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款很合理 避免有球團被某些球隊簽了之後 發現薪資和未來都不好 就任意換隊伍
其實也不必修改
真的要修改的是類似規則五 二軍待滿幾年 其他球隊如果想要可以撿走 而不是萬年二軍
另外就是一軍的薪資仲裁 一定年資後,差不多年資和差不多成績的球員
理論上薪水應該差不多才是 怎會不同球隊差距這麼大?
所以也別抱怨這規則不合理了
保護球團的前提下 這條是合理的
不合理的只有球員沒空間 還不設立條款讓球員去有空間的球隊發展
※ 引述《WeAntiTVBS ()》之銘言:
: ※ 引述《uglyduck92 (醜小鴨92)》之銘言:
: : 被註銷了..
: : http://www.cpbl.com.tw/personal_Rec/PlayerChg.aspx]
: : 一直以來都還蠻喜歡他
: : 也覺得算是中職的可用之兵..
: : 大家怎麼看余賢明這名球員呢?
: 聯盟公告
: http://www.cpbl.com.tw/news/Newsread1.asp?Nid=11726
: 【任意引退球員公告】
: 【任意引退球員公告】 義大球團所屬球員余賢明選手於本年度七月十二日向球團提出[任
: 意引退]申請,經球團同意後,聯盟於七月十七日審核通過,依聯盟規章[任意引退球員及
: 申請復籍規定],公告余賢明選手為任意引退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