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有看過版規
也有爬文找相關關鍵字,但是沒有看到我要的答案
事情是這樣,太太因為工作職務關係要保管公用金
所以公司有要求他個人另開一個戶頭,作為公用金的帳戶
每筆進來的金額太太自己也有做紀錄
但現在因懷孕,職務調整,加上開辦的時候只有簽名
考量未來他們要支用會有困擾,所以索性將全額領出後銷戶
存摺部分也因為搬家遺失,現在要做交接
公司不認個人紀錄的金額,應性要求太太要提供銷戶的交易資料
目前有打到銀行問,只能夠調閱兩個月內資料
由於公司要求要今年度的資料,想請教這樣還調的到嗎?
我google了許多法規法條,除了大陸法規有要求要留存2年
台灣的銀行法好像都沒有提到銷戶後是否可調閱
所以才會來到版上請教專業人士
以上,在勞煩知道得大大能夠協助解答,謝謝您。
若有不妥,請告知我,我會自D文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