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曹錦輝:知她已婚 選擇默默離開

作者: MikuKing (初音王)   2014-04-15 13:06:40
這女的可以先整理一下自己的發言嗎
上次說
曹是去年看她的身份證才知道她已婚
過沒幾天,現在說
曹交往就知道
她可以先喬好再來講嗎
女人好可怕........
※ 引述《ss0929 (999)》之銘言:
: 曹錦輝:知她已婚 選擇默默離開
: 【聯合報╱記者范振和、徐庭揚/花蓮縣報導】2014.04.15 03:07 am
: 曹錦輝與前女友潘小均的感情紛擾延燒;潘不滿曹指她曾有一夜情及「小王」,昨按鈴控
: 告曹涉嫌侵占與誹謗;曹表示,他會在法庭上說清楚,講到激動處,潸然落淚。
: 潘小均昨日下午由律師陪同,到花蓮縣地檢署按鈴控告。她戴著口罩,掩飾一臉的疲憊。
: 潘表示,發生這樣的事情她也很不好過,希望事情早點落幕。
: 潘小均說,曹錦輝前天公布錄影帶的談話,對她的名譽造成很大傷害,她對於曹領走她的
: 存款、指她有第三者、曾與他人發生一夜情等,控告曹涉侵占及誹謗。
: 記者問:「你還愛他嗎?」潘小均低著頭,輕輕的搖了一下,若有所思的眼神飄向遠方。
: 曹錦輝得知被前女友控告,昨日傍晚出面駁斥說,他與潘一起住、錢一起花,提領廿八萬
: 元是還給當初周轉給兩人開店的友人,這點友人可作證,「怎會是捲款不知去向?怎會是
: 侵占呢?」
: 曹錦輝表示,他指潘女有「一夜情」、「小王」是有證據的,他會在法庭說清楚。記者問
: 他是否會反告潘女,他表示會與律師研商,又說不排除透過友人大事化小,「我不想告她
: 呀!」
: 他表示,去年暑假他才得知潘女已婚、有小孩,對方說會設法解除婚約,他同意給彼此機
: 會,「我想試著原諒她,但實在沒辦法!」生活中逐漸產生了磨擦。
: 曹錦輝說,潘希望繼續開店,繼續維持彼此關係,但他沒辦法,去年十二月選擇默默離開
: ,牛肉麵店留給對方,他自認仁至義盡。講到激動處,他流下強忍的淚水。
: 卅三歲的潘小均結婚多年育有一子,由於多種因素與丈夫分居兩地。二○一一年認識曹錦
: 輝,兩人隨即交往一年多,由於兩人感情穩定,潘女也在去年與丈夫離婚;她表示,曹錦
: 輝交往時就知道她已婚。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13227.shtml
作者: paris0826   2014-04-15 13:10:00
個人認為這女的想把小曹搞臭!!
作者: jaden33227   2014-04-15 13:17:00
反正本來也沒多香
作者: wangsynnex   2014-04-15 13:17:00
他本來有很香嗎
作者: qw6789q (李小龍)   2014-04-15 13:22:00
鍵盤個人認未為
作者: lupinlin (龍貓小俠)   2014-04-15 13:29:00
交往的時候看身分證知道,這樣應該沒有不一致吧?
作者: Intelnet   2014-04-15 13:30:00
時間點差很大
作者: TOMMY75410 (禿米)   2014-04-15 13:35:00
我是覺得啦,交往也算久了
作者: TOMMY75410 (禿米)   2014-04-15 13:36:00
1泡3K來說大約9X次就可回本(28萬來說)乾脆一點給女的算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4-15 13:39:00
曹誹謗還是會輸阿 那女的再髒就算是真的卻完全是私德範圍
作者: arumtree (樹)   2014-04-15 13:39:00
28萬是曹的錢嗎?不是吧
作者: arumtree (樹)   2014-04-15 13:40:00
而且他拿錢的藉口有夠爛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4-15 13:40:00
的附帶民事 只能說他選球不好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4-15 13:41:00
現在只能順便反訴她誹謗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4-15 13:42:00
沒有吧 上一篇新聞他是說他們當初開店有跟朋友借錢周轉
作者: arumtree (樹)   2014-04-15 13:43:00
喔 是還給朋友 但他最早是說給廠商啊
作者: arumtree (樹)   2014-04-15 13:44:00
究竟給廠商還是還朋友 曹先講定吧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4-15 13:47:00
有差嗎 信者恆信 不信的他找人證出來你也不信阿 法官去判就好了 男女感情跟金錢糾紛 由其是扯在一起的時候不要太認真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4-04-15 13:49:00
其實誹謗不一定成罪 誹謗有一個條款是阻卻事由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4-04-15 13:50:00
小曹可以用這個來為自己辯護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4-04-15 14:22:00
廠商變成朋友,所以收據大概也沒了,科科
作者: hihi29 (無)   2014-04-15 14:23:00
迷迷又來護航了 臉還嫌不夠腫 ?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4-04-15 14:25:00
非針對公眾之私領域,亦必須提出證據,很難阻卻
作者: dynamo (sheba)   2014-04-15 15:20:00
重點是曹有領28萬 曹有沒有資格領就交給法院去判了
作者: thuchung   2014-04-15 17:22:00
奇怪 衝撞尼尼就等於打假球嗎!?何必逼死一個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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