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恭喜曹錦輝 有實力 無話可說
但真的能夠因此而原諒他嗎?
首先 曹錦輝被偵查的罪叫什麼
叫詐欺 刑法339條 詐誰 是協助雨刷詐賭徒!!!!
而不起訴 即是因為曹錦輝沒有到著手協助雨刷 又詐欺不罰預備 所以不起訴
這是法律觀點
但事實上的觀點又是什麼
先不論是否有去衝撞妮妮的私人問題(要罵也是某電視台某主播去罵他)
但接觸組頭是事實!!!
看不起訴書中就有好幾段提及
1.曹錦 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
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 ,
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
球之場次......
業據證人黃俊中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林秉文證述情節相符
,足認曹錦輝於與兄弟象隊簽約(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
「綁球」組頭林秉文過從甚密
2.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
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
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與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 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級汽車旅館)
、1 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
足認曹錦輝於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莊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員
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
並曾答應要替蔡政宜打假球
其餘懶的po了
這份不起訴書已經告訴我們曹錦輝接觸組頭是事實!!!
有鄉民質疑不起訴書是檢察官主觀意測....
這種說法真的是..........
姑且不論刑事訴訟法260條對於不起訴的效力
檢察官寫的叫公文書
如果亂寫會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3)
如果部分鄉民一直質疑該份不起訴對於曹的名譽有損害 那就請曹的經紀人去提告阿
讓法院去認證檢察官亂寫 沒公信力阿
總而言之
國家賦予不起訴書有一定的效力 為什麼不能信
沒有著手打假球 又詐欺不罰預備 這是沒辦法的事
但從證據來看 曹錦輝接觸組頭是事實 有什麼好說的
然後依直喊什麼高道德 有事嗎
如果認為接觸組頭不會怎樣 那球隊又怎麼去管控風險管理
還是部分鄉民認為 現役的A咖球星 接觸組頭 沒有關係 只要不著手打假球就好
那球團對於風險管理實益何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