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zyyxx77 (討噓大師77)
2014-12-17 17:28:46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茲謹就近日媒體有關本球團與選手林英傑、林其緯間之減薪爭議事所為之報導,澄清聲明
如下:
1、 職業棒球球員與球團間,係屬特殊性質之契約關係,並非一般之勞僱關係,故無勞動
基準法之適用(行政院勞委會所(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釋參照)。
2、 本球團與林英傑、林其緯所簽立之職棒棒球選手契約,係中華職棒聯盟所頒定之制式
契約,並非本球團所獨創。其契約第11條明白規定:「球團得視選手之具體表現依球團所
定辦法為適當之獎懲,包括但不限於發給獎金、減薪、停賽等」。則本球團根據「一、二
軍升降辦法」,按林英傑、林其緯之具體表現予以適當減薪,並非無據。又其契約一式三
份,由球團、選手及中華職棒聯盟各持乙份,選手似不能諉稱不知契約內容。再所謂「複
數合約」,僅係合約期限較長而有別於一般一年一簽之合約而已,並無特權而得排除契約
第11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林英傑所謂:「不是要討錢,只是想知道合約規定,因我是簽
複數合約,想知道球團是依那條規定扣薪」云云,似有混淆之嫌。
3、 按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
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又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
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辦理仲裁事件。仲裁法第1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
項規定甚詳。中華職棒聯盟組織章程第40條規定:「本聯盟團體會員與團體會員間,團體
會員與其關係人間之爭議,由本聯盟仲裁」,故中華職棒聯盟設有仲裁委會員、並制定聯
盟仲裁規則。而本球團與林英傑、林其緯所簽立之職棒棒球選手契約第24條,亦明白約定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
業棒球大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此即仲裁協議。則本件林英傑、林
其緯與本球團之減薪爭議,依上開仲裁協議,自應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仲裁,始為正辦
,要甚昭然。乃林英傑、林其緯刻意捨中華職棒聯盟仲裁途徑,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逕
行提起民事訴訟及經由球員工會一再向媒體放話,作法似有可議。
4、 又本球團僅係於林英傑、林其緯與本球團所簽契約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而已,並非
提前終止。本球團不續約之決定,純粹基於各該選手能力及球團整體戰力之考量,與本件
減薪爭議無涉。
http://www.nownews.com/n/2014/12/17/1547837
有人可以簡化一下嗎??(伸手)
作者:
mimiiy (綠)
2014-12-17 17:32:00就對法規的解讀及鑽漏洞而已
作者:
Inar (Inar)
2014-12-17 17:32:00簡單講,制式契約要改,這樣有簽跟沒簽差不多~
作者: opwin (裝死也是一種技巧) 2014-12-17 17:33:00
"僅係合約期限較長而有別於一般一年一簽之合約而已"台灣特色的複數年約定義
作者:
YMSH205 (^^)
2014-12-17 17:34:00結果雙林打的是工會法XDDDDDDD
作者:
Inar (Inar)
2014-12-17 17:35:00複數年約解釋還好,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可以扣薪那還簽個X...
作者:
skyliu (境安樂活)
2014-12-17 17:38:00如果一二軍條款有放在契約裡,那有什麼好爭的?
簡單來說 就算你簽複數約 你也不行因傷或鳥到只能待在二軍
作者:
floz (醉)
2014-12-17 17:42:00翻譯:保證簽約不保證薪資。 複數年約好像反而比較慘。
作者:
HtoO2 (深藍色)
2014-12-17 17:42:00實在很妙 如果要轉隊或FA就視為球隊資產需要證明還是轉隊費阿如果鳥掉 無論什麼約都是可直接減薪
作者:
Inar (Inar)
2014-12-17 17:43:00就算只簽一年,也不能說扣就扣阿~ 所以說制式契約要改~這契約根本就是偏向資方,勞方沒有保障。
作者: oldman1975 (笑問伊人何所思) 2014-12-17 17:44:00
沒有處理到民法247-1條的部分對雙林還是有利
作者:
rockyegg (手裡拿著小皮鞭)
2014-12-17 17:47:00走法院 各自陳述 照判決走就可以了 動作太多只會惹厭
作者:
nra7346 (暴徒滾蛋!滾蛋!)
2014-12-17 17:50:00義大跟別的企業簽約難道也是這種態度?= =+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4-12-17 17:54:00賺錢和賠錢態度當然不一樣
複數年的好處剩 只要你能回一軍就可以拿這月薪一年一簽 有一年鳥掉就要重爬薪水
作者: wuklean 2014-12-17 18:10:00
怎麼上面樓層的鄉民 那麼快就放247-1的大絕 接下來是不是要提誠信原則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12-17 18:45:00獎懲規定未必違反247-1,規定本身有獎有懲怎麼能說「顯」失公平咧還是得具體看到獎懲內容才好判斷,直接就說違反247-1太武斷了
作者: oldman1975 (笑問伊人何所思) 2014-12-17 18:57:00
虛心請教樓上先進 雙林可以採取哪種策略較務實有利?
作者:
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
2014-12-17 19:30:00義大這聲明寫得很好,有理有據,狠打了法盲酸民們的臉。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12-17 19:33:00
真的完全改成完全照合約走 搞不好會有更多球員反對因為到時激勵獎金+每場的勝場獎金 搞不好都會跟著
作者:
werger (盃)
2014-12-17 19:43:00不愧是e77 這說法太神了XD
作者:
Minihil ( )
2014-12-17 19:50:00激勵獎金和合約一起簽的消失個鬼勝場獎金給不給那球隊決定的,扯合約?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12-17 19:53:00
激勵那段扣掉 但是勝場獎金跟降二軍扣薪同屬潛規則簽一軍約卻因為"實力"不足 整月待二軍的根本不多吧
作者: angusman (會呼吸的痛) 2014-12-17 19:57:00
那當初幹嘛要簽約?乾脆一個月簽一次就好了阿!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4-12-17 20:07:00無恥
請en大大根我們說激勵獎金有哪些,還是您自己幻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