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上的大家都在討論自由球員的補償金,
不過大家都好像忘了還有另外兩個選擇。
(四)在交涉期間後(12/31-開賽前一個月的登錄期限)才完成締約者:
1. 選手不受最高減薪額度之限制
2. 新球團仍應支付原球團以下條件之一
A. 選手年薪 125%,或
B. 選手年薪 75% 及保護名單外選手一名,或
C. 選手年薪 75% 及最接近未來選秀第一輪順位權利
不知道這個補償制度有沒有變?
另外,這個補償方案是由新球隊選擇還是原母隊來選擇呢?
====================以下為正確資訊==================
根據中職規定,新球團要與自由球員簽新約,為了補償原球團,新球團必須支付球員該年
度薪資總額2.5倍轉隊費;或是支付球員該年度薪資總額1.5倍,另外讓出自訂25人名單外
的球員1名,原球團不滿意提出的球員名單,新球團要再補償該球員年度薪資總額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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