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mhorizon (阿哲)》之銘言:
: 剛剛看球員工會的案例介紹
: 提到Lamigo球團故意拖延與林智勝的談約時間
: 林智勝為了表達抗議就沒有出席練球 結果Lamigo搬出聯盟規章罰款再賺一筆
: 林智勝坐在旁邊聽這個案例的時候面色凝重、相當生氣
: 到底Lamigo是怎樣的一個球團呢?
: 大家有沒有什麼看法?
原PO提出來的應該是指2011年的無故缺席練球案例:
當時的林智勝透過球員工會律師了解,認定有載明時間的3年合約生效後,合約效力已取代
當初加盟中華職棒簽下的制式合約。
當時的LM球團律師,表示「複數年約只是保障球員的薪水,也無法取代中華職棒的制式合
約
*該年獲得5年3千萬的合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sports/20110112/33104896/
http://www.nownews.com/n/2011/01/12/573632
其中故意拖延及聯盟規章罰款似乎與原PO的說法,
表達出來的觀感與事實有些出入,
不知道是否方便提供來源提供指正,
避免個人對原文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