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0:02:45圖片請參考:https://goo.gl/4S68am
現在除了轉隊補償方案該如何進行有了爭議之外,連方案是由誰來決定都起了爭議,頗受
好評的中信兄弟楊培宏領隊,近日主張依照規章,要選擇給轉隊費、還是轉隊費加人,應
該是由新球團,也就是中信兄弟來決定的,這樣的主張當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
最大利益,那我們來看看規章怎麼說。規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條,我們將這個爭議的相
關內容列出來,詳細的大家可以參考圖片(按:規章本來是每一章條號就重編,但好像後
來條號統一了,但至少這個內容還沒有錯):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這個好像也有改)登錄截止期限以
自由契約球員身分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的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時
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資總額之百分之25。
(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球
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這個條文有幾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第一個是你如果只看(二)的文義,你會以為那個不在保
護名單的球員是誰,還是由新球團決定要給誰的,對吧?但直到我們看到(四)的時候,才
發現原來舊球團可以自由選擇;第二個,(三)當中所謂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25,
到底是指(三)當中「新球團提供之選手」的年度薪資總額,還是FA球員?從整體體系上來
說,應該要是簽約的自由球員的薪資,但在這裡出現了另外一名選手在同項時,卻還用「
該選手」,可能也會有混淆之虞。最大的問題,依照條文的原意,你看得出來是新球團還
舊球團可以決定嗎?其實以我的角度,我看不出來,但大家各自為自己有利的角度提出主
張,本無不可。但無論如何,台灣職棒難得有這種在規章上進行論理攻防的事件,這真的
是個好事,也讓台灣的棒球更多點深度。
(以下是補充回應)
這裡再補充一些重點討論的回應,第一個是到底25人名單以外的那個球員,是由新球團來
指定還是舊球團來選?有看法認為,(四)關於自由選擇的規定是只有出現在有兩球團以上
要選球員時才適用,這是法學方法論上很直觀的文義解釋,也自然有其道理;但是如果要
採取這個解釋,就必須要去處理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如果選手是由新球團指定,那幹嘛還
需要有個25人保護名單呢?第二個,如果你整個關於以球員作為補償的制度,都是由新球
團指定球員給舊球團決定要或不要,那為何要規定有(四)?新球團如果從A球團跟B球團各
簽走一人,按照這個制度,那新球團就指定甲給A、乙給B,甚至於人數更多時,也都如法
炮製就好,有需要規定那個(四)的規定嗎?反過來說,認為當新球團提出25人名單後,舊
球團可以自由選擇名單外的人,也才讓(四)的規定跟保護名單的設置,不那麼突兀,這也
就是法學方法論上的體系解釋。
第二個,新球團在(一)跟(二)當中,文字上來看都只有作為被課予義務的對象,而沒有作
為權利主體的用語,通常在法律文字擬定上,如果我們很清楚地要給予新球團可以選擇(
一)或(二)的決定權,那麼至少在(一)的最後改成「或得選擇」,就更為清楚;當然,也
不能就說舊球團就因而有了選擇權,我想這也是義大王領隊之所以會說可能是中信兄弟有
決定權、但也沒有否認可能是Lamigo的原因(當然立場上當然是贊成Lamigo的主張,所以
沒說,也是有可能)。
一個制定用語精準、思維縝密的規範條文,都有透過各種解釋方法,包括目的解釋、歷史
解釋、體系解釋跟文義解釋,來去在部分條文做各自有利陳述的可能,更何況是這樣一個
在2009年,某些程度上來說,只是為了因應批評聲浪而急就章的制度呢?不過很高興能有
這麼多各具理由的精采討論跟意見,我作為象迷當然也希望最後象隊能獲得最大的利益。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6-01-13 20:07:00推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07:00你是太子?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6-01-13 20:07:00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1-13 20:07:00推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0:07:00四的解讀 有點怪?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08:00某球團釋出一名以上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0:09:00四應該是說義大先選球員,lm後選吧!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09:00依我理解是新球團選擇要放誰給你們挑。現在中信就是放二因為他FA取得兩位,誰先挑後挑就是看戰績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6-01-13 20:09:00
我也看的很模糊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0:10:00FA又不是“釋出”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10:00但看三舊球團又是被動地位的。如果是讓舊球團選擇應該不會有三這個條款。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1:00
我覺得看起來很像 買方決定要用什麼方案
作者:
starkey (星鑰)
2016-01-13 20:11:00四的解讀前後矛盾 應該是二 新球團選人加錢時 提出的名單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2:00
所以要我的話,簽75%+人,再丟個5萬的給你然後談約失敗 年薪60萬*0.25 =15萬在補給你爽賺243萬
作者:
Minihil ( )
2016-01-13 20:12:00看起來是新球團可以選(一)或(二)並提出25人名單 若名單外無舊球團要的球員則可選擇拿錢可是規章寫的..XD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4:00
規章解釋起來像我說的那樣機會頗高 會定成這樣也是很奇杷
作者:
starkey (星鑰)
2016-01-13 20:14:00中信楊領隊沒主張過規章裡的選人是中信選吧 是主張中信決定是錢 還是錢加人
作者:
Minihil ( )
2016-01-13 20:15:00最大的差別是新球團可以直接選擇(一) 吵的是這個吧
作者:
anckyX (夜之翼)
2016-01-13 20:15:00從條文來看,不搓湯圓了話。楊領隊的解釋比較合理
作者:
bearbig (熊熊蜜蜂找媽媽)
2016-01-13 20:16:00四不是在說義大跟LM義大可以先選的意思嗎?
