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所述,發生在我朋友家的身上。另一位手足因為家族恩怨,卡我朋友就是爽,絕不
出面簽字協議。
他是透過訴訟去處理,讓法官依照民法的應繼份來判決(比如,繼承人一共兩人,就各得
1/2)。
只是他請的律師比較兩光一點,不知道一些可以比較全面了解存款資訊的管道,結果在
起訴書列的銀行不夠全面,頂多附記請法院函查,法官函查相關單位後或許也疏漏。然後
律師收到裁判書也漫不經心不予檢查。後來在外島工作的我朋友,回台休假時從律師處才
領到判決書,判決早已確定(因為我朋友作為原告也沒上訴或任何動作)。
因此我朋友在裁判書確定以後,在跑國稅局報遺產稅的過程,赫然發現被繼承人有幾間
銀行的存款(金額不大不小,有點尷尬),沒有列在法官裁判分割的標的對象裡。
這下棘手。再打一次官司把這些沒列入的銀行裡的存款聲請法官補判,(律師費)費用上
有點不划算。不曉得銀行實務上,我朋友是否可以請裁判書上沒被列到的銀行,「參考」
裁判書的意旨,允許我朋友單獨辦理過戶,請取他在繼承人名下的該戶頭的存款餘額的1/2
?
懇請指點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