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棒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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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第17項規則
三振的記錄
(A)有下列之情況應記錄為三振
(1)捕手捕住第三好球,擊球員為出局時。
(2)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時,被宣告第三好球而擊球員為出局時。
(3)捕手捕住第三好球,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
(4)第二好球後,擊球員企圖觸擊而成為界外球者。該觸擊球成為界外飛球被任何野手
接捕者,不記錄為三振,給予接捕者刺殺之記錄。
(B)擊球員於第二好球後退出,而代替的擊球員以被三振完了者,記為最初擊球員的三振
與打數,如代打者除三振以外完成擊球者(包含四壞球),均視為該代替擊球員的行為
【註】同一打席中,分別由三個人調換出場擊球,第三位擊球員被三振出局時,其中
被判第二好球之擊球員,應被記錄為三振及計算其打擊數。
計三振不為甚麼,就因為規則這樣寫
就像刑法規定18歲成年一樣,為什麼不設定16歲成年?16歲有自主能力了!!
不為甚麼,就因為他就是這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