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不起訴內容說
: 檢方表示,小曹曾允諾放水 ,但兩場比賽因故取消,加上相關證人指出「小曹曾允諾配
: 合放水、但尚未實際行動」,另外查出的五場與雨刷見面後輸球 的比賽 ,也無法取得直
: 接證據證明小曹放水,因此最後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 這邊能牽涉到的法條 大概是詐欺和背信這兩條
: 而這兩條都未處罰預備犯
我想反曹迷反對TSAO回中職打球的理由
並不是他有沒有被起訴,有沒有被中華民國刑法認定有罪
而是他「已經被檢方認定有允諾放水」
(也就是人家常說的高道德標準)
中職跟反曹迷不能接受這樣有職業道德瑕疵的球員
跟法律應該沒什麼關係吧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而已捏
是說曹當年其實應該可以去告中職剝奪他的工作權
可以主張「高道德標準」是對勞方的歧視,這條規定不合理之類的
只是好像沒看到曹採用這個方法救濟吼
到底是大人不計小人過還是心裡有鬼呢科科
另外我想問,當年陳峰民的審判書是怎麼寫的
有沒有提到「檢方有認定陳有允諾放水」之類的文字
如果沒有的話,在道德標準層面,被起訴的陳應該還高過沒有被起訴的曹
不過中職就是不管如何,只要有繪聲繪影,就一律封殺
這點也是應該要改啦,至少看一下起訴書/判決書怎麼寫吧
還是中職也不相信台灣的司法檢調機關呢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