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選拔辦法」第104條違反契約交涉權(葉丁仁條款):
「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而逕與
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團在三個月
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三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約者,該球員
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再看看今天自由的報導:
「如果倪仔選擇回台加入中華職棒,依規定只能加入中信兄弟象。」
但如今兄弟象已轉手給華翼娛樂(中信)為中信兄弟
若倪福德真回台加盟中職
從規則和聯盟的認定來看,已非當時選入倪福德的原兄弟象球團(洪家)
如果屆時聯盟認定,倪福德適用這一項條款
聯盟就應全面性的延續這些有轉手過的球團,前東家的紀錄
(也就是認定前東家與新東家皆屬「同一球團」)
Ex.義大犀牛與俊國熊、興農熊、興農牛僅經營者不同,實屬「同一球團」
因此紀錄應一併追朔
同理,誠泰Cobras(誠泰太陽)與米迪亞暴龍應屬「同一球團」(目前已解散)
Lamigo(La new熊)也應將紀錄追朔至第一金剛時期
但目前看官網上的認定(設置),只有中信兄弟的紀錄有所延續,
其他有轉手(非解散)過的球團均沒有
如果Ni想回台但因種種因素而相當不想披黃衫(純腦補)
也許可以針對這點下去向聯盟提出仲裁
讓聯盟去定奪中信兄弟和兄弟象,是否屬同一球團
話說轉手這麼多次,聯盟也應該針對這些轉手過的球團「認定規則」明文規定
是要由新東家定奪、還是一律不承認舊東家為同一球團、或是直接延續
應該要公開說明清楚,否則只會再發生之前郭泓志條款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