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nall: 很多人說他看多久的棒球,連昨天統一有放水給林都看不出來 10/13 20:47
1.豪洨文
文章內容誇大,不盡屬實。推文或文章刻意放假消息,提供錯誤訊息,
因而引起板友爭執者。
水桶15日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5-10-13 23:34:00這樣才15日喔?
作者:
msk127 (殲滅太白粉)
2015-10-13 23:36:00這傢伙還有三隻分身
我認為這句是在說統一"做"給林智勝達成紀錄意不在打假球
作者:
msk127 (殲滅太白粉)
2015-10-13 23:38:00小心釣魚
作者:
Dawei1165 (愛新覺羅與葉赫那拉相é‡)
2015-10-13 23:38:0015天?說放水可以視為是做球?
18.推文或發文明確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永久水桶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3 23:44:00做球跟放水是不同的概念嗎
那這句話哪裡不適用在這條?推文明確影射放水有了 無法提供明確事實 也有了不符合?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47:00這句很明顯示是在講 像張三揮那種做救援王獎項的casesharkhead吱吱在那硬坳 吃相真的很難看
作者: easybaby 2015-10-13 23:49:00
為什麼要這麼敏感? 只是有點接近讓一下的意思桶個15天 警惕一下 還OK啊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1:00你硬要吵我解釋給你聽 就跟當初張三揮做救援王
作者:
wb7346 (JEJO)
2015-10-13 23:51:00可是板規就寫 放水 兩個字 跟他講的有什麼不一樣
少在那邊拿救援王跟我講我就是針對這句跟18條哪裡不符合 你在哪編搬甚麼鬼東西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2:00還有去年犀牛搶季後賽 郭DH事件一樣 是有刻意幫助他隊伍
作者: easybaby 2015-10-13 23:53:00
別悲憤了 放一條生路/三揮都過得好好的 少在那無限上綱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3:00但是根本沒有哪隊收到錢 所以這裡"放水"是"做"的意思
作者: easybaby 2015-10-13 23:54:00
又不是沒水桶 為啥要無限上綱?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4:00板規是說影射放水 什麼時候變成文字獄 不能寫到"放水"字
作者:
INNBUG (最純潔的傑)
2015-10-13 23:54:00上次就有判例15日阿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5:00不然我說 這球故意這樣傳 二壘手還故意跳那麼高 是要幹嘛
作者:
INNBUG (最純潔的傑)
2015-10-13 23:55:00上次凱莉判30日記錯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6:00是不是也要判我國罵
作者:
flash33 (愛打棒球的小男孩)
2015-10-13 23:57:00原推文者 只是想發洩 對紀錄不純的想法
為何不能永桶。桶了後請他提出證明統一放水啊。板規清清楚楚寫的就是這樣。
作者:
INNBUG (最純潔的傑)
2015-10-13 23:57:00那說挑對手不知道要不要桶
作者: easybaby 2015-10-13 23:57:00
引戰啊 都有判水桶了 還在那邊亂
覺得15天太輕。放水不是這樣用的,有更好的詞可以用硬要指放水?這是在說林志賢故意傳高嗎?
作者:
INNBUG (最純潔的傑)
2015-10-13 23:58:00上次凱莉有拚30天的看蛇大要不要討論一下判
作者:
kody8624 (kody8624)
2015-10-14 00:00:00叹叹好凶好可怕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01:00
真的很可怕 噁心的趕盡殺絕 都桶15天了 還要拚永桶
作者:
wb7346 (JEJO)
2015-10-14 00:01:00都忘了這版現在有松滾 矮額 好可怕
像是可以造謠不會被刪被桶的版 適合你另外說人是訟棍的 也順便告一告 愛人身攻擊就要受法律治裁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05:00
造謠的話 黑曹的噓文 早就一堆永桶了 也沒證據啊一樣人身攻擊 只是換了對象就雙重標準了要扣造謠的帽子 也不是這樣吧 至少推文看來不是那意思
作者:
Isveia (non-exist)
2015-10-14 00:06:00這個應該要永桶,放水這個詞非常嚴重。
說林補手放水都不算造謠?那什麼算?黑曹你去找公告文找版主講才對 和這篇的造謠關係何在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09:00
那就依版主認定的判決啊 為何有些人還無限上綱只能說 因為支持某特定球隊或球員 反應才會這麼大
無限上綱嗎?討論版主使用調款何來無限上綱之說?又不是北韓住習慣每個版友皆有表達意見之權利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12:00
愛討論條款去跟版主討論啊 個人覺得這判決OK
你覺得OK我覺得有問題啊那我這樣就要引戰喔?叫我又不是無理取鬧,我好歹也拿板規出來了
我也覺得ok 我認為有判例30天 為妥反而是推文裡面有要版主引戰桶人的 有人身攻擊的有喊凶凶的 這些才是亂源吧 好歹人家是認真討論判決你要意識形態對立 你也針對這案來討論
作者: ifonlyclown (If only) 2015-10-14 00:17:00
太輕了,都直接說了「放水」兩個字了
哈哈哈可以不要秀下限嗎?板規就在那裡,今天板規是寫"影射假球"嗎?不是,它寫"影射球員等放水",推文沒說假球但沒有名言放水嗎?他沒有影射特定球員嗎?有,要不是指統一(球團)要不指林志賢(球員),那這樣為什麼不能用18條?凱莉那個判例沒有指名球員球隊有影射之虞都30天了,這個指名球團或球員的還只有15天?