如果是舊球團選擇的話,根本就不用三這條了啊 "無意願"網羅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16:00
我個人認為比較接近中信有主動權甚至也有挑人權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6:00
從規章看上去的話,其實連補償人選都是中信自己選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7:00
而且談約失敗的話,25%看起來是該補償球員的25%
作者:
gingsow ((茶))
2016-01-13 20:17:00看了條文,不得不說楊領隊不愧是專業經理人,知道條文該如何解讀,太子果然還太嫩
作者:
anckyX (夜之翼)
2016-01-13 20:17:00應該是LM看完FA規章後發現不利,才會把這件事鬧上媒體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6-01-13 20:17:00照條文來看由中信指定要讓出誰也滿合理的XD
而且完全沒有太子想要取消14天簽約期並直接承接合約的解釋空間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8:00
太子怎麼可能不知道XDD 他一定看完覺得靠悲 定成這樣是殺小才拿出來鬧
作者:
kkmark ( )
2016-01-13 20:18:00是沒直接說新或舊球團選方案。但是如果選錢+人方案時,是新球團選擇要給舊球團那位球員。若是舊球團不想要的話,則
作者:
starkey (星鑰)
2016-01-13 20:18:00如果解讀成人選能中信決定 25人保護是假的 人數無意義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6-01-13 20:18:00太子肯定看出來了 他就算這次吵不過 也會讓他通過修改
starkey沒錯,從提出25人名單就知道,絕對不會得出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1-13 20:19:00太子那個就談判手段啦 鬧鬧看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19:00
對阿就很奇怪,一方面又有25人保護的規定 一方面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6-01-13 20:19:00不然以他跟中信的財力相比 以後每個FA的人都跑了
作者:
anckyX (夜之翼)
2016-01-13 20:19:00這樣等於LM說要改的三條都沒有什麼爭辯的餘地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20:00
定保護名單 但是人選不給你選 那幹嘛保護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20:00
第四點是指複數球團FA被同一球團網羅情形 並非欲解釋第二
作者:
anckyX (夜之翼)
2016-01-13 20:21:00第二條寫早就死了。第三條規章本來就是那樣定的
作者:
kkmark ( )
2016-01-13 20:21:00就規章定得爛,但是想繞過白紙黑字寫上去的很難XD
"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21:00
第四點應該是,我網羅兩個 我要丟兩個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6-01-13 20:22:00
第三點的"該選手"是指誰阿?看不懂啦~T.T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22:00
丟出去兩個由爛的先選
不過第四點也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25人名單死的
表示自由選擇是條件而非常態 所以有不是自由選擇的情況
作者: Cohlint (守護騎士) 2016-01-13 20:22:00
第四點我認為是給義大跟lamigo決定誰先後,而非解釋第二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23:00
如果弄個領4萬的,在故意談失敗 只需補償48*0.25 = 12萬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24:00
無所謂活的死的 現在這條文根本不是名單問題 看起來怎麼
如果(二)跟(四)是互相解釋 那四的後面不就脫褲子放屁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6-01-13 20:24:00
可是第三點的"該選手"也是中信指定的嗎
作者: only2weeks (宅宅:我不是F7) 2016-01-13 20:25:00
第三點 "無意願"網羅那幹嘛選 代表人由新球隊出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1-13 20:25:00這規章本來就是急就章的產物啦 不意外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25:00整體看起來也有可能是中信簽了兩個FA決定都選錢加人的方式,所以丟兩個補償球員出來,兩支失去自由球員的球隊由戰績差的先從兩個裡挑。
你看 光是第2條和第3條解釋就一堆 我期待明天的好戲
第三點是 如果新球團選人 舊球團不要 就變成100 percent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26:00
第三點不是100%吧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26:00讓出"一名"不在25人名單,懂?是一名不是複數
作者:
HeyChia (Elephant is an attitude)
2016-01-13 20:26:00真的太搞笑了 這到底是怎麼訂出來的…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27:00選擇權明顯在中信,他想放誰就放誰,不在25人名單都可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27:00開會時不能帶法務進去嗎?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27:00補償給新球團的本來就只有一名啊,難道一個FA補償兩名?
