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個由鎮神努力催生出來的特案
真正最為人所詬病的還是「完全沒有一個標準」
就是真正的「人治」只要彼此之間喬好誰都能適用(或不適用)特案
反對這特案的人至少就有下面這三種意見:
1.全面回歸選秀,再大咖的球員(如王建民)回來都得乖乖選秀,但必須給簽約金
2.只要是旅外球員回流中職一律視為「自由球員」,由各球團自行開條件接觸
3.特案可以,但必須明確定義適用特案的優秀旅外球員標準
我個人是贊成第3種做法的
特案其實是件好事
我覺得大咖的旅外球員如果回來還要參加選秀實在是件很蠢的事......
但一定要為這標準做一個非常明確清楚的定義
絕對不是像現在這樣由會長和常務理事舉手表決來決定的...............
至於標準該怎麼定呢........??
無論怎麼定都一定會有人有意見........
講講我自己的看法提供給大家做個參考一起來討論看看!
首先我認為標準由「登錄年資」來定義是最好的
不要用「出賽場次」、「投球局數」或「打席」這些當標準
因為SP和RP的出賽頻率、投球局數都會有很大的差異
同理野手部分,先發、替補或代打的出賽頻率、打席也會有差異
因此用「登錄年資」當標準應該是最客觀的
那登錄年資該如何定義比較好呢?
「愈高的層級就該有更高的加權比例」來做計算
我個人的想法是.........
年資加權的比重分別是:
2A*1、3A和日職1軍*2、MLB*4 (高階1A以下的層級不列入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林哲瑄目前在美國職棒累計的年資分別是........
MLB 0.2年、AAA 2年、AA 1.5年
假設是這樣好了(A+以下的年資不列入計算)
那他目前的特案年資計算就是 (MLB) 0.2*4 + (3A) 2*2 + (2A) 1.5*1 = 6.3
也就是林哲瑄目前在美職的年資經過加權計算以後是6.3年
而適用特案的「優秀旅外球員」我覺得該分成兩個等級
等級分太多太複雜也沒必要分兩級就夠了
「A級優秀旅外球員」(年資10年以上,代表只要MLB登錄滿2.5年就一定符合資格)
球團若與A級優秀旅外球員簽約必須賠償該年前3輪的選秀權
且明年不准再使用特案,要等後年才能再用
以這次統一簽郭泓志為例
若將2A和3A的年資也算進來郭泓志毫無疑問一定是屬於A級
統一今年使用特案簽了郭泓志明年就不能再使用特案簽球員了
必須要等後年才能再使用特案
「B級優秀旅外球員」(年資4年以上,代表只要MLB登錄滿1年就一定符合資格)
球團若與B級優秀旅外球員簽約必須賠償該年前2輪的選秀權
以上面林哲瑄的例子來說經過計算他的年資是6.3年已經超過4了但還不到10
所以他是適用特案的B級優秀旅外球員
另外這特案制度還有兩項附加條件
1.該年的總冠軍球隊不能使用特案簽球員(避免強者更強)
舉例來說假設今年牛獅爭霸,義大犀牛順利奪得總冠軍
那義大今年就不能使用特案簽球員
如果年底有符合資格的優秀旅外球員回來
就只有兄弟和Lamigo能夠接洽(統一已經簽郭泓志也不能再用了)
2.老將條款
若該優秀旅外球員年紀在35歲以上(如許銘傑)則賠償的選秀權「減少1輪」
許銘傑在日職一軍投這麼久了一定是A級
本來特案簽他應該要賠償3輪的選秀代價
但因許37歲符合老將資格所以簽他只需賠償兩輪的選秀權
具體的特案施行辦法大概是........
每年的總冠軍球隊出爐後(約11月1日)
聯盟逕行公告所有符合A級和B級的優秀旅外球員名單
開放所有球隊(總冠軍隊不能使用特案)「1或2個月」的時間自行與那些球員接洽
若時間過了沒能簽下該球員
優秀旅外球員仍可報名選秀藉由選秀的途徑加盟中職
或返回美、日職繼續打拼也行
大概就是這樣了........
字數有點兒多但其實也不算很複雜@_@"
這是我的想法啦感覺這樣定比較客觀
討論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