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條款的內容我查了一下如下:表現傑出之旅外球員,得由會長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
合考量其職業與國際賽之表現,對於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之助益,受國人歡迎與國外媒
體關注之程度,以及其他相關事節,「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推薦有意
願與該球員接洽之球團名單,並同意前開球團得與該球員洽談加盟事宜,不受選拔辦法之
限制。
這條款還不改嗎?照字面看的意思是"需由會長主動提案",等於是會長說算就算了,還有
"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這就是之前最讓人垢病的領隊會議,以許銘傑的
例子來說最好笑,許旅日14年每年在一軍都有出賽,居然不適用該條款,沒簽約金就算了
還要投入選秀。我覺得是不是應該是要改成MLB年資或NPB年資來界定,投手可以設定投球
局數或出賽數,打者也可以設定打席數,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總比這種自己說了算的殺豬公
條款好吧,這應該也是球員工會應該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