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今年你期待什麼

作者: saveme (hihi)   2015-01-12 14:51:03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起訴書裡面講了很清楚,
....曹錦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
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
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
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金,惟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等情,...
...惟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曹錦輝確實已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實。
...尚難僅憑上開事證,遂遽予推論曹錦輝確實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曹有上酒店尋歡作樂,付款也是組頭及其等人付款,
但沒有實際證明已拿錢打假球,
曹上酒店尋歡作樂付錢款項有約定以此為款項做為打假球的款項嗎?
該起訴書中也沒有這樣寫,
故不能以此推論為打假球的事證.
這很清楚的事情,
這跟張誌家已經拿錢的事實約定打假球(雖然最後沒有打)情形是不一樣的.
頂多是曹行為不檢,不能證明曹上酒店的錢為期約打假球事實證明,
鄉民以此推論為對價證明,
是不適當的.
另外黑襪事件的成員是確認有打假球的事實,
才被聯盟列為黑名單,
而有人說沒有打假球的人也被列為黑名單,
那是因為知情不報的事實.
曹錦輝也並不適用該狀況,
因為你沒有辦法事實證明曹知情該隊人員也在放水,
只能說過從甚密,
頂多曹可以講我怎麼知道那些人這樣講話是不是真的,
抑或是來陷害我的?
人證是要佐以事證來證明一切,
除非你有積極證據證明曹親眼見該隊球員拿錢是組頭的錢,
否則透過第三人講述的話,
聽聽就好.
事實證明就是這樣認定.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我覺得很多鄉民一直搞不清楚狀況,
: 同樣的事情要講很多遍.
: 美職注重的是事實認定,
: 不是看法院有沒有判罪.
: 這是我從前面一直在強調的事情.
: 黑襪隊的球員是被調查的很清楚,
: 有放水的事實.
: 雖然經過法院判決無罪,
: 但是聯盟扔然以事實認定不得再進入聯盟,
: 而非道德或其他狗屁標準,
: 那些都是報紙加油添醋寫的廢話.
: 竟然還有人用張誌家的案例來敘述曹錦輝的問題,
: 張誌家是收錢未遂,
: 曹錦輝何來收錢未遂?
: 甚麼樣的妓女可以貴到價值跟張誌家一樣上百萬造成等值對價未遂事實認定?
: PO照片來瞧瞧,
: 看是美到甚麼程度?
: 是甚麼國際巨星?
: 我講難聽一點,
: 曹錦輝那叫做行為不檢不叫做放水交易.
: 要講行為不檢,
: MLB一堆行為不檢的球星,
: 還一堆女生倒貼給球星,
: 你敢說中職的球星沒有女球迷倒貼到家嗎?
: 你敢說中職的球星純潔到沒有人私底下嫖妓嗎?
: 中職給人家那甚麼薪水?
: 憑甚麼用中職所謂的行為不檢追殺曹錦輝?
: 你有認真去查出曹錦輝放水的事實認定?
: 有的話請公布你給MLB的報告,
: 不要under table,
: 讓大家來檢視.
:
: 證明你中職的標準是經得起考驗.
:
: ※ 引述《Amontillako (暗黙の了解)》之銘言:
: : 忍了一兩天,一直在想;
: : 到底為什麼MLB收曹姓球員,就叫"打臉中職"???
: : 台媒和部份網路輿論附和這種論調,邏輯是什麼可以說一下嗎?
: : 曹姓球員沒被起訴、沒被黑字白紙定罪是事實。
: : MLB根據台灣的官方單位(地檢)的刑事犯罪偵查結果,
: : 用最低標準(aka.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所以沒有被起訴,更不用說沒有被判刑)
: : 認可曹姓球員可以加入美職體系;
: : 這和中職有沒有被打臉有什麼相關???
: : 中職今天是司法單位嗎? 中職能對曹姓球員進行刑事審判嗎???
: : 今天跳開美職體系;
: : 曹姓球員今天要到包含台灣在內的地球各國去求職(不管和運動相不相關),
: : 不錄用的理由可以千百種,但誰會說他是因為有犯罪紀錄(受刑事處罰)而不用?
: : 今天CPBL或者說台灣棒球界,之所以會曹姓球員採取這樣的態度,
: : 和曹姓球員有沒有被"判刑"一點關係也沒有。
: : 而是和曹姓球員曾經做過的"行為"有關,
: : 而這個行為剛好刑法構成要件不該當。
: : MLB能接受他並不太意外,阿就真的沒被起訴沒被判刑。
: : 加上曹姓球員又不是在美國做那些不該當美國聯邦或各州刑法要件的事,
: : 美國人能接受就接受啊。
: : 光是美國本土,同樣一個行為,可能跨個州就因為法律不同而會被有不同的認定。
: : 更何況是台灣司法不起訴的曹姓球員。
: : 這到底打到中職什麼臉????????????????????
: : 媒體和部份網路輿論沒詞了嗎???
: : 笑死人!
: : 今天CPBL要真是都不坑聲,CPBL才是自己洗自己臉。
: : 既然CPBL已經有告知澳職美職了,它們要不要用這個人那就是他們的事了。
: : CPBL是哪裡被洗臉?被打臉?
: : 話又說回來,不然曹姓球員的經紀人或是對外接洽窗口,
: : 怎麼不敢去日職韓職試試,照他們的邏輯,日職是不是也會打中職的臉???
: : 笑止千万~
: PS:美國各州的法律雖都不一樣,
: 但判決的時候都是依據調查的事實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
作者: urhentai (不想取暱稱)   2015-01-12 14:58:00
看這系列文有點膩了其實
作者: EasyVinus (尊貴鄙人)   2015-01-12 15:01:00
但你沒辦法改變他在我的心理已是個黑人的事實還主動問組頭能不能先給他錢勒...這不是垃圾是什麼?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1-12 15:02:00
主動詢問那部分沒有證實(曹沒有承認)檢察官也沒有相關事證能證明這段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5-01-12 16:49:00
起訴書裡有寫到「組頭與曹見面時皆只有曹一人」嗎?沒寫的話你不應該把「槽可能不知道其他球員打假球」這論點拿來當假設...
作者: RealWill (咕)   2015-01-13 07:23:00
打假球其實很難認定 黑襪事件裡面那位被認為 知情不報但實際上他退出的時候 根本還沒開始打假球 要說知情不報其實也很難認定他知道有打假球 只能說他知道有計劃假球知道有計劃假球到底能不能處罰? 終生禁賽是否太過?時空背景差太多了 也很難推論如果當時這些球員想去其他聯盟或國家打球 美職會不會有類似的動作 中職會想封殺其實某方面只是宣示動作 但只能表達出不管怎麼樣中職不會再收曹 至於曹會不會在美職打球 根本也沒辦法管如果 不起訴書寫的是事實 曹有意圖放水是道德問題有沒有收錢性招待打假球則是法律問題有人認為不起訴書是真的 有人認為不起訴書亂寫那怎麼爭也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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