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智勝、鄭達鴻選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補償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6-01-25 22:48:39
2016.01.25
林智勝、鄭達鴻選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補償辦法公告。
二○一六年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林智勝、鄭達鴻選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補償辦法公告

主旨:二○一六年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林智勝、鄭達鴻選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補償辦法
公告及相關說明。
依據: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四球團協調會決議
補償辦法公告及相關說明:
一、二○一六年林智勝、鄭達鴻選手行使自由球員,補償辦法依據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球團協調會決議辦理。
二、本聯盟茲於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收到「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林智勝
、鄭達鴻選手,締結之「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正本。
三、本聯盟依據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四球團協調會決議,於本日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
日進行公告,並進入補償程序;「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補償程序,自二○一六
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計算,需於六周內完成,待所有補償程序完成後,「兄弟育樂股份有限
公司」始得向本聯盟註冊林智勝、鄭達鴻選手。
2016林智勝、鄭達鴻選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轉隊過程:
2015年10月26日中華職棒大聯盟依據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第一三三條
,公告符合取得自由球員權利規定之選手名單。
2015年11月2日Lamigo桃猿球團林智勝、陳金鋒及義大犀牛球團鄭達鴻三名選手宣告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
2015年12月31日止,Lamigo桃猿球團林智勝、陳金鋒及義大犀牛球團鄭達鴻三名選手均未
與任何球團締結契約。依據規章第145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三人成為自由契約球員

2016年1月4日中信兄弟球團與前Lamigo桃猿球團林智勝舉行加盟記者會

2016年1月11日中信兄弟球團與前義大犀牛球團鄭達鴻舉行加盟記者會。
2016年1月14日,聯盟與4球團代表進行協調並達成決議,中華職棒史上首度自由契約球員
轉隊案將以「完全轉隊費」方案進行。
本案決議,依據聯盟規章第150條【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第一項,「新球團必須支付該
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一二五 」行使之。
補償金給付方式,由新球團交給聯盟,再由聯盟轉交給原球團;給付期限為聯盟公告新球
團與自由球員締結合約之日起,6週內完成。
2016年1月25日中信兄弟球團檢送林智勝、鄭達鴻選手合約,聯盟依2016年1月14日決議立
即進行公告。
http://www.cpbl.com.tw/news/view/13938.html?&news=13938
在六週內補償完成後中信兄弟才可以正式註冊林智勝和鄭達鴻兩人.......
作者: Kaberman569 (Kabe)   2016-01-25 22:52:00
U:建議LM技術性不收補償金
作者: RedSun1001 (Red Sun)   2016-01-25 22:53:00
技術性不收轉隊費
作者: L640304 (游擊手)   2016-01-25 22:53:00
U:太子可以不收錢,技術性干擾(YA!我最聰明想到這法子)
作者: peterckh (小豪)   2016-01-25 22:59:00
不收錢也不會影響到例行賽的上場吧!反而太子少了一筆可運用的資金!還是早拿的好!
作者: handsome16 (八卦山下智久)   2016-01-25 23:00:00
U大吱:技術性不收轉隊費
作者: makimakimaki (慘卷是好物...)   2016-01-25 23:12:00
不是都談好了 兄弟開即期支票
作者: yang1026   2016-01-25 23:31:00
技術性不收 拿去法院辦提存就好了 五隻羊也懂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26 00:04:00
如果太子不收支票,是不是中信就無法登錄?
作者: windmai (風城之心)   2016-01-26 00:05:00
上面有說,可以辦提存,交給法院就視同已經清償費用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26 00:08:00
不要把民法和中職規章混在一起好嗎?提存是民法的玩法中職規章應該寫清楚,只要聯盟代收到款項即視同完成還是一定要當事者收到錢才可以讓中信登錄這完全和民法沒有關係,端看中職規章怎麼寫規章高興,也可以先上車後補票,也可以一定要收到錢才可以開放登錄,全看領隊會議中如何制定這一塊
作者: longwu   2016-01-26 00:24:00
……大師您是在硬凹還是在建議桃猿無視法律
作者: jimmy8343 (鍵盤批踢踢觀察家)   2016-01-26 00:27:00
我覺得啦 假如規章沒寫還是可以回到最基本的民法 債之關係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26 00:47:00
某U一到棒球板就變這樣到底怎麼回事啊…
作者: longmok2500 (Yu)   2016-01-26 00:48:00
某u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作者: reggieailis (ㄍㄠˊ)   2016-01-26 00:54:00
猿迷看到U大師也覺得崩潰
作者: apenguin (追著球球跑呀跑)   2016-01-26 00:55:00
約都簽了 聯盟也公告了 錢要不要是你家事
作者: wgk (Jay ♪ 阿杰 ♪)   2016-01-26 00:59:00
某u吃相可以不要這麼難看嗎XD
作者: maron0306 (Raye)   2016-01-26 01:03:00
偉栽uu 嘆為觀止
作者: L640304 (游擊手)   2016-01-26 01:16:00
這種臉皮厚度,真是讓13億人都驚呆惹
作者: daniel0203   2016-01-26 06:59:00
太子不收 吃虧是自己球隊 又不是uu說的就成立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26 07:32:00
什麼都要規章訂,規章是要幾萬條??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法律關係適用中華民國民法不是很正常嗎?雙方合約沒訂到的本來就得回歸民法,雙方合約有訂定但不合民法強制規定的還是無效。
作者: wiabc (cbaiw)   2016-01-26 08:32:00
某u在每個版都是這樣,不是只有棒球版
作者: s75287 (彈珠汽水)   2016-01-26 10:00:00
怎麼回事?? 公民與道德學到哪裡去了??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26 10:20:00
如果寫明了要經過聯盟轉手 那很自然的就是進到聯盟 中信的部份就完成了 即便後續程序出問題 歸責不在中信球團身上因為聯盟代收 所以除非聯盟拒收 不然也沒有提存選項存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