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記者王真魚/綜合報導
: 義大犀牛林益全、高國輝薪事喬不攏,兩人日前透露,談薪結果若不如預期,有可能會向
: 聯盟提請薪資仲裁,犀牛領隊王癸琳仍保持正面態度,他表示會持續溝通,希望下周能如
: 期完成談薪。
: 林益全、高國輝談薪目前沒有明顯進展,兩人已請經紀人著手了解仲裁相關內容,不過他
: 們也希望儘快達成共識,不用走上薪資仲裁這條路。
: ▲高國輝。(圖/記者季相儒攝)
: 王癸琳23日受訪表示,球團目前沒有思考到仲裁這一步,畢竟彼此都在溝通當中,也希望
: 下週完成談薪、公佈全隊薪資。
: 「還沒達到共識,會繼續溝通,希望下週前談好,畢竟都要月底了。」王癸琳說。
: 原文網址: 林益全、高國輝考慮提仲裁 王癸琳:持續溝通 | ET運動雲 | ETtoday東森
: 新聞雲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36368#ixzz3y3xhRN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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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武建州的案例就知曉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 92,勞簡上,36 (23K) 931029 給付薪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擷取其中法官對於程序的判斷,
肆、法院之判斷:
甲、程序方面:兩造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簽訂之職棒「選手契約」(見原
審卷第八頁以下)第二十四條固約定「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
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
遵守仲裁判斷」。上訴人並據以為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未踐行此項
仲裁先行程序,應予駁回之主張等語。惟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
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
付仲裁。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固有明定,惟此之「仲裁協議」係指依仲裁法所為之仲
裁程序協議,如非屬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程序協議者,法院尚無從以一方未遵守
仲裁協議而提起訴訟為由,而以裁定駁回其訴。本件兩造間之「選手契約」第
二十四條約定,所指之仲裁協議,並非仲裁法上之仲裁程序協議,而係不具仲
裁效力之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所設立之仲裁組織,加以兩造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進行之仲裁詢問會中,即已合意解除兩造間
之系爭「選手契約」第二十四條之仲裁約定,此有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詢問
會議紀錄、同意書及中華職棒棒球聯盟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中職棒聯仲
字第00七號函、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十二中職棒聯仲字第00一號函附於原
審卷第五十六、五十七、一0八、一四二頁內可參,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未踐
行約定之仲裁程序之抗辯,尚非有據。
這裡跟你寫得很清楚,
中職從來沒有合法的仲裁組織,
到黃鎮台時期我不曉得有沒有組好?
這些資訊都不公開透明化,
演變成都是在各說各話.
但有一點卻是事實,
這個判例證明了當時的中職沒有一個合法的仲裁組織,
除非他現在組一個符合中華民國仲裁法的仲裁組織,
否則都是違反契約前言雙方要遵守聯盟規章這樣的原則內容.
實同失信於契約之一方.
契約要求雙方要遵守聯盟規章,
規章中有規定要有仲裁機構,
而聯盟規章到現在又未成立一個合法的仲裁組織,
基本上對球員而言根本是契約詐欺.
簡單的講就是違約.
無法保障單一方契約上的權利與義務.
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解約請求判決.
很簡單的就寫一封限期回應的存證信函即可,
發給聯盟跟球團,告知對方違法的事實,
請求限期改善,否則視同解約.
之後有甚麼爭議就去法院講就好了,
雙方各提出證據去辯論,
讓法院去做判決就知道結果了.
今天誰開了第一槍,
球團跟聯盟方勢必要回應是否要成立仲裁制度的問題,
他若持續回敝此問題,
那就是法院見.
不用囉嗦.
至於聯盟真的成立的符合仲裁法的仲裁法庭,
不再像過去武建州那樣亂七八糟的處理方式,
一個有效力仲裁法庭勢必會得到球員方與球團方的尊重與遵守.
自然而然不論輸贏球員都是最大贏家.
因為你已經向前推進一步.
讓中職更向法制規則化一步,
而不是事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在經營聯盟.
這是球員值得並應該做的事情,
而且也是你眼前握有最好的談判籌碼,
而且不要說為了你目前一人,
你也要為其他球員學弟著想.
你不趁此機會公開跟球團還有聯盟修正這樣的錯誤,
明年,後年,大後年,
一樣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年輕人不會再像以前一樣事事當乖乖牌,
有權利就會出面爭取,
讓自己站在更有利的公平環境下去跟球團談判條件才是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