作者:
tyler1997 (æ³°å‹’1997)
2015-10-14 00:23:00版規寫在那邊 都說『放水』了還不勇桶 那是否我也可以來違規阿?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27:00
好吧 那永桶啊 符合版規 以撫平憤恨不平的心
作者:
williebom (回憶...洗刷不掉...)
2015-10-14 00:28:00覺得有問題就去申訴吧 要抓嚴一點就大家都抓嚴一點吧不過只是討論判決就這麼激動 沒事就說人秀下限 真不懂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29:00句子中都有"放水"兩字了, 也明確指出球團卻因為跟版主個人解讀不同就不符板規了?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31:00那板規真的只是寫好看參考用的而已了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31:00
依照情理法是水桶, 依照法理情就是永桶囉
作者:
tyler1997 (æ³°å‹’1997)
2015-10-14 00:32:00支持永桶 『放水2字是能想說就說嗎
有一堆詞可以用,好人喵感謝UNI,也沒有人該啊,什麼不用偏要用放水,說錯話抱歉掰,哪有文意是指做球不是假球,說人放水是事實還扯那麼多?如果原PO覺得自己不是那個意思只是說錯話,板主可以再酌情處理,而不是看了放水推文直接認定推文只是表示做球。那版規是訂心酸的嗎:)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35:00版主你要這樣解讀那也請先修改板規吧....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36:00
就不長眼/口無遮攔囉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36:00在修改板規之前就照板規走很難嗎?
作者:
tyler1997 (æ³°å‹’1997)
2015-10-14 00:36:00你知道"放水"對球員的傷害會很大嗎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37:00就在這條附加條文如意指做球而達成紀錄(獎項)目的不在此限但是在未修改前還是照板規走吧,不是嗎?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39:00
就永桶吧 觸犯版規/口無遮攔的代價 雖說本意不是那樣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40:00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 水也不能亂桶
支持永桶,因為板規字面上已經很清楚寫了,如果連這都
作者: easybaby 2015-10-14 00:40:00
口無遮攔只是陳述事實啊他的行為就是口無遮攔
作者:
Lovetan (愛佳)
2015-10-14 00:43:00這樣以後每人都申訴我的意思是指做球? 這樣不就沒完沒了
懇請板主三思。如果連這種直指特定對象放水的推文都能放行,那版規18還不如乾脆廢了。如果原PO認為自己不是故意或是說錯話,那也是永桶>後續申訴>酌情處理;而不該由板主直接認定放水文意"只是指做球"。
作者:
vacamin (轟吧全壘打轟吧Lamigo)
2015-10-14 00:51:00這樣才15日,那以後放水這兩個字會很好用...
作者:
leobear (雷歐)
2015-10-14 01:03:00煩死了 某幾樓在那吵 吵贏比較猛嗎
作者:
lml99 ( )
2015-10-14 01:09:00雖說他的放水應該是做球的意思 但放水2字都出了
作者:
cswf (不識字煙波釣叟)
2015-10-14 01:19:00那國罵也沒罵人的意思阿^有些
作者: kenshin11 2015-10-14 07:10:00
這樣才15日?
作者:
WSzc (WSzc)
2015-10-14 08:00:00抱歉我要替版主解釋一下,此案檢舉人是我,檢舉項目豪洨文也是我列的,但我不知道有放水永桶條款,所以沒列給版主,因此麻煩版主再討論看看罰則是否要更動,謝謝。
作者: LoveCheer (太多) 2015-10-14 08:25:00
說放水影射打假球才15天喔?太輕了啦 放縱某些ID繼續口不擇言、道聽途說
這可以永桶吧然後有些ID是不用這麼激動啦 平常爪酸當爽爽 遇到吱酸就在那邊
作者:
Ec73Iwai (( ̄□ ̄|||)a)
2015-10-14 11:32:00很明顯就是照板規永桶了 板主在幹嘛?
檢舉是因為板主不會有那個時間每篇去看,板主在看完後會自行判斷是否違規,如違規該用哪一條去判,這無關檢舉人,是板主自己判斷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