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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83.37
→ Adven:原來羅敏卿已經不在統一二軍啦.. 09/23 22:43
推 WeAntiTVBS:羅敏卿拿完當年二軍總冠軍就走人啦(當年一軍是墊底喔) 09/23 22:52
推 leopastiom:不過不是聽說羅當總仔不管事很混之類的 09/23 22:55
推 WeAntiTVBS:原因應該是年底不續約吧..? 09/23 22:55
我想羅敏卿的離職.跟吳志峰罵羅敏卿有關.不過顯然公司挺吳志峰.因為吳志峰還留任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續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志係統一獅職業棒球隊(下稱統一獅球隊)二軍之管理
,羅敏卿則係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擔任
統一獅球隊二軍總教練。詎吳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接續於99年11月11日及翌(12)日,在其位於臺南市之球隊
宿舍或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號體育場友人之球隊宿舍內
,使用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統一獅職業棒球隊官方網站獅迷討論區,以「棒球癡」(
a123123)之暱稱,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內有「內心卻是非
常醜惡的」、「他真的很虛偽」等語,而公然侮辱羅敏卿,
足以貶損羅敏卿之人格及其於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羅敏卿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志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程
序中均供承不諱(見警卷第9至12頁、偵查卷(一)即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15號卷第7至11頁、偵查卷
(二)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79號卷第22
至25頁、本院卷第22至2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敏卿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至8頁、偵查卷(一)
第8至11頁、偵查卷(二)第22至25頁),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
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號體育場之球隊宿舍內使用網
際網路,且嗣後經警方調查本案時,曾向證人吳柏宏坦承係
被告所為等情,亦據證人吳柏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
第17至19頁),並與證人即上開寬頻網路申請者陳懷山於警
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4至16頁),且有載有被告前揭
侮辱言詞之網頁內容列印資料、帳號張貼文章IP來源資料、
YAHOO!奇摩電子郵件函附IP查詢資料、獅子棒新聞稿及前
揭網頁內容列印資料上之被告切結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
第21至22頁、第24頁、第25頁、第30至34頁),是被告確有
於上揭時、地,使用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在統一獅職業棒球
隊官方網站獅迷討論區,以「棒球癡」(a123123)之暱稱
,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內有「內心卻是非常醜惡的」、「他
真的很虛偽」等語,而公然辱罵告訴人乙節,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
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
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
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
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
值觀等情狀。而所謂「公然」,則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
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
共聞為必要。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使用電腦連上網際網路
,在統一獅職業棒球隊官方網站獅迷討論區,以「棒球癡」
(a123123)之暱稱,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內有「內心卻是
非常醜惡的」、「他真的很虛偽」等語,就前揭文字詞意,
依社會上一般人通常之觀念及情感,係表示一人內心醜陋惡
劣、居心不良、為人不真誠且虛假造作之意,本即有貶損之
負面評價意味,除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外,
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之品德、身份、人格、地位造成相
當貶抑,並損害告訴人之社會形象,自已達貶損告訴人之社
