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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的內容我查了一下如下:表現傑出之旅外球員,得由會長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
合考量其職業與國際賽之表現,對於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之助益,受國人歡迎與國外媒
體關注之程度,以及其他相關事節,「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推薦有意
願與該球員接洽之球團名單,並同意前開球團得與該球員洽談加盟事宜,不受選拔辦法之
限制。
這條款還不改嗎?照字面看的意思是"需由會長主動提案",等於是會長說算就算了,還有
"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這就是之前最讓人垢病的領隊會議,以許銘傑的
例子來說最好笑,許旅日14年每年在一軍都有出賽,居然不適用該條款,沒簽約金就算了
還要投入選秀。我覺得是不是應該是要改成MLB年資或NPB年資來界定,投手可以設定投球
局數或出賽數,打者也可以設定打席數,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總比這種自己說了算的殺豬公
條款好吧,這應該也是球員工會應該要努力的方向
作者:
hu610346 (新莊王æ‹èž)
2015-06-21 09:49:00他的判斷不是年資而是主觀認為該選手值不值球團放棄三輪當時許銘傑如果可以適用該條款到時候沒人搶就尷尬了另外想問 如果選手確定適用該條款 但沒有球團有興趣這樣不就尷尬了嗎= = 因為看郭泓志的案例 放棄三輪的代價真的很大...
常務理事會議跟領隊會議是兩種東西,這部分你弄錯了。
獅迷以前說其實才兩輪啦 郭泓志是狀元料 狀元料呢??
這是以戰力為考量 郭泓志都不一定值三輪了 還許銘傑...
1F的要不要先去爬完文再來噓,回2F條款裡面並沒有說到
在國外有出賽數 回國剩幾成? 用出賽數當條件更不可行
以年資許銘傑誰要用三輪換??? 是要給球員難看嗎跟他講沒球隊特別想要你 這樣??這東西出來的時候討論幾次了
會希望改條款只是讓球員可以和球團自由談約罷了,至於決定權還是在各球團手上啊3輪明明就是以小小郭的Case去做決議的,誰告訴你每個適用的球員都要讓3輪的會覺得要改這條款就是認為這條款只對資方有好處,勞方就是如果不同意合約就只能明年再來一次,誰會用一年去賭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5-06-21 12:29:00資本主義市場自由接觸?美日職都用選秀了職棒是卡特爾組織,最少要有四隊存在所以是不完全競爭即使是資本主義自由市場也是有反托拉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