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 棒球規則
規則8.02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
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 (2)警告該
投手與雙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
。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
告雙方。
【原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
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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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論次數,只要裁判認為有故意的嫌疑就可以驅逐
不過通常很難直接一次觸身就被驅逐出場
除非已經發生衝突或可能引發衝突,但這都在裁判自由心證範圍
不過我想今天這一個判決是發生在板凳清空之後
很難不讓裁判認為沒有"故意的嫌疑"吧??
唉..那個tag真的沒有必要做這麼大的反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