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a1019520 (逐浪阿賢)》之銘言:
: 標題跟內文不符,球員工會找不具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人方式,
: 而不是符合規定的仲裁單位,聯盟規定的扣薪有進入規章嗎?
很多合約上不合理之處,
球員自身都沒有反應就簽了,
但不代表說球員一定要遵守這些合約上的規定,
因為合約上一些細則在法律上雙方有告知的義務,
例如要求球員遵守中職的規章,
但請問,
球員簽署時,
聯盟有發當時的規章給球員告知嗎?
並爭取球員同意成為附屬合約條款嗎?
沒有,
變相的今天球員簽了這個合約,
聯盟沒有給予當時的規章爭取球員的同意,
事後聯盟變更規章也無通知球員爭取球員同意,
形同一份合約任意一方更改規則,
未徵求另一方的同意,
這也不符合法律上契約公平正義的原則.
球員工會如果要做事的話,
就應該從制式合約開始談起,
要求聯盟履行合約細則符合法律規定,
才不會致使日後更多糾紛出現.
這對聯盟跟球員都沒有好處.
還有,
聯盟的做法不應該處處只為球團著想,
也應該替球員著想,
做事情應該要更透明化更公開化,
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這樣才會讓聯盟進步.
否則,
個人還是會罵你是智障聯盟,
從處理放水事件就看的出來,
不願認真調查事情真相,
形同對於處理各項事務得過且過,
不夠明確造成日後的困擾.
被罵智障聯盟是很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