第四項的前提是"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 所以平常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28:00
如果該選手是年薪48萬的底薪球員 球團無意網羅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28:00舊球團
作者:
ils0104 (把æ¡ç•¶ä¸‹v( ̄︶ ̄)y)
2016-01-13 20:28:00真的很有得吵XDDDDDDD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28:00不過既然給新球隊選人的權利,何必列25人名單?
作者: Dodgy (狗) 2016-01-13 20:28:00
新球團任選一名推出 那25人名單是要保護什麼?
作者:
kkmark ( )
2016-01-13 20:29:00像現在就是可能一次有兩個補償球員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6-01-13 20:29:00
在看一次第二點,寫的有夠爛,直接寫"新球團出一名球員"
第四點應該是 若需補償2名以上給2個球團 由戰績差先選?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6-01-13 20:29:00不過中職當初訂的時候應該就不是要讓新球團決定吧?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29:00規章就定的爛,各有各的解讀,要修不修在那凹,到底要
那原po在自己沒全盤了解下說可以" 確定 " 舊球團選擇是什麼問題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30:00保護球員不被亂丟嗎?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6-01-13 20:30:00
就好了,後面還多加25名單是在搞笑嗎?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30:00
的確如同T大D大所說一般 這樣規定 根本沒必要講25名單
第四項就是解釋"現在中信可以丟兩個,戰績差的可以先挑"
作者:
ysku (英山)
2016-01-13 20:31:00如果新球團硬要給錢 新球團若拒收 新球團申請提存這樣不就是(一)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6-01-13 20:31:00中職FA就參考國外的 國外都原球團選啊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32:00看了這麼多討論後,我覺得這麼爛的規章實在沒有討論的價值
作者:
gred121 (自由行星同盟楊威利元帥)
2016-01-13 20:33:00直接拿錢啦 乾淨俐落 辜大少沒在缺錢的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33:00讓領隊自己去吵算了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34:00可是不由新球團決定人選三也莫名其妙啊,假設舊球團看過名單決定選錢加人,那又怎麼會突然無意願網羅?如果約談不成還有二後面的14天議約不成回歸原球團可以用。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34:00依國外看法太子是對的沒錯,問題是當初要修是誰不修?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34:00這樣訂很明顯就是新球團決定
作者: Cohlint (守護騎士) 2016-01-13 20:34:00
這麼爛的規章實在沒有討論的價值+1,這次用完砍掉重練啦
有什麼好跳腳 規章又不是今天才出來 躺在那邊多久了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35:0025人名單我傾向是指原一軍名單,你不能丟那25人裡面出來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36:00
解釋原一軍名單 除非你把那自訂兩字解釋成綴文
都保不住 要在最適當的時機做出對球團最有利的修改?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36:00這規章幾乎沒吵的空間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36:00誰看過整本規章,搞不好其他地方會寫到25人名單。但似乎無法期待這聯盟 。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37:00只是中職不重視這種程序面的補完
25人名單如果是原一軍名單 是例行賽的還是冠軍賽的?然後洋將怎麼算?
作者: opuy 2016-01-13 20:37:00
如果只有這一條代表根本沒寫誰決定的阿
作者: Dodgy (狗) 2016-01-13 20:38:00
多看一下多想一下 沒有這麼直觀 不然他們也不會要開會啊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38:00因為這次有兩個球團準備吃虧了
作者: HadesX (墮落の熾) 2016-01-13 20:38:00
4是說新球團可以丟人~但他不能選人要丟去哪隊,要依戰績選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39:00
不是不可能規章裡面本來就有規定 日常就確定要25名單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39:00完全看不到舊球團選人的條文,如果今天只有一個FA就不會用到四,除四以外還有那邊像舊球團可以選人的?
