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lamigo對兄弟的比賽在10局下半lamigo以強迫取分跟兄弟說再見
後來強者我朋友就問我說強迫取分應該要記安打嗎?
當然如果不是說再見的case,
野手接到球之後傳一壘刺殺打者應該是算犧牲觸擊。
但是下面的case要怎麼記錄,不是聯盟實務上怎麼記錄,是規則上應該怎麼記,
想知道聯盟這樣記合不合規則,實務上跟規則上有沒有一致
(1)非2out,野手很快的接到球並傳本壘但來不及殺到致勝分跑者,且打者安全上壘,
在正常傳一壘殺得到的情況下要記"野手選擇"還是"安打"
依照http://ppt.cc/SoXF
10.6 下列之情況不得記錄為安打
(D) 依記錄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可能在一壘出局時處理擊出球之野手,
試圖將前位跑壘員刺殺的傳球或觸殺行為等,結果不成功者。
參考野手選擇的條目http://ppt.cc/iBqr
(B) 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中,
所進佔壘時。
所以這樣的case應該要記野手選擇嗎?
但是像8/3跟3/29的再見強迫取分記錄上都是記安打,
在以再見的case來看,
以再見安打的定義http://ppt.cc/xk~G下去做延伸,打者必須至少跑到一壘,
(2)如果非2out,這時候野手再把球傳向一壘並刺殺跑者,記錄上算是犧牲觸擊嗎?
(3)同case(1)但是現在是再見的前提下,野手沒有傳向一壘
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