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樓主po的新聞沒切到要害 簡姓球迷提告的真正原因是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128/550259/
簡男提告指出,去年5月4日晚上,他帶著小孩在澄清湖棒球場看兄弟與義大犀牛隊比賽,
高孝儀在兩隊攻守交替時拋投棒球到觀眾席,他站起來想接球時意外被砸中右眼受傷。簡
男翻了《中華職棒聯盟規章》,認為規章有規定球員不得任意向觀眾投球,且門票上載明
觀眾在球場出意外有理賠,他要求賠償20萬元,中華職棒聯盟卻只願意以5萬元和解,並
推說是球員個人行為,雙方和解談不攏,簡男眼看業務過失傷害罪半年告訴期間就要過去
,只好對高孝儀提告。
簡單來講,簡姓球迷就是想要20萬,聯盟不肯妥協,為了要求只好轉而去告
高孝儀,看看高會不會拿20萬來補償他。
標準的就是為了要錢,然後來以刑逼民的方式。
從該新聞還可以知道,簡先生的太太對不起訴處分十分的不爽,還要再聲請再議哩。
簡男妻子受訪指出,「先生受傷後眼睛腫得像熊貓,又因糖尿病體質,醫師告誡需追蹤觀
察,否則易有視網膜剝離的後遺症。」她說先生一直以來都是義大犀牛隊的忠實球迷,沒
想到看場球卻發生這種憾事,「球員根本不應該向觀眾席拋球,觀眾沒手套沒防護,很容
易受傷,應該廢止這條規定。」簡妻也表示已對檢方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聯盟願意給5萬已經算是真的佛心來了,像這種自己為了搶球而受傷的,根本應該連
賠都不用賠,因為根本就不算是意外,而是你自找的
如果這種案例賠償可以成立,以後一堆想賺錢的人就買張門票故意讓球打到自己,
然後再來獅子大開口喊賠償就好。
不是消費者就可以故意讓自己陷入受傷的危險,再來跟企業經營者索賠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