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只能要求統一釋出不能用任意引退,會出現張家浩條款
1.張家浩條款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
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2.如果申請自由球員
那結果更慘要支付泰山的轉隊費,應該沒有球隊會為了一個老DH支付轉隊費
乖乖回母隊繼續被冰,或者統一不續約結束球員生涯
3.要求統一釋出或者讓渡最有機會
薪水可能不高但至少有出賽的機會
如果統一不放人,泰山就有本錢跟公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