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益全、高國輝考慮提仲裁 王癸琳:持

作者: saveme (hihi)   2016-01-23 22:16:00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記者王真魚/綜合報導
: 義大犀牛林益全、高國輝薪事喬不攏,兩人日前透露,談薪結果若不如預期,有可能會向
: 聯盟提請薪資仲裁,犀牛領隊王癸琳仍保持正面態度,他表示會持續溝通,希望下周能如
: 期完成談薪。
: 林益全、高國輝談薪目前沒有明顯進展,兩人已請經紀人著手了解仲裁相關內容,不過他
: 們也希望儘快達成共識,不用走上薪資仲裁這條路。
: ▲高國輝。(圖/記者季相儒攝)
: 王癸琳23日受訪表示,球團目前沒有思考到仲裁這一步,畢竟彼此都在溝通當中,也希望
: 下週完成談薪、公佈全隊薪資。
: 「還沒達到共識,會繼續溝通,希望下週前談好,畢竟都要月底了。」王癸琳說。
: 原文網址: 林益全、高國輝考慮提仲裁 王癸琳:持續溝通 | ET運動雲 | ETtoday東森
: 新聞雲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36368#ixzz3y3xhRN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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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武建州的案例就知曉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 92,勞簡上,36 (23K) 931029 給付薪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擷取其中法官對於程序的判斷,
肆、法院之判斷:
甲、程序方面:兩造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簽訂之職棒「選手契約」(見原
審卷第八頁以下)第二十四條固約定「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
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
遵守仲裁判斷」。上訴人並據以為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未踐行此項
仲裁先行程序,應予駁回之主張等語。惟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
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
付仲裁。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固有明定,惟此之「仲裁協議」係指依仲裁法所為之仲
裁程序協議,如非屬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程序協議者,法院尚無從以一方未遵守
仲裁協議而提起訴訟為由,而以裁定駁回其訴。本件兩造間之「選手契約」第
二十四條約定,所指之仲裁協議,並非仲裁法上之仲裁程序協議,而係不具仲
裁效力之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所設立之仲裁組織,加以兩造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進行之仲裁詢問會中,即已合意解除兩造間
之系爭「選手契約」第二十四條之仲裁約定,此有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詢問
會議紀錄、同意書及中華職棒棒球聯盟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中職棒聯仲
字第00七號函、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十二中職棒聯仲字第00一號函附於原
審卷第五十六、五十七、一0八、一四二頁內可參,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未踐
行約定之仲裁程序之抗辯,尚非有據。
這裡跟你寫得很清楚,
中職從來沒有合法的仲裁組織,
到黃鎮台時期我不曉得有沒有組好?
這些資訊都不公開透明化,
演變成都是在各說各話.
但有一點卻是事實,
這個判例證明了當時的中職沒有一個合法的仲裁組織,
除非他現在組一個符合中華民國仲裁法的仲裁組織,
否則都是違反契約前言雙方要遵守聯盟規章這樣的原則內容.
實同失信於契約之一方.
契約要求雙方要遵守聯盟規章,
規章中有規定要有仲裁機構,
而聯盟規章到現在又未成立一個合法的仲裁組織,
基本上對球員而言根本是契約詐欺.
簡單的講就是違約.
無法保障單一方契約上的權利與義務.
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解約請求判決.
很簡單的就寫一封限期回應的存證信函即可,
發給聯盟跟球團,告知對方違法的事實,
請求限期改善,否則視同解約.
之後有甚麼爭議就去法院講就好了,
雙方各提出證據去辯論,
讓法院去做判決就知道結果了.
今天誰開了第一槍,
球團跟聯盟方勢必要回應是否要成立仲裁制度的問題,
他若持續回敝此問題,
那就是法院見.
不用囉嗦.
至於聯盟真的成立的符合仲裁法的仲裁法庭,
不再像過去武建州那樣亂七八糟的處理方式,
一個有效力仲裁法庭勢必會得到球員方與球團方的尊重與遵守.
