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FA轉隊補償 楊培宏:選擇權在新球團,兄

作者: hosadavid (hosa)   2016-01-14 00:55:43
跟著這些條文內容走一次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銘言:
: 圖片請參考:https://goo.gl/4S68am
: 現在除了轉隊補償方案該如何進行有了爭議之外,連方案是由誰來決定都起了爭議,頗受
: 好評的中信兄弟楊培宏領隊,近日主張依照規章,要選擇給轉隊費、還是轉隊費加人,應
: 該是由新球團,也就是中信兄弟來決定的,這樣的主張當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
: 最大利益,那我們來看看規章怎麼說。規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條,我們將這個爭議的相
: 關內容列出來,詳細的大家可以參考圖片(按:規章本來是每一章條號就重編,但好像後
: 來條號統一了,但至少這個內容還沒有錯):
: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這個好像也有改)登錄截止期限以
: 自由契約球員身分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的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 (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新球團中信兄弟選擇【方案二】
: (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時
: 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新球團中信兄弟選擇讓出【陳皓然】【郭健瑜】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 資總額之百分之25。
舊球團Lamigo無意網羅,新球團中信兄弟得向舊球團lamigo支付【XXX的25%薪水】
舊球團 eda無意網羅,新球團中信兄弟得向舊球團 eda支付【XXX的25%薪水】
eda優先選擇
: (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球
: 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eda優先選擇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0:58:00
如果是上面那樣 這樣設25人名單的用意是?
作者: hbk20491 (〥夢中情一場夢〥)   2016-01-14 01:00:00
就是新球團設保護名單阿 不然舊球團哪知道在你25人
作者: hosadavid (hosa)   2016-01-14 01:00:00
給勞方 25名單內的球員自身的保障吧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6-01-14 01:00:00
有這種結論那要25人名單幹啥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1:01:00
如果是中信直接出人選 那根本25人名單沒有也沒差啊
作者: hosadavid (hosa)   2016-01-14 01:01:00
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這句我解讀是中信主動提供
作者: splong (Close To The Edge)   2016-01-14 01:02:00
21,22條只是條列出新球團義務,沒有給他選人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解釋會得出沒有規定誰先選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1:04:00
(三)的解釋方式不同 意思會差相當多
作者: jordan1227 (宮脇九但)   2016-01-14 01:05:00
如果是新球團選方案(如果選人+錢)→舊球團從25人外挑感覺這樣解讀比較沒bug?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4 01:06:00
"新球團提供之選手",也可以解讀為新球團提供可選選手,也就是25人外的那些人所以你覺得的bug在25人名單是選擇方案後提出的話就不存在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1:07:00
照樓上說的話 該球員指的是哪一個 付25%要有確定人選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6-01-14 01:08:00
把2009訂這些條例的人抓出來問最快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4 01:08:00
FA的人也就是少掉的那50%給你補25%回來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1:11:00
這樣b大說的也很有道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4 01:12:00
必須要強調,這份規章太爛,所以幾乎無處不矛盾、字也用得很不嚴謹,所以解釋空間很大也很亂,修改是必要的,解釋也不能只用單一文字或某個詞去理解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1:13:00
光可以解釋成完全不同意思就很扯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4 01:13:00
還是要從整體跟fa的制度去想,才會比較妥適這個習慣了啦...甲說乙說南轅北轍常見XD
作者: chunyanlin (tsuyoshi)   2016-01-14 01:15:00
畢竟日韓都是先開名單 再給舊隊選擇權 如果FA是這樣抄誰先誰後怎麼出人就能當參考了吧
作者: wn7158 (司機5566)   2016-01-14 01:32:00
笑死人,字面上哪裡有確定寫新球有選擇權力新球團
作者: ji31g42go61 (誰是我)   2016-01-14 02:26:00
問題是這樣有25%掌握在新球團手裡(惡意玩掉的可能)。
作者: kevenchia (萬應白花油)   2016-01-14 02:40:00
字面看不懂的麻煩先去重修法學緒論啦 沒基本素養難怪看不懂
作者: crazy0228 (flyriddle)   2016-01-14 07:29:00
主動權在我爪身上啊,這樣還看不懂?!
作者: kobe820721 (咻咻飼料雞)   2016-01-14 08:40:00
感覺真的是寫兄弟選兩位給你們挑欸
作者: jklm (君曼睩)   2016-01-14 08:41:00
wn是真的看不懂還是在反串,這不是很好推理判斷的嗎...
作者: shadow99 (影子)   2016-01-14 17:50:00
同意條文應該是新球團先選,如果是舊球團有選擇權,那就應該要寫舊球團得請求新球團1或2或……。至於怪不怪,中職獨步全球又不是第一天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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