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何判決書寫洪一中等人打放水球?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7-14 14:44:16
※ 引述《sevenly (我是烤雞)》之銘言:
: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錯 法官直接認定認為這些人有分
: : 也有要檢察官趕快起訴這些人
: 以下資料引自台灣棒球維基館,
: 縮網址︰http://goo.gl/5bzYLs
: 1997.09.10   承審法官李英豪在判決中也認定未在這一波起訴名單中的
: 味全龍隊管理黃清文、球員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
: 賈西(現已改名凱撒)、洪佩臻,興農牛隊賴有亮、白昆弘、廖俊銘、
: 黃杉楹、陳彥成、克魯茲、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 黃忠義、張耀騰,以及兄弟象隊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
: 吳復連等二十七人疑似共同打放水球,將依職權移送檢方偵查起訴。
: 這就是二十七人名單的來源

: : 錯,這個案子詐欺成立 主謀被判刑,可不是無罪
: : 蕭登獅被判詐欺罪,因為他與「這些人」共謀打放水球詐欺獲利
: : 但和蕭登獅共謀詐欺的象牛放水球員卻沒被起訴
: 2005.03.04 台北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
: 顯示前味全龍隊張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
: 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
: 這是你自己發過的文章︰
: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0992143.A.BFD.html
: 請問你引用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2年度再字第1號
: 你自己有沒有把它看完?
: 何方興審判長列舉了二十七人名單,但是除了有說蕭登獅叫不知名部下
: 聯絡江泰權、鄭百勝、陳義信、陳威成,分別要求統一獅、兄弟象、
: 興農牛配合,其他甚麼都沒有就直接冒出這個名單。
: 沒有聯絡證據、往來金錢、證人證詞,這樣就能編出二十七人名單,承辦
: 的專案檢察官當然會認定無放水。
: 這樣你要拿來跟有承認接受性招待、也有答應要放水,只是最後沒放成的
: 曹錦輝來比,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你拿A案談B案喔?27人名單是李英豪列的
我引的這個案是蕭登獅的詐欺案,蕭登獅還因為詐欺成功被判刑
這案上頭的名單只有10人啦,只是和當初李英豪列的27人名單有重複而已
還有啦,2009年放水案 是第一次把這些台面下不太確定的事情都寫出來的
(這是檢察官自己講的,還說這樣是打破過去慣例,
因為他不想那些無法被定罪的人回到球場)
而當年調查的人就算知道一些黑資料 也不會在媒體公開啊
何況李英豪列舉27人名單時,當時那些人又還沒被檢方起訴
李英豪是因為審理此案 提審組頭,白手套等
根據那些人的供詞 認為還有很多人有份
只是那些人都還沒有開始到案調查
李英豪怎麼可能在判決書上把他聽到的說詞通通公開來?
: 至於何方興審判長在該判決最後的註明︰
: 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
: 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黃忠義、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等人,雖經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92年度偵字第19618號)
: 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均尚難採為被告有利
: 之認定,附此敘明。
: 看起來就像是"你說他們不用起訴我不服,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的氣話而已。
: 1997年就叫檢察官調查了,2005年3月不起訴,難道是少看這兩場的關係?
那段是在講檢察官根本都沒啥查
查了八年,結果連最基本的 被法院認定這些人有參與放水的場次都沒查
所以法官認為那份不起訴書無法作為蕭登獅沒有和這些人共謀放水的反證
: 拿二十七人名單企圖為小曹開脫,在我看來只是想打迷糊仗而已。
作者: apenguin (追著球球跑呀跑)   2015-07-14 15:10:00
都過去了曹也勇闖大聯盟 先別管這個了啦先一起反對黑心棒協
作者: aff0021   2015-07-14 15:11:00
推你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5-07-14 15:17:00
就不起訴了,除非拿出證據另案告發,不然不起訴書就是證據啊。這些人沒被起訴也不是被告自然沒有被判刑,又怎麼會是共同正犯?如果認定是共同正犯這些人的刑責會跟蕭一樣,但就沒有被判刑,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5-07-14 15:33:00
我只是一個普通球迷 不是棒球圈內人 也不是司法單位 更沒有天眼通 只能根據判決書 不起訴書上面寫的東西來判斷該球員是否有打假球 如果證據顯示球員沒收受不正當利益 也沒參與放水 就只能相信他 反之則不相信 就只能這樣而已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7-14 16:28:00
判決書就是寫他們參與放水啊不然蕭那2場怎麼會被列入詐欺獲利的場次?球員沒放水,結果蕭有詐欺?還有,共同正犯是法官寫的他既然判蕭那場比賽有詐欺獲利 當然要有放水球員配合不然是要怎麼詐欺?蕭自己下去打放水球嗎?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7-14 16:57:00
其實就是刑訴法本身的問題 起訴效力只及於本人 審判中發現有其他共同正犯 要嘛像李英豪那樣職權告發一下寫在判決書裡面結果審判效率不及於未起訴的部分寫在判決書裡面結果審判效力不及於未起訴的部分 (更正)就算寫了非本案被告確有強姦殺人也沒什麼用阿..至於當時蕭案檢察官為啥沒順便起訴這些人 誰知道...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5-07-14 18:01:00
就是這些人沒被起訴所以共同正犯寫了等於沒寫啊,何況這些人不是本案被告,法官給過他們陳述辯護的機會了嗎?那就可以認定他們放水了?再者,因為他們不是被告也沒被起訴,上訴自然沒人會針對這一塊作攻防,它就永遠留在判決書裡,可是它能證明什麼?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7-14 18:33:00
上訴當然有針對這塊攻防 不然最後幹嘛特地提27人不起訴的事件?那段法院若不把它當事實看,怎能當蕭的罪證之一?
作者: DampierFor3 (Damp for 33333333333333)   2015-07-14 18:35:00
除非列出陳義信等人與統一聯絡,並確定有犯意、確定放水符合統一球員所證稱內容,並確定與組頭的金流這些資料,否則就丟一句這些人都是共同正犯,球迷怎麼判斷?江泰權他們至少證詞比對看起來真的是配合蕭而且確定有放水在哪幾場,陳義信等人的完全沒列要怎看質疑檢察官素質的同時也別忘記,人民對於沒有判決書內容記載與判決結果對照的刑罰事實與結果不相符的質疑也不少,恐龍法官一詞相應而生,法官的素質也沒有比檢察官少被質疑不要忘記郭瑤琪都有這種茶葉罐完全矛盾和違反無罪推定疑慮的判決,連郭茶葉這種有證詞判有罪都怪怪的了在陳義信等人被指稱的共同正犯這種連證詞說明都沒有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7-14 18:41:00
沒人說你不能質疑,但不能改變這段是被法院認定為事實
作者: DampierFor3 (Damp for 33333333333333)   2015-07-14 18:42:00
的為什麼要人以法院認證的角度去認知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7-14 18:44:00
既然被法院判定為事實,那中職這邊總該給個說法說這些人為何可以繼續在中職生存啊,類似你這種質疑法院判定標準的不夠謹慎的聲明也行啊既然中職完全裝死還要高舉高道德 那認為中職至少先針對這部分解惑有啥不對?至少這些人可從沒受過任何懲罰對比其他早被開除封殺的球員,還在任的為何不該先處理?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5-07-14 19:41:00
只要那些人沒成為被告,他們放水就不會是法律上認定的事實,因為判決效力不及於他們。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5-07-14 19:43:00
就道德層面來說 這27人的確都比其他人還要多 空間...df跟wfe講的觀念不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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