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0000489-260111
台美論法 從曹錦輝看陳峰民
2015年07月20日 04:09 (龔邦華)
曹錦輝上大聯盟後,正反評論紛紛出籠。甚至出現大聯盟不尊重台灣司法的言論。
這可是一頂大帽子。大聯盟沒有不尊重台灣司法,因曹錦輝根本沒有被起訴。美國沒有尊
重的,是台灣檢察官不起訴書中認定小曹意圖放水,以及社會普遍的道德審判。
美國司法制度與台灣不同,如果檢察官因罪證不足而決定不起訴一個人,他不用、也不能
寫「不起訴書」。因為所寫的內容如果有任何偏見或失實,對方無法經過司法程序辯駁,
那麼就會選擇提告。
很多人不了解,不起訴書不是「判決書」。是檢察官就不起訴的理由所寫的一份報告。曹
錦輝就是在這份報告中被認定答應放水。但是大聯盟並沒有採納這個解讀。
美國是講究司法的國家,知道檢察官與被告的辯護律師是在相反的立場。所以不能依檢察
官單方的認定做為依據。
這讓我想起了陳峰民。在台灣的假球案中,自認清白堅持不願認罪的陳峰民還是被起訴了
,但最後獲判無罪。證明檢察官的起訴書有不實之處。所以起訴書也好、不起訴書也好,
都不是代表真相,其中有的有發生,有的沒發生,所以要經過法庭審理。
台灣中華職棒採取高道德標準永不錄用曹錦輝,可以理解,畢竟他與組頭過從甚密且接受
性招待,這些都是事實。但是陳峰民犯了什麼錯呢,為什麼證明他清白之後,還是遭中職
永不錄用?若是在美國,這種情形球員是可以依法提告的。
小曹有沒有答應打假球,我不知道,我沒有看過所有相關證據,所以只能說不知道。他或
許有,或許沒有。
但是,我確實知道一件事,只看檢察官的報告不管是起訴書或是不起訴書就要將人定罪,
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無知。
所以,陳峰民真倒楣。他沒有和組頭過從甚密或接受招待,他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決定
把官司打到底。結果他贏了。但是所謂高道德標準是,只要是被起訴就永不錄用。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台灣缺乏司法概念,不講究司法正義。
檢察官只要起訴一個人,不用經過司法檢驗,就代表那個人道德有問題。這說得過去嗎?
所以,在指控大聯盟不尊重台灣司法前,是不是該問一下台灣自己有沒有尊重台灣的司法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