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起訴處分書, 以下我提出不同層面來思考:
第一點是放水與否
一個人作壞事,可能在法律上被定罪。反過來說,並不是說一個人在法律上沒
有被定罪,就一定沒有作壞事。所以曹沒被起訴,的確不能證明他沒有犯罪。
事實上,除了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確實知道曹有或沒有放水。我不能保證曹沒
有放水,而讀過不起訴書的球迷們也不會知道曹有沒有放水。
問題是,如果不存在確切證據說曹確實放水,為何聯盟能有資格以打假球等級
的處份(永不錄用)來對待他? 為何許多球迷可以直接假設他有打假球?
第二點是意圖
假如有人寫了一份殺人計劃書,他有沒有殺人罪? 沒有。事實上,連殺人未遂
都談不上。假如一個人談論犯罪的可能性,例如在臉書上發文說想隨機殺一個
人,我們能不能假定這個人已經犯案來定罪? 不行。
的確有犯罪意圖的人讓人有「疑慮」,但是這和有犯罪事實還是兩碼子事。
(記得去年學運關於預防性羈押的討論嗎?) 假使不起訴書的內容為真,曹的確
口頭討論過放水價碼,球迷有資格選擇不支持、不相信這個球員,但聯盟仍然
沒有資格因為他曾展現的意圖,就以打假球等級的處份(永不錄用)來對待他。
第三點,關於陳峰民
既然提到「起訴即永不錄用」適不適當,就不能漏掉陳峰民。檢方當初只採信
雨刷和隊友蔡英峰等人供詞,在沒有其他事證就將陳峰民起訴。陳在調查階段
堅決否認,拒絕檢方說認罪可以將他「不起訴」或「緩起訴」。對他來說,起
訴是證明清白的方法之一,如此他才能當面跟蔡對質。後來不同信號手都表示
,陳不在他們聯絡的名單中。因此一審二審都判無罪。
然而,以清白之身想回歸中職,中職的回應竟然是「永不錄用的原因,與是否
犯罪無關」中職當時甚至還干預陳去應徵基層棒球教練職,想全面封殺他。難
道正因為「無風不起浪」,所以陳峰民就「應該有問題」,活該被永不錄用嗎?
第四點,關於不起訴
檢方的工作不完全是調查事實真相,而是整理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把案子移交
法院。如果沒有嫌疑犯的自白,去蒐集並選擇各種對嫌疑犯「不利」的證據來
先威脅嫌疑犯「坦白從寛」,或就拿這些證據直接起訴,是檢方常見工作手法
之一。
說曹比陳峰民幸運也好,說不幸也好,由於曹錦輝根本沒有被起訴,案件沒有
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曹也沒機會跟檢方以及其他關係人: 組頭和真正涉及假球
案的隊友在法庭上對質。最後,只留下這份不起訴書。沒人知道不起訴書有多
少事實,但我只想提醒大家不起訴書終究是檢方的單方說法。更別提,聯盟在
不起訴以後,以不起訴書的指控當作事實,選擇「技術性」永不錄用曹,今年
還要求澳洲和美國跟進配合。
最後,關於永不錄用
曹的確交了該迴避的朋友,的確接受了性招待,但是否他罪不至死呢? 我並不
反對聯盟處罰曹,我反對的是聯盟創造新的標準,在他獲不起訴的情況下,仍
然技術性封殺曹。中職對於被起訴球員永不錄用的規定,概念上就是「唯一死
刑」。球員打了一輩子的棒球,不准他們打棒球,連出去找教練職都要封殺,
徹底剝奪工作權,這對球員來說是生涯上的死刑了。
這一點,我們不只討論曹錦輝。而是為什麼中職處理假球案,只有「死刑」,
或「無罪」兩個選項呢? 非黑即白? 不是好人就是壞人? 都沒有處理灰色地帶
的方法嗎? 所有球員都一樣該死嗎? 犯的罪都沒有輕重程度之分嗎? 為何沒有
從警告,短期禁賽,到永不錄用這些不同等級的處理方式呢?
結語
這個聯盟,一直告訴球迷,把這些壞人趕走,棒球就會好。因此要球迷去支持
聯盟永不錄用的政策,要球迷去相信被趕走的人「一定」就是壞人。在我看來,
聯盟和球隊只一直覺得自己是被害人,把自己和球迷擺著一起。他們繼續對不
離不棄的球迷說著這些謊言,持續施行這樣的制度,就是徹底的還沒有體悟到
他們在假球事件的嚴重失職。
不要忘了,當初要不是兄弟為了維護球團和職棒的形象,一句話也沒說明就把
莊宏亮趕走,事情會演變到後來這樣嗎? 當時趕走莊這個壞人解決問題了嗎?
球團與聯盟這樣的作為,不是假球的幫兇,誰才是假球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