會上評價之程度。縱被告自承其對告訴人之言行舉止有所不
滿,亦不得恣意以此輕蔑或貶損之文字辱罵告訴人,否則不
啻鼓勵任何人均得以抒發自身對他人行為之感受為名義,而
恣意辱罵對方。是被告雖稱伊上開言語僅是要形容伊長期下
來對告訴人之感覺,重點不在侮辱告訴人云云,惟被告如欲
評論告訴人之具體事實,自可逕就該事實本身加以評論,就
事論事,而以客觀、中性之文字單純描述,使點閱其文章之
人自行評斷孰是孰非即可,並無使用前開貶低他人文字之必
要。且除去前開辱罵文字,並無礙被告達成其欲敘述告訴人
言行舉止之目的,被告實無需使用前開具有針對性辱罵他人
之文字。況前揭「內心卻是非常醜惡的」、「他真的很虛偽
」等語,涉及被告個人主觀評價,除為辱罵、輕蔑他人、使
人難堪之詞外,復係針對告訴人此「人」所為之價值判斷,
告訴人亦因而感覺名譽及人格評價受損,深覺痛苦,被告之
前開用詞除用以發洩其主觀上之情緒並貶抑告訴人外,實不
見有何助於事實之描述,被告使用前開文字,顯已屬具有針
對性之人身攻擊言論。從而,被告前揭言論,自應屬抽象謾
罵之文字,而非單純就具體事實所為評論甚明,顯已逾越一
般人可以接受之言論自由範疇。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訴人
,即難謂主觀上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是被告之上
開行為,自應構成對告訴人之侮辱行為。又被告於統一獅職
業棒球隊官方網站獅迷討論區,以「棒球癡」(a123123)
之暱稱,公然發表前揭文字內容,該討論區既可供一般網路
使用者點選瀏覽及發表流通意見,自處於不特定人、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其手段之性質已達「公然」之程度
無訛。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網站討論區張貼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
內有「內心卻是非常醜惡的」、「他真的很虛偽」等語之數
個接續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網站討論區上所
實施,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基於單一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
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
照)。爰審酌被告因其自身對告訴人行為舉止之不認同,不
思以理性之方式處理,竟為宣洩其不滿情緒,公然於網路討
論區上,使用前開表示輕蔑或攻擊之文字,恣意辱罵告訴人
,貶損告訴人名譽,致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
,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確有不該,然念及被告先
前未曾有犯罪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可稽,素行尚非不良,且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暨被告
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告訴人雖以:被告上開言論係針對具體事實所為之指摘,
而非僅抽象謾罵,認被告應構成加重誹謗罪而非檢察官所起
訴之公然侮辱罪,且被告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述為真實,
若被告所述為真,即無須在網路討論區上以暱稱發表如附表
所示之文章,至被告雖提出連署書1紙為證,然參與連署活
動者通常僅相信發起者片面之詞或基於人情等因素參與連署
,而認尚難以上開連署書認被告所述為真實云云,依此請求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傳喚球員司機郭清亮、球隊課長郭徑
壽及球員陳連宏、潘威倫、高國慶、高志綱、高建三、啦啦
隊長何信標等人到庭作證。惟查,依卷內資料及告訴人所提
出之事證,均尚難執以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尚難認定被
告有告訴人所指訴之上開犯行,且告訴人所指之犯嫌,業經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其所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中詳述
不成立之理由,告訴人前揭所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作者:
Adven (電風扇)
2012-09-23 22:43:00原來羅敏卿已經不在統一二軍啦..
羅敏卿拿完當年二軍總冠軍就走人啦(當年一軍是墊底喔)
作者: leopastiom 2012-09-23 22:55:00
不過不是聽說羅當總仔不管事很混之類的
作者:
Hawaii015 (å¤å¨å¤·)
2013-09-23 23:15:00夠資深的獅迷 應該都知道這段(  ̄ c ̄)y▂ξ
作者:
Adven (電風扇)
2013-09-23 23:17:00真的八卦
作者: WINKAO (被約談中) 2013-09-23 23:26:00
吳志峰那時寫得很具體 很少看到爆料爆的這麼直接的 XD
作者:
ichuang (ShOcK)
2013-09-23 23:28:00那時寫了啥?
作者: HongReiHe (只有燒酒了解我) 2013-09-23 23:36:00
我有看過這幾篇文章欸!
作者: jasonheart (棒籃排撞四棲魔人) 2013-09-24 00:35:00
上網po文所在地的位於的桃園縣球員宿舍,網路申請者
作者: jasonheart (棒籃排撞四棲魔人) 2013-09-24 00:38:00
陳懷山…桃園的球員宿舍的網路為何申請人是陳懷山啊
理由很簡單,因為陳懷山本身就是航空城的隊職員= =
自己身為隊職員,用宿舍的網路po這樣的文自然也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