾淨的手續費,潛規則了只是現在公開來而已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0-11-25 16:04:00
金融界的模範生,呵呵! they果然快倒了?
作者: operatorm (mijang)   2020-11-25 23:04:00
1間銀行擺300萬就行擺太多怕被A。玉山VIP是邀請制,擺足額不邀你也是槓,科科(我玉山還給開2帳台幣,只擺300元,可以了啦XD
作者: TZUYIC (Celine LoveMeBackToLife)   2020-11-25 23:08:00
今日的業績,明日的業障 沒有聽過嗎?
作者: jacky7109 (傑克)   2020-11-27 00:17:00
對銀行來說小錢,賠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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