作者: HadesX (墮落の熾) 2016-01-13 20:39:00
看這條文不能用法條的概念看~要用看棒球規則的概念來看
坦白說125%跟選不一定簽的下的1個25人外 哪個吃虧對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40:00楊咬死一跟二這次穩贏不輸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40:00
新球團自定25人名單,然後新球團決定用什麼方案新球團再決定給什麼人 談不成則補償該補償球員(非FA)年薪的0.25,看起來就是定成這樣 新球團穩賺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3 20:40:00總不可能一個FA新球團丟人,兩個FA舊球團可以挑人吧!團購優惠嗎?
舊球團說我要錢 新球團:不行 只能錢加人 搞不好會這樣
正在愁怎麼簽林高的義大很難講喔 而且談的對象又還是今年要跟人家借洲際球場的中信
作者:
ysku (英山)
2016-01-13 20:43:00新球團有補償的義務 同時有方案的主動選擇權 要給錢 要給人 新球團要先出牌 不是嗎?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44:0075%+5萬雜魚,不要拉倒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0:44:00
第四點明明是在講有兩個球團 要選人時該怎麼選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44:00
而且拉倒只拿的到15萬補償 XD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45:00照規章根本用膝蓋想也知道中信會這麼幹都要就兩個雜魚你們去分啊
作者:
ysku (英山)
2016-01-13 20:46:00中信會想給錢 因為領隊說球員只剩3-4個缺額
作者: Dodgy (狗) 2016-01-13 20:46:00
"需讓出"要怎麼說? 說沒有寫舊球團指定 但也沒寫新球團任意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47:00原本就要有一軍名單,只是中職沒在開
作者: oboh 2016-01-13 20:47:00
1跟2二選一, 3/4是2的補充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48:00變成現在好像要新編一樣,不然是有可能從哪裡解釋,你不能挑原25人裡面丟出來當補償
作者:
ysku (英山)
2016-01-13 20:48:00樓上 是的
沒錯啊,補償方案就是兩個而已,所以這個條文的體系本身就是寫得亂七八糟,好像有四種方案一樣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48:00
不過我想想還是覺得怪怪的
作者: oboh 2016-01-13 20:48:00
看起來選擇權應該在新球團手上
但你要看如何選1跟2如何選,還是可以從3、4中判斷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49:00
需讓出也不一定解釋成新球團自己挑吧
作者:
starxls ((〞︶〝*))
2016-01-13 20:49:00你真的沒看懂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6-01-13 20:49:00上禮拜中信也是說要LM先挑方案 是這禮拜才變的吧
作者:
ysku (英山)
2016-01-13 20:49:00因為新球團行使 而不是就球團接受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49:00楊咬死一二就贏了,三四根本不重要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50:00
需讓出 沒有說是誰決定讓出誰阿也可以說 我LM決定要你A球員 所以中信球團須讓出A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50:00三哪裡你有挑的權利怎麼會挑了還無意網羅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51:00這裡就能解釋球員是誰決定的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51:00
我挑了A球員 但合約談不攏 所以無意網羅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51:00三可以解釋成25人名單外都沒興趣,也就是回到之前吵的
作者: Dodgy (狗) 2016-01-13 20:51:00
談了之後價錢不符也是可以無意網羅啊...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0:51:00
給你挑 你還無意願 自打嘴巴喔
pujos你錯了,因為決定選哪個方案跟25人名單先後問題trylin這邊你也錯了,你舉的例子是2款後面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52:00(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0:52:00
合約談不攏 都寫在那14天那段了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52:00如果是先決定方案再提出25人名單就有可能出現三的情形
Lamigo決定選人->中信提名單->Lamigo看了看覺得不喜歡,這就是我的結論。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53:00三白紙黑字寫新球團提供啊
作者: wuklean 2016-01-13 20:53:00
無網羅跟合約談不攏差很多好不好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0:53:00
但是義大領隊 結論和你不同勒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0:54:00
中信兄弟有主動權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0:54:00由一二是由新球團決定用那個方案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54:00
說中信選的 也只是從文字推敲出來 " 看起來像中信"其實根本也沒白紙黑字寫出來 ..
作者: oboh 2016-01-13 20:54:00
只有二種選擇1跟2 3/4不是方案 只是2的補充 看起來是這樣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0:54:00這種狀況下,"提供"就會解釋成提供25人外的名單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13 20:55:00
中信提供球員 就一定是中信選誰提供誰嗎
作者: oboh 2016-01-13 20:55:00
其實3/4應該是2.1跟2.2
應該就是舊球團選方案 如果要選人+錢 人是新球團選所以就看就球團要不要賭一把 賭錯就損失25%
沒錯,樓上的想法正如我下面那篇XD第三款的風險承擔,就會是決定誰選的一個判斷依據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13 20:57:00如果給新球團決定人選那要25人名單幹嘛......?更不要說新球團決定人選的話這個補償根本永遠不可能成真,我今天就提個郭文凱等級的選手讓你補償,不要拉倒?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1:00:00不一定會丟低薪雜魚,你也有機會撿高薪老將啊例如去年的oeo,38萬要不要????
