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關心FBG
其實這段還有李居冠阿
大家不要忘了他
一般交易球員時,應該是法律上的契約當事人變更
不用重新議約
就只是合約上甲乙方,把甲方或乙方換掉
所以基本上你和A球隊簽訂合約,
交易到B球隊時,還是走你和A球隊合約
而激勵獎金,應該是同一份合約的聯合形式
除非兄弟要凹,這是兩份合約,一份本薪合約、一份激勵合約
我交易球員只拿到本薪合約,激勵合約沒有變更
但是鄉親啊
你想這有可能嗎????
這大概法律系大三大四都會解的問題
兄弟象是沒有法律人才了??
連這都可凹和出錯....
而且還有聯盟規章特別強調....
兄弟真的把"合約精神"、"聯盟規章"、"法律規定"
視為無物的球團阿
果然老大(中華職棒老大)當久了,霸氣就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