自然而然不論輸贏球員都是最大贏家.
因為你已經向前推進一步.
讓中職更向法制規則化一步,
而不是事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在經營聯盟.
這是球員值得並應該做的事情,
而且也是你眼前握有最好的談判籌碼,
而且不要說為了你目前一人,
你也要為其他球員學弟著想.
你不趁此機會公開跟球團還有聯盟修正這樣的錯誤,
明年,後年,大後年,
一樣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年輕人不會再像以前一樣事事當乖乖牌,
有權利就會出面爭取,
讓自己站在更有利的公平環境下去跟球團談判條件才是正確的選擇.
作者: alfredgod (小江湖)   2016-01-23 22:21:00
沒錯 中肯
作者: boy1031 (澤澤)   2016-01-23 22:27:00
被酸這麼慘還要做這麼偉大的事 萬一失敗最慘就沒球打了不然過去20多年怎麼沒人敢衝撞
作者: AisinGioro (愛新覺羅。溥聰)   2016-01-23 22:29:00
跟球團衝狀 老了就等著被秋後算帳 除非他能轉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23 22:33:00
判決判例是差很多的,這應該不是判例吧?地院判決被選為判例的機率應該非常低
作者: AisinGioro (愛新覺羅。溥聰)   2016-01-23 22:33:00
神全還年輕可以衝啦 你高國輝都幾歲看看陳金鋒就是你將來的榜樣 高國輝你還是乖點吞下去
作者: boy1031 (澤澤)   2016-01-23 22:35:00
如果神拳這關真的能衝過肯定是中職史上最偉大的球員了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6-01-23 22:36:00
怎麼沒人衝撞?雖然仲裁的理由不同早就有人衝撞
作者: boy1031 (澤澤)   2016-01-23 22:36:00
開啟50萬時代 又能薪資仲裁 造福後輩豈止千萬之前只是把欠錢拿回來的仲裁跟提高薪資的概念差太多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6-01-23 22:40:00
我前面就有貼申請過仲裁的球員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2:42:00
你知道離隊證明嗎 一日迷然後前面T大說的 這是判決不是判例
作者: fungling (網路上的好鄰居)   2016-01-23 23:04:00
某些id就不用認真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06:00
過去的判決,就是會成為判例???? 你真的有法律常識嗎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6-01-23 23:11:00
判決跟判例完全不同......
作者: k75131 (FU)   2016-01-23 23:12:00
買雞排看好戲
作者: pujos (lks)   2016-01-23 23:12:00
離隊證明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那張紙只對其他三隊有作用,懂嗎???沒拿到離隊證明,中職你就不用打了,其他聯盟隨便你去啊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13:00
這篇真的超級奇葩 從完全不懂中職到完全不懂法律
作者: pujos (lks)   2016-01-23 23:14:00
還上法庭類,是要上三小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14:00
一次秀到底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23 23:14:00
判例要最高法院作成的才是判例但實際上,法官真的要玩,的確也可以不照判例來判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23 23:15:00
憲法80條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利 判例?啥鬼東西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15:00
這篇已經有4個人在教你法律常識 感恩吧
作者: xhouston (長島冰茶)   2016-01-23 23:20:00
判決跟判例不ㄧ樣,你真的懂?
