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8 11:1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簡姓男子去年觀看職棒比賽,欲搶球員拋投的棒球,不料
被擊中右眼受傷,控告義大球員高孝儀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高雄地檢署認為簡本未
採取迴避,為容許的風險行為,高獲不起訴。
原告簡男指出,去年五月四日晚上,他到高雄市鳥松區澄清湖棒球場,觀看職棒比賽
,在兩隊攻守交替時,義大中外野手高孝儀朝外野觀眾席拋投贈予的棒球,他見狀站
立欲接球,卻被擊中右眼受傷。
簡認為依據中華職棒聯盟規章規定,球員不得任意向觀眾席投球,控告高涉嫌業務過
失傷害罪。
高員應訊指稱,換場向觀眾拋球贈送是慣例,不知道有禁止的規定,並強調是以高拋
方式給球,而非用丟的,否認犯行。
承辦檢察官表示,球賽換場期間向觀眾拋球,聯盟並未禁止;而簡曾觀看一至二次,
知道有拋球的情形,並預見接球有可能受傷,卻未自行決定採取迴避或保護措施,反
而站立積極搶球,應自行負責,認定高罪證不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1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