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欄] FA規章內容分享跟轉隊補償制度討論

作者: Allen524 (Allen)   2016-01-07 16:25:41
25人保護名單的提出時間點問題:
依照現行規章,總冠軍戰結束後隔天可以開始申請FA,為期1周
所以應該由聯盟於總冠軍賽結束後1周,正式公告今年所有申請FA的球員
同時由聯盟統一要求所有球隊於FA球員正式公告後的隔天提出25人保護名單(如果該球隊無
人申請FA,則可免提25人保護名單),不得任意更改
FA補償球員的選擇,以簽約的進度為準,不以戰績為準,先簽約的球團先選補償球員
以今年為例.若猿牛2隊都選$+人的方案,應由猿隊先挑25人名單外球員
轉隊費問題:
廢除拖過年轉隊費減半,建議可以改成固定2倍的轉隊費,如果選$+人,則是1倍(也就是FA球
員的年薪)+25人名單外1人
如果保護名單外的球員不願意離隊,則一律拿2倍轉隊費即可,比較省事,避免紛爭
FA年限問題:
FA年限,不需改變!!
基於可投入職棒選秀的年齡已經降至18歲,且未來已無兵役問題的情況下.球員投入職棒
的年齡已經大幅降低,再則以今年的案例來看.年齡顯然不是FA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
所以FA年限不需改變
簽FA球員的限制問題:
1隊只能簽2位FA的規定應該廢除.FA球員新球季最高月薪不得高於去年的1.5倍該保留
限制1隊只能簽2位FA沒有意義,限制FA球員的薪水可以避免惡性挖角.在4隊口袋深淺不一
的情形下有必要存在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07 16:32:00
你的第一點的部分,還有釋出球員的問題,釋出球員的時間點會再晚一點。不過被釋出的球員本來無論如何就不會在保護名單內,所以看起來沒影響,這個時間點確實可以考慮。先簽先選有個問題,就是要是本來先選到的球員跟球隊沒有達成協議怎麼辦?所以我覺得根本問題還是在,球員選了就應該整個合約承接過去,包含薪資,哪有重談的。要重談也不是不行,但那都已經是球員身分確定轉隊後,所發生的事情。至於1.5倍薪資,我覺得未來該用其他方式來處理口袋深淺不一的問題,而不是用這種方式限制。謝謝討論。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07 16:37:00
中信都規避1.5倍給你看了,你覺得有效嗎?大師兄應該要100萬,人家就只領60,根本被規避應該不能只限第一年,要限往後每年的成長幅度第一年1.5,往後每年最高125%,每年激勵獎金最高為年薪的20%,避免獎金薪水意義不明
作者: maple1022 (咩寶)   2016-01-07 16:45:00
幫大吱翻譯一下:不准錢鬥
作者: KotoriCute (Lovelive!)   2016-01-07 16:47:00
千萬不要跟524認真
作者: jkhcc (老師)   2016-01-07 16:51:00
純噓你年限不用改,國外都沒綁那麼久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7 16:52:00
我覺得先改轉隊費 看要直接1半還是2.5倍然後規定FA只能到1.20 結束 1.20 有被挖的再來選就不會有爭議了
作者: jkhcc (老師)   2016-01-07 16:53:00
旅外歸國怎麼算?大學畢業怎麼算?你只想球團利益,球員呢?你支持本土牛那種殘害球員的政策,沒替球員想也不意外啦
作者: lionjin (貓)   2016-01-07 16:59:00
釋出球員應該比照FA的時程,總冠軍賽結束後一週內提出,而不是到了隔年要準備春訓了,才開始釋出球員
作者: KotoriCute (Lovelive!)   2016-01-07 16:59:00
蘇州的推特也有提到韓職也在檢討他們FA制度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7 17:00:00
那薪資談不攏的釋出怎辦?
作者: KotoriCute (Lovelive!)   2016-01-07 17:00:00
比韓職更爛的中職怎麼可能沒有問題
作者: lionjin (貓)   2016-01-07 17:20:00
薪資談不攏就看是給離隊證明書或是讓渡,中職之前自己就講過,釋出球員的規定時間,結果球團不按照時間來宣布,聯盟也當作沒看見,搞的每年同樣釋出球員戲碼重複上演
作者: KotoriCute (Lovelive!)   2016-01-07 17:28:00
根本不應該有離隊證明書這種制度球員寧可用退休也要離開去別隊,母隊應該要檢討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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