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先去驗傷 存證 少在那裏囉嗦
都快18歲了 (甚至有人已經18歲了) 自己行為自己負責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啥小 打這種盃就能社會化的嘴臉開始出來
給你長大了豈不飛天??
我若是家長 我會告下去
"得減輕其刑" 是"得"喔 不是"應" 不要以為沒事 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