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恭喜曹錦輝 但無法原諒對中職的傷害

作者: bomberhack (炸彈客)   2015-07-11 23:51:20
我簡單的講一句話,
你覺得有罪的話,
不會去檢舉嗎?
在這邊講那麼多屁話蓋麻?
取暖喔?
跟跟現在國際仲裁法庭一樣,
菲律賓送南海仲裁案,
中國不敢上仲裁法庭,
就拒絕上仲裁法庭,
然後現在開庭了,
又再尋求庭外管道說三道四,
基本上根本是孬腫一個.
你現在的行為就跟中國一樣.
有本事你就去法院檢舉.
你既然都把法條PO出來了,
又講了那麼振振有詞,
就把你在PTT PO的整理一下,
好好的遞給該檢舉的單位讓他詳查,
不就得了,
在這邊那麼多廢話蓋麻?
沒有意義浪費時間.
先講好,
以下推文只講棒球,
不要又推到政治文去了,
我只事正好想到拿來譬喻而已,
看到原PO寫這篇文章,
有感而發而已.
※ 引述《rockido (123)》之銘言:
: 先恭喜曹錦輝 有實力 無話可說
: 但真的能夠因此而原諒他嗎?
: 首先 曹錦輝被偵查的罪叫什麼
: 叫詐欺 刑法339條 詐誰 是協助雨刷詐賭徒!!!!
: 而不起訴 即是因為曹錦輝沒有到著手協助雨刷 又詐欺不罰預備 所以不起訴
: 這是法律觀點
: 但事實上的觀點又是什麼
: 先不論是否有去衝撞妮妮的私人問題(要罵也是某電視台某主播去罵他)
: 但接觸組頭是事實!!!
: 看不起訴書中就有好幾段提及
: 1.曹錦 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
: 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 ,
: 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
: 球之場次......
: 業據證人黃俊中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林秉文證述情節相符
: ,足認曹錦輝於與兄弟象隊簽約(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
: 「綁球」組頭林秉文過從甚密
: 2.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
: 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
: 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與敦化北路的酒店,1
: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 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級汽車旅館)
: 、1 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
: 足認曹錦輝於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莊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員
: 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
: 並曾答應要替蔡政宜打假球
: 其餘懶的po了
: 這份不起訴書已經告訴我們曹錦輝接觸組頭是事實!!!
: 有鄉民質疑不起訴書是檢察官主觀意測....
: 這種說法真的是..........
: 姑且不論刑事訴訟法260條對於不起訴的效力
: 檢察官寫的叫公文書
: 如果亂寫會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3)
: 如果部分鄉民一直質疑該份不起訴對於曹的名譽有損害 那就請曹的經紀人去提告阿
: 讓法院去認證檢察官亂寫 沒公信力阿
: 總而言之
: 國家賦予不起訴書有一定的效力 為什麼不能信
: 沒有著手打假球 又詐欺不罰預備 這是沒辦法的事
: 但從證據來看 曹錦輝接觸組頭是事實 有什麼好說的
: 然後依直喊什麼高道德 有事嗎
: 如果認為接觸組頭不會怎樣 那球隊又怎麼去管控風險管理
: 還是部分鄉民認為 現役的A咖球星 接觸組頭 沒有關係 只要不著手打假球就好
: 那球團對於風險管理實益何哉...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4-07-11 23:51:00
不送
作者: yushenlin (Science & Faith)   2015-07-11 23:52:00
今天費文夠多了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憂佳)   2015-07-11 23:53:00
哼 中職不錄用的人一定是有問題 還留著的一定沒問題
作者: gtgra053789 (JimmyHe)   2015-07-11 23:53:00
鍵盤訴訟
作者: bear15328 (bear)   2015-07-11 23:53:00
這篇不是也是廢話 取暖喔?
作者: tw88 (台灣ㄅㄨㄅㄨ)   2015-07-11 23:54:00
晚安
作者: camuskiroro (camus)   2015-07-11 23:54:00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5-07-11 23:54:00
作者: brian455461 (龍貓豪)   2015-07-11 23:55:00
第幾篇
作者: anything1111 (饅頭)   2015-07-11 23:56:00
你曹
作者: swordmr20 (花吃魷魚麵)   2015-07-11 23:56:00
喔耶
作者: coolvoice (coolvoice)   2015-07-11 23:56:00
好煩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5-07-11 23:56:00
你是沒看過起訴書哦?
作者: vvvlove5566 (3V愛56)   2015-07-11 23:57:00
個人在此恭喜棒球版淪落為費文版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5-07-11 23:58:00
學學樓上怎發文好嗎
作者: cheug0653 (Tiny Orbit)   2015-07-11 23:59:00
你不曉得這裡很多鍵盤大律師 鍵盤檢官 鍵盤法官嗎
作者: forget127 (Ray)   2015-07-12 00:01:00
簡單的講一句話???????????????????????????????
作者: maychandler (雲淡風輕)   2015-07-12 00:02:00
不要浪費板面
作者: TheRock5566 (一點點的幸福)   2015-07-12 00:07:00
傷害啥啦 中職要是有積極管理 會出這種包嗎中職、棒協 都無能啦
作者: Ogrish (P幣歸零糕)   2015-07-12 00:13:00
那不得不噓了,最好桶幾天
作者: xtt496   2015-07-12 00:39:00
這樣也能護航...
作者: koling88 (大椒)   2015-07-12 0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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