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整理一下FOX與VL兩家三種傳聞的報價重點:
※ 引述《jameshu0910 (Buchy)》之銘言:
: 2014-07-29
: 常務理事會 尚未決議
: 常務理事會拿到由黃鎮台轉交的福斯電視轉播企劃案,據了解,連同下半季剩餘約90場例行
: 賽、總冠軍賽7場、冬季聯盟40場,報價總額是5000萬元,4隊平均可分得1250萬元,剛好等
: 於MPS片面宣布終止合約後,各隊一定可以拿到的數字(博斯750萬+愛爾達500萬)。權利範
: 圍包括有線獨家、無線獨家、IPTV非獨家,福斯承諾安排總冠軍賽在亞洲區所屬頻道播出。
: 有關明年續約權部分,福斯希望在開打前半年至前3個月內進行獨家洽談,若雙方未能於此
: 期間內達成協議,中職才可以與第3方協商,但福斯有權比照第3方所提之條件,優先與中職
: 簽約。
: 緯來在22日常務理事會做出「歡迎所有新的媒體主動洽談」之決議後,才於24日拜會聯盟,
: 表達接手意願,隔日立刻遞交轉播企劃案,時間雖比福斯晚5天左右,內容卻大致相同,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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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最大的差別在於,緯來在今年下半季願意支付每隊至少3000萬元,附加明年優先議約
: 權(另有一說是每隊3500萬元附加明年獨家轉播權),價碼約是福斯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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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者 FOX VL方案一 VL方案二
權利範圍 有線獨家 有線獨家 有線獨家
無線獨家 無線獨家 無線獨家
IPTV非獨家 IPTV非獨家 IPTV非獨家
每隊可得 1,250萬 3,000萬 3,500萬
權利金
是否要求 是 是 直接綁2015年合約
優先議約權
製播分離或 偏向分離 偏向合一 偏向合一
製播合一
其他特殊 總冠軍賽 無 無
情況 全亞洲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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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完FOX與VL的報價重點後,來談談兩邊報價內容的一些疑慮,
首先是FOX的部份:
1.為何要拿無線獨家?
以FOX目前的頻道來講,拿下有線獨家與IPTV非獨家並無爭議,
因為有線獨家是確保第4台只有FOX能播,IPTV則應該是為了MOD與SMOD上的FOX,
但是拿下無線獨家,就變成無線台(華視等)想播中職比賽的話,
洽談的對口單位就不是聯盟而是FOX了,所以無線獨家反倒成為FOX能另外賺錢的權利,
這部份值得多討論是否該給無線獨家的權利。
2.民視的單場製播費用25萬由誰支付?
目前外流的這份報價中,並沒有提到民視的單場製播費用問題,
如果FOX的報價是會由FOX直接支付給民視,那麼每隊1,250萬元就是實得收入,
但如果FOX的報價只有單純的轉播權利金,民視的製播費用仍由聯盟支付,
那麼在拿到1,250萬的權利金時,聯盟仍需支付(90+7+40)場 X 25萬/場 = 3,425萬,
就算不打冬聯,也需支付(90+7)場 X 25萬/場 = 2,425萬,
加上聯盟應該是沒錢付的,所以實際上應該是會由四球團分擔,
所以在有冬聯的情況下,每隊要分擔3,425萬 / 4 = 856.25萬,
無冬聯下,每隊要分擔2,425萬 / 4 = 606.25萬,
所以只要民視的製播費用不是由FOX支付,對各球團而言能實際分到的權利金只會更少。
3.總冠軍賽全亞洲FOX頻道聯播?
這部份對於中職而言,當然是有行銷的效果,但唯一爭議在於全亞洲聯播下,
所支付的權利金是否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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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談VL兩個方案的疑慮:
1.為何要拿無線獨家?
這問題跟FOX一樣,VL目前的頻道只要拿下有線獨家與IPTV非獨家就夠了,
有線獨家當然也是為了確保有線台只有VL能播,IPTV非獨家則是為了SMOD上的VL HD,
但為何要拿無線獨家呢?一如FOX的部份所寫,無線獨家一拿下,
無線台想播就是找VL談了,故這部份的權利是否該授與VL,也是值得多加討論的。
2.民視製播是否退場?
基本上VL很可能是偏向製播合一的,當然自從MPS跳車之後,
聯盟是電洽民視,請民視繼續幫忙拍攝,且並沒有聯盟與民視新簽合約的報導,
故假設民視與聯盟未簽合約下,要請民視退場就簡單多了,
未來CPBL TV與ELTA也都是改收VL訊號就好,如果聯盟仍堅持要民視繼續拍攝,
那麼對各球團而言,能夠實際收到的權利金,就必須扣除應支付給民視的製播費用,
承上面FOX的部份所計算之結果,分別是856.25萬(有冬聯)與606.25萬(無冬聯),
各球團的實得權利金就變成是2,143.73萬(有冬聯)與2,393.75萬(無冬聯),
此時縱使FOX的每隊1,250萬報價是會幫忙承擔民視製播費的,
VL的報價仍然比FOX高上許多。
3.方案二直接綁2015年獨家轉播權:
如果VL真的有這個第二方案,今年剩下的比賽給3,500萬,
並且直接綁2015年的獨家轉播權,那麼合理的情況應該是VL也已經提供明年的報價了,
如果沒提供報價就要綁,應該是沒什麼球團會答應,那還不如用方案一就好,
明年轉播權的權利金要給多少就之後再議即可,
何必為了500萬就用不知道的價格賣掉明年的轉播權。
4.VL與聯盟間的權利規範:
版上不少反VL的都對於VL去年與聯盟間,因為權利範圍所產生的爭執仍有疑慮,
但一如我在先前一些文章提到的,這部份的關鍵都是在於「合約內容」,
要VL「承諾」或「保證」都是無意義的,除非這些能夠成為法庭證據,
就算「承諾」或「保證」能夠成為證據,但如果合約有規範好,
不是更能降低產生爭執的可能性,屆時就無需上法庭攻防,
為什麼不在合約規範好,卻期待對方給與「承諾」或「保證」,
然後在發生爭執後,再去期盼這些「承諾」或「保證」能成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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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一個FOX與VL雙方都有的「2015年優先議約權」,
這部份對於聯盟而言,重要的是「優先議約時間」,
以FOX所提的「開打前3個月~半年」來講,若以熱身賽3月初、季賽3月底來看,
那麼對FOX而言,優先議約終止日就是今年12月初或12月底,
優先議約起始日則是從與FOX簽約日開始,但是假設聯盟與FOX優先議約談判破局,
聯盟要在剩下的3個月內要與第三方議價,然後還要讓FOX決定要不要追加到第三方報價,
這樣的談判時間是否真的充足,這也是需要思考的,不然屆時若搞到像今年年初這樣,
熱身賽先找廠商頂上,季賽則是談判到開打前3天才破局也不算好事吧,
以上一些想法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