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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7305 by 大艦巨砲主義萬歲!
日前有一則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新聞,就是義大犀牛的領隊宣稱已經和郭勝安簽約,結
果Lamigo領隊跳出來說「哪有這種事情」,事情最終以義大方開口說「其實沒有簽約,只
是接觸一下」云云收場。
整件事情讓我感到最感興趣的是:有一篇新聞指出,Lamigo領隊劉玠廷宣稱:「(義
大)犀牛應該去看看聯盟規章(中略)對於郭勝安,對於郭勝安,球團仍支付他的勞健保
,也還沒給他離隊同意書。」
既然劉領隊這麼說,那我們就翻翻中華職棒聯盟的規章:其中規章第八章,球團(職
)球員註冊辦法第十條規定,「【中止合約】因選手表現未能符合球團要求,球團得以書
面通知選手中止合約之意願,並依本聯盟「選手合約讓渡方法」無條件釋出該選手」。
在第十八章的選手合約讓渡方法中則提到,讓渡規定的時限是是第十八章第四條第一
款所設定「自例行賽第一日起至總冠軍賽結束後七日止」,所以郭勝安的情形不符合。
除此之外,翻遍中華職棒規章,竟無規定球員該怎麼「釋出」,自然也找不到「離隊
同意書」相關規定。
既然規章中沒有,那我們就看看球員契約。
中華職棒球員契約第二十二條明訂:「(契約之更新)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
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
亦同。(以下為薪水部分,略之)」
依照上開契約,中華職棒球員沒有意外的話就是一年一約,每年年底之前,如果球團
有意和球員續約,則需要向球員表示「我要和你續約」。
除此之外,要提前中止與球員的契約,只有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選手違反本契約、
球團規定、中華職棒大聯盟規定」「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與
「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等三
項。
先不論上列三項看起來實在非常模糊,不管怎麼說,雖然劉領隊理直氣壯的說去看看
規章,可是我看了以後卻越來越迷糊,依照我的理解,中華職棒規定的球員契約狀況應該
是:
除去雙方合意之狀況外,一年一約,年底由球團決定是否更新契約。
更新契約後除開二十一條規定的狀況以外,球團不得提前中止契約。
球季中的釋出須經過讓渡,球季後的釋出則以不更新契約為之。
不論規章,球員契約中也沒提到所謂「離隊同意書」,當然可能我手上的版本比較舊
,可是隨手一查,就可以查到2000年興農釋出翁豐堉的聲明中有「與其解約,並給予離隊
同意書」等一段,相信這玩意如果在規章裡有,2000年以前的版本早就該有了。
神妙之處在於,雖然規章、契約都沒有講明,可是中華職棒的「離隊完成手續」似乎
非得拿到這個不存在於規章中的神秘道具不可。
先回到郭勝安,按照劉玠廷的說法,他覺得郭勝安只回來一年,還可以給他一次機會
,於是把春訓當做他的期末考。
照理說來,狀況應該是:劉玠廷這個「給他一次機會」的說法就可以當做球團想和郭
勝安續約的意思表示,所以球團應該先和郭勝安簽約,等到春訓之後如果郭勝安不符戰力
要求,再中止契約釋出。
不過據報載,郭勝安並無新合約。
為什麼呢,從我整理的中華職棒契約狀況可以發現,一旦簽約,除非季中讓渡或是交
易,否則Lamigo就得負責郭勝安整年的合約,變成就算郭勝安期末考沒考過,他還是會在
Lamigo待到明年。
當然,如果變成這種狀況,Lamigo提出的春訓期末考就變得無意義,於是Lamigo球團
選擇的方式是:不和郭勝安更新合約,同時不向聯盟報備釋出(據去年報載,Lamigo的釋
出球員只有吳俊逸、陳秉村、王嘉誠與王英山四人)。
結果導致郭勝安變成「明明身上沒有新合約,卻沒有報備釋出,因此亦不得與其他球
隊接觸」的狀況。
老實說,這對郭勝安非常不利。
郭勝安的狀況我個人覺得非常類似「受邀參加春訓」,同樣受邀參加春訓,義大釋出
的球員林其緯雖然跟隨中信兄弟春訓,卻同時接觸Lamigo和統一等其他球隊,中信兄弟對
此似乎沒有太多意見。
而他們的差別,似乎就在於離隊是否完成,也就是「是否發給離隊同意書」而已。
因此,有些人傾向指責郭勝安或其經紀公司沒有確定是否其完成離隊手續,我卻不這
麼認為。就我來看,Lamigo如果覺得郭勝安條件不夠好,那就應該直接釋出之後再邀請參
加春訓,如果覺得郭勝安條件不錯,不想被搶走,又覺得一年觀察時間太短,那就乾脆一
點跟郭勝安再簽一年合約。
卻不知為何劉領隊決定「先不釋出,也不更新契約,春訓後再說」,才搞出今天這樁
公案,說起來,其實劉領隊才是問題的始作俑者。
當然,我相信劉領隊是在談合約的時候臨時起意才提出這個條件,問題是,很難保證
以後會不會有球團用這招惡搞球員:提出同樣的條件,不更新契約,球員明明沒有新約,
卻不能接觸其他球團。
如果球隊拖過開賽前30天這個登記日才正式宣布其實沒有和球員接洽新合約,那該球
員不就整年沒球打?更別提「沒有簽約也沒有離隊這段時間,薪資到底如何計算」這類的
問題。
當然可以說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過以中華職棒某些球團過去的劣跡斑斑來
看,到底怎樣算「離隊完成」,實在應該嚴加檢討。
是否不續約就自動完成離隊?
以中華職棒特地訂個FA條款,還需要宣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來看,不續約就算離
隊成為自由球員這件事情自然是否定的。雖然規章讀起來像這樣,實際執行卻是另一回事
。
既此,到底怎樣才算「完成離隊手續」這件事情就必須嚴謹加以定義,依照現行「領
到離隊同意書」才能算是完成離隊手續的話,離隊同意書要如何發給、何時可以發給、球
團在如何狀況下可以發給、球員在如何狀況下可以要求球團發給等,應該要明白寫入規章
才是。
「因為沒有明文規定,球隊高興什麼時候給同意書,就什麼時候給,球員只能被動等
候,但是沒有拿到離隊同意書就不能接洽中華職棒其他球隊」這種狀況,對球員是極度不
利,球員工會應該要朝把離隊手續明文化才對。
當然,郭勝安事件只是個案例,但是很多事情,都是因為案例才衍生的,趁此機會把
不明確的東西明文化,中華職棒才會進步,如果最後只是落到報紙上吵一吵,最後不了了
之,沒有解決結構問題,哪天又冒出另一個「郭勝安」,那也是遲早的事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