那可不一定喔 某對可是留下郭文凱不要許銘傑喔XDD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3 21:01:00新球團選根本滿滿的洞,那我0簽隨便一個普通人丟給你就好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1:02:00所以現在這規章就是這麼婊啊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13 21:03:00但如果這樣的話,新球團若不想被搶人就出個萬年二軍咖,舊球團立刻損失25%補償金?規章定得很差...現行規章怎麼解釋也很多意見,看來明天新聞會很熱鬧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1:04:006TJ他老爸當年也是修規章的人,真被婊不能怪其他人義大還可以出來靠北一下
作者: Dodgy (狗) 2016-01-13 21:06:00
問題是白紙黑字就是矛盾 寧可用這個也不修改又是什麼概念..
太子應該不是從規章漏洞下手,而是爭不符合補償原則XD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1:07:00楊的意思也知道這規章有問題,但是要適用修完下次再說現在規章不論怎麼解釋都很明顯偏新球團那邊啊吃到嘴的肉中信哪有那麼容易吐出來
作者: MAX777 (跑堂小二) 2016-01-13 21:09:00
四的"自由選擇"是建立在新球團丟出一名以上的球員吧,中文很難懂?
作者:
redpaint (紅色牛仔褲)
2016-01-13 21:10:00四解讀有誤吧
作者:
corry08 (魯蛇界小咖)
2016-01-13 21:12:00關鍵是三吧 三就是我丟選手給你選 你不要的話 只能拿錢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13 21:12:00從第三點來看,似乎的確是要求舊球團先選方案,因為有說如果對新球團提供人選不滿意就補拿25%。也就是說:舊球團選擇方案-若選擇補償人則看名單,拿75%補償金-若無法簽下選擇球員或對25人名單不滿則再拿25%補償金。也就是說只要選擇人+錢即使最後沒選擇球員也要損失25%?如果補償球員還由新球團選擇那根本不會有人選擇這方案吧
作者:
corry08 (魯蛇界小咖)
2016-01-13 21:16:00很難說吧 如果都是位置暴滿了 還選人幹嘛?加減拿點錢也好
作者:
feywen (supernatural號:)
2016-01-13 21:33:00你對四的解釋真妙,完全看不出來有這個意思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1:41:00待會有電腦再來補充一些中間的推理過程,不過這樣的討論很有意思阿!
感覺對四的認知怪怪的,不知道原對條文的見解為何?為什麼是舊球團可以自由選擇,這個自由選擇不是來自於非25人名單裡的球員嗎?難道一次吸收兩位FA,就要脫光光讓別人凌遲喔!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1:49:00自由選擇指的是舊球團自由選擇25人名單外的球員呀。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13 21:55:00
(三)若舊....新球團提供(25人名單以外)之選手時 這樣解釋(四)若...釋出一名以上(25人名單以外)的選手供..自由選擇這裡三四所指之選手都是指 (25人名單以外之) 選手s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13 22:00:00
都是複數選手的總稱 都不是單一已被挑選的特定人
假設我要釋出兩個人 我就是一次丟出兩個人的名單 讓兩隊去"自由選擇"總之 規章真的太不嚴謹 字句造成解讀分歧
作者: Mybook (賣布的) 2016-01-13 22:29:00
同意 oboh: 1跟2二選一, 3/4是2的補充
作者:
azym (ddd)
2016-01-14 00:39:00這之前規章不知道是找誰擬的
作者:
Kingkuo (Boys,be ambitious)
2016-01-14 01:11:00本來權利人就不是新球團,權利人是原球團啊,既然這是補償條款,新球團就是債務人,債務給付方法要怎麼給付以合意定之,合意就是這個規章,不會因為是債務人就不能自選給付方式,重點還是合意內容(規章),一點淺見…有錯希望指正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4 05:36:00或許可以權利義務但債權債務就不太合適了。
作者: ddb 2016-01-14 11:22:00
我看四的意思是指如果兩個舊球團可以跟新球團要人時, 戰績差的先選, 所以只有新球團必須釋出超過一人才合用如果只有一個舊球團, 新球隊怎麼會釋出超過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