作者: lovehy (my dear Baby)   2016-01-23 23:29:00
這個其實上個月在國體辦的運動法研討會就有談到仲裁制度的問題。鄉民若是有興趣,可以參考輔仁大學李志峰教授的文章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6-01-23 23:31:00
李志峰老師運動控XD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6-01-23 23:42:00
你去google一下法院組織法57條就好我這學期剛好修法院組織法 雖然不常去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6-01-23 23:44:00
不要拿美國法拿來套我國法律,法院組織法翻一翻目前我國有我國玩法,會這樣說才是沒法律常識
作者: wgk (Jay ♪ 阿杰 ♪)   2016-01-23 23:44:00
一下就放大絕XD 有點厲害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6-01-23 23:46:00
然後拜託不要再丟一堆英文,你有聽過大陸法系跟海洋法系的差別嗎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1-23 23:49:00
拿美國法講台灣判例制度?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51:00
凹的有夠好笑 你在台灣不看台灣法律看毛阿
作者: WOODOM (武當)   2016-01-23 23:52:00
雖然法律並非人人必修,但無知到這種程度 真的不要怪人為什麼都說 台灣的教育怎麼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52:00
B大還好心一次教學你2個法律常識 結果你只想用亂凹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01-23 23:52:00
建議原po先冷靜查清楚我國法系,免成簽名檔id
作者: kreuz1221 (某琪)   2016-01-23 23:53:00
臺灣只有最高法院判決有機會成為判例....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6-01-23 23:53:00
戰吧戰吧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1-23 23:54:00
你應該要先了解台灣判例制度再發言比較恰當
作者: atlovm3 (楔子子)   2016-01-23 23:54:00
憲法釋字第五七六號,判決要做成判例須經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會議,並報請司法院備查唷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6-01-23 23:57:00
= =我從來沒說判決不等於判例所以不能引用判決,法官找不到判例的話當然可以引判決加強論述。但差別在哪?就是判決不引也沒差,甚至跟以前的判決相反亦可。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01-23 23:59:00
你的盲點就是誤以為判決就等於判例啦,言盡於此囉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1-24 00:01:00
大法官釋憲和一般法院判決是兩回事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6-01-24 00:01:00
連U大師都跑出來教你法律了
作者: wade860708 (就是愛棒球)   2016-01-24 00:05:00
臉腫腫的
作者: insidealvin (inside)   2016-01-24 00:39:00
爭那個沒意義,但你可以用字精確一點,又不是每個人都跟你一樣這麼專業!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6-01-24 01:05:00
意義很大啊,判決是沒有約束力的,法官覺得事實不同可以不認定,但是判例有實質上約束力。但你一直搞錯重點,我從來沒有說不能引用判決。判決當然可以互相援但就是參考,不是絕對。然後這也不是詞藻之爭我相信不只法律啦,三個類組每個科目都是這樣,專有專業名詞差一個字意義天差地遠。你說國外判決完就是判例,我不知道是不是啦,但反正國外是所以台灣就是,這邏輯放到哪都不對阿
作者: chinfrank (小強阿琴)   2016-01-24 02:22:00
你連判決本旨都搞錯了 天哪不過也不意外啦 科科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24 03:07:00
還滿有趣的給推好了小明到公司上班簽了契約 最後有其他未定事項照公司規定公司設備列表中 一樓廁所有一間有免治馬桶 可惜壞了小明說我想上大號沒有免治拉不出來 主張契約詐欺 要求賠償非常合理吧 法官表示:
作者: DOBBS (掛網限定)   2016-01-24 05:54:00
噗…國外那個叫作判決先例拘束原則 和我國法完全不同打的落落長最多只是在騙騙外行人
作者: hyjoly (111)   2016-01-24 09:29:00
我是來到法律版了嗎
作者: bestteam (wombat是胖胖熊)   2016-01-24 11:34:00
英美法跟大陸法在這邊的差別就是這麼大 這不能混用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24 20:42:00
至少在臺灣判決跟判例就是差很多,國外怎麼樣那都不是臺灣法律好嗎?如果原po要跟大家聊法至少先搞清楚這差別。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6-01-24 21:14:00
就是典型的拉不下臉死不認錯啊= =所以現在回頭看一下自己最初講過的話判決就是判例;所有判決之後都會成為判例還不覺得自己在胡說嗎= =批踢踢就很多這種似懂非懂也沒查一下就直接信口開河的人啊,亂源還沾沾自喜補噓算了沒差= =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6-01-25 15:41:00
看到只能噓了,在鬼扯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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