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強迫取分要怎麼記錄

作者: Poplarysl (Poplar)   2013-08-05 01:02:09
8/3 lamigo對兄弟的比賽在10局下半lamigo以強迫取分跟兄弟說再見
後來強者我朋友就問我說強迫取分應該要記安打嗎?
當然如果不是說再見的case,
野手接到球之後傳一壘刺殺打者應該是算犧牲觸擊。
但是下面的case要怎麼記錄,不是聯盟實務上怎麼記錄,是規則上應該怎麼記,
想知道聯盟這樣記合不合規則,實務上跟規則上有沒有一致
(1)非2out,野手很快的接到球並傳本壘但來不及殺到致勝分跑者,且打者安全上壘,
在正常傳一壘殺得到的情況下要記"野手選擇"還是"安打"
依照http://ppt.cc/SoXF
10.6 下列之情況不得記錄為安打
(D) 依記錄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可能在一壘出局時處理擊出球之野手,
試圖將前位跑壘員刺殺的傳球或觸殺行為等,結果不成功者。
參考野手選擇的條目http://ppt.cc/iBqr
(B) 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中,
所進佔壘時。
所以這樣的case應該要記野手選擇嗎?
但是像8/3跟3/29的再見強迫取分記錄上都是記安打,
在以再見的case來看,
以再見安打的定義http://ppt.cc/xk~G下去做延伸,打者必須至少跑到一壘,
(2)如果非2out,這時候野手再把球傳向一壘並刺殺跑者,記錄上算是犧牲觸擊嗎?
(3)同case(1)但是現在是再見的前提下,野手沒有傳向一壘
謝謝大家的回答
作者: sony1256 (黃金海岸一日遊)   2013-08-05 01:04:00
當下刺殺打者 似乎也意義不大
作者: gcg94668 (孫悟飯)   2013-08-05 01:09:00
8/3那球就狀況不是強迫取分 偷點因該也有機會拼上壘吧
作者: Poplarysl (Poplar)   2013-08-05 01:10:00
強迫取分不就是偷點嗎? 正常擺短棒野手會更趨前了啊
作者: chey (Waitingfor)   2013-08-05 01:20:00
記野手選擇吧,野選不一定有有人出局啊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23:00
邏輯上應該記野選,但實際上都是記再見安打...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24:00
這個疑問我3月那次有提過,不過沒有人可以真正回答的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27:00
有趣的問題 是不是以防守方"不可能"傳一壘為前提判斷?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28:00
因為防守方要的是守住勝利 傳一壘不為達到此目的的守備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31:00
等等 結果你給的網址裡面就有寫了阿@@【原附註】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不立即對付擊球跑壘員而稍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32:00
微窺探其他跑壘員,或假裝傳球它壘模樣(其實不傳球),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32:00
傳一壘的話可以出局就能構成野選,算是客觀的條件
作者: holabear (正宗‧白爛北極熊)   2013-08-05 01:32:00
如果防守方沒傳本壘而是傳一壘那就是犧牲觸擊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34:00
傳一壘是犧牲觸擊大概沒甚麼問題 只是如果不傳可記安打適用於附註項目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35:00
像今天的再見安打照一般的case來說應記野選 但仍記安打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38:00
我認為原附註多少也是要考慮再見的情況而設的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38:00
附註都特地括號(其實不傳球)了...傳球就應該用(D)才對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41:00
好像有點道理 附註似乎要講的是不傳球@@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41:00
(D)是在說 應該記野選的情況不得記為安打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42:00
原附註是在說 原本應該記失誤的CASE例外應記成安打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42:00
但8/3強迫取分那場似乎也沒傳球 那就可適用?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44:00
因為照這兩條牴觸的說法 唯一的區別大概就是有無傳球了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45:00
那今天這場記安打就完全不知道該如何用規則去解釋了
作者: lampmouse (曉風殘月)   2013-08-05 01:46:00
也可以說同一條規則用偏向再見方的解讀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3-08-05 01:50:00
8/3號那場記安打是合理的,因為一壘根本也沒有補位就算恰恰瘋了想要抓郭永維事實上也不幾乎抓不到
作者: scimonster (紫色的初夏)   2013-08-05 02:03:00
應該是說再見的情況 實務上會記錄為安打 就這麼簡單不會去管可不可能抓得到擊球跑壘員
作者: carterchen   2013-08-05 09:20:00
跟再不再見沒關係 記安打合理因為強迫取分時 一壘不會有人補位
作者: caesst85149 (cajhwunc)   2013-08-05 09:29:00
打者上一壘就記安打 打者被刺殺就記犧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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