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引述《pujos (lks)》之銘言:
: : 標題: [閒聊] 關於曹接受性招待一說
: : 時間: Wed Jan 14 21:20:38 2015
: : 連結一直出問題
: : 請版友自行搜尋斷腿的判決書
: : 沒辦法承審檢察官太孬了不敢送
: : 但根據同案。同集團其他被告
: : 同樣關於性招待的指控
: : 在二審的判決書中指出
: : 查無連節。未與採信
: : 唉。原來被打臉不是第一次了
: : 我能說這份判決
: : 其實才是大聯盟依據的資料之一嗎
: : 曹那張不起訴書裡
: : 唯一公認他有涉及的就是上酒店
: : 結果又被高分院補槍
: : 無關案情
: : 那那份1不起訴書裡
: : 還有能相信的文字嗎
: : → pujos: 說穿了某些人只相信自己想相信的而已 01/14 21:37
: : → pujos: 判決書不信。。去信不起訴書 01/14 21:39
: : → pujos: 球員上酒店召妓道歉有何問題? 01/14 21:40
: : → pujos: 組頭頭上有插旗寫我是組頭歐 01/14 21:49
: : → pujos: 透過白手套接觸的誰不是酒店去年。女人上了才知道的 01/14 21:50
: : → pujos: 酒店去過後就栽你接觸組頭要fire你服不服氣 01/14 21:51
: : → pujos: 檢方認為性招待是對價行為。屬假球一部分 01/14 21:59
: : → pujos: 但法管認為這只是套交情的手段。與假球案無關 01/14 22:01
: : → pujos: 而寫在曹不起訴書裡的只有第一部分意含 01/14 22:02
: : → pujos: 認為上酒店=曹有意圖打假球的依據 01/14 22:02
: : → pujos: 但是因為曹沒起訴。所以這部分沒辦法辯證 01/14 22:03
: 整篇文章就聽你在腦補,
: 去認真看一下不起訴書有那麼困難嗎?
: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 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
: 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與
: 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
: 級汽車旅館)、1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有時候到鵝肉店吃完飯就離開了。我、蔡政
: 宜與曹錦輝見面時,都有談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錦輝見面都要花十幾萬元性招待費
: 用,因為連到汽車旅館都是先到酒店再帶小姐到汽車旅館。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所需
: 花費有時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時候是我付的,曹錦輝沒有付過。」等語,足認曹錦輝於
: 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莊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員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
: 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並曾答應要替蔡政宜打假球,惟尚無積極事證
: 足以證明曹錦輝確實已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實。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講難聽一點,
: 接收性招待檢方認定是括從甚密,
: 而非你腦補對價關係,
: 因為檢方講得很清楚,
: 該項無法構成打假球的事實.
: 也就是沒有對價關係.
: 不要在那邊以訛傳訛好嗎?
: 我補充一下,
: 斷腿那個是有收幾百萬,
: 那是被判定有這樣的事實,
: 曹有收嗎?
: 沒收你怎麼可以此類比?
: 再者,人家不起訴書內容跟你講得很清楚了,
: 不要在那邊自我腦補,
: 兩個人的狀況根本不一樣.
性招待跟打假球本來就沒對價關係
就跟談生意上酒店ㄧ樣
那只是ㄧ個場所
還不見得會談成生意
找小曹出來談
用性招待當邀約
小曹口頭上承諾
不見得最後真的會收錢去打假球
除非對小曹來說 ㄧ場假球只值打ㄧ炮
但換作是我
我應該會拿到現金才打
找我去性招待 只是被誘惑出來而已
打不打是另外ㄧ回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