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airst (我愛短腿玲)》之銘言:
: 如果條文改成
: [但表現傑出之旅外球員,得由[球團]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合考量其職業賽
: 與國際賽之表現,對於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之助益,受國人歡迎與國外媒體關注
: 之程度以及其他相關事節,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通過...]
: 大家會覺得可以接受嗎?也就是提案權由會長一個人放寬成每個球團
: 都可以提案,但是是否通過還是要由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同意.我是覺得
: 這樣比較可以接受,只限定會長一人有提案權感覺太過於主觀,但是若
: 每個球團都有提案權,如果通過就代表大部分的球團同意這個特案.如
: 果沒有通過就乖乖參加選秀.要訂定一個客觀標準真的是太難了,就連
: MVP和賽揚獎投票也沒有什麼客觀標準,完全取決於投票者的自由心證.
: 球團有提名權,讓大環境決定你是否有那樣的商業價值來成為自由球員,
: 好像也滿合理的~
由誰提案都一樣,沒有任何標準的制度本身就會讓人無所適從,
要選秀也好,不需要選秀也罷,重要的是要讓人家知道原因、標準,
不然每個「個案」都開會討論,由球團們自由心證,
這樣跟過去領隊會議被人家詬病的「黑箱作業」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