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原文恕刪
在討論有沒有獲得授權時
必須要討論的是誰負責舉證授權是否存在
相信大家都聽過一句法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正因為事實不明瞭,所以主張權利的人要提出證據證明權利確實存在
我想說的是,
如果只針對must和日本協會的概括授權是不可能包含改作權的,
因為他們能提供的著作權根本沒有改作權這項。
所以唯一有可能取得改作權的,就是直接取得該唱片公司的授權。
好了,回過頭看看本案,
如果楊領隊說的是後者(直接獲得唱片公司授權),我確實被打臉。
但如果僅繳了must的費用,那就不可能有改作權。
新聞領隊中所說的"已獲授權',究竟是獲得官方直接授權改作,還是must間接授權公開公
播
作者: cchmaddux (孤鷹) 2015-01-21 09:15:00
唬爛也不打草稿 去年藍鳥隊40號球衣是隊上投手教練穿的
作者:
localhost (127.0.0.1)
2016-03-31 13:58:00怎麼聽都差很多 這也能說抄襲 真好笑
作者:
bighdogs (要保持愉快的心情阿뎛6)
2016-03-31 14:00:00真的覺得抄襲去跟唱片公司檢舉不就好了
作者:
JBROTHER (專賣韓國男女裝)
2016-03-31 14:01:00坐等最後看是誰打誰臉 刺激
作者:
jadaboy (男子漢的約定)
2016-03-31 14:01:00你會被打成是跳針吱,誠心建議你不要再回文了
作者:
crazy0228 (flyriddle)
2016-03-31 14:01:00好啦,你講的都對
作者: YukiRing 2016-03-31 14:02:00
覺得不太可能會直接獲得唱片公司受權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3-31 14:03:00就等h的後續報告就好了啊 你到底在急什麼
抄襲這種事本來就很微妙,本來應該是由法院認證的卻變成鄉民自己說的算
作者:
proman614 (éµç›¤é”人)
2016-03-31 14:03:00等某h吱告狀啊
作者: william7711 (william71) 2016-03-31 14:04:00
這是有很重要嗎???
作者: YukiRing 2016-03-31 14:04:00
尤其對方又是小孩先生,他們連CD都不給台壓版了
作者: googlo (googlo) 2016-03-31 14:05:00
這篇跟七傷拳那篇有什麼不一樣?
作者:
proman614 (éµç›¤é”人)
2016-03-31 14:06:00吱吱很關心啊
有被告成功就是抄襲,反之就不是,有些人覺得這很難懂
作者: QAZQWESDX (ASHOA) 2016-03-31 14:09:00
H吱大家都在等你
作者:
coon182 (微笑å°ç©ºç©ºâ™¥)
2016-03-31 14:09:00原來是第七篇,難怪叫七傷拳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3-31 14:10:00你急什麼阿?等H吱告就知道了阿
作者:
mike158 (米奇)
2016-03-31 14:11:00那你快去告 不要在這浪費PTT版面了
作者: xu12 2016-03-31 14:12:00
☆法~律~野~球☆
作者:
mike158 (米奇)
2016-03-31 14:12:00證明海巡吱
作者:
hhpsjoe (Chia)
2016-03-31 14:13:00有完沒完
作者:
k75131 (FU)
2016-03-31 14:15:00可以停了 反正也只是在跳針無限迴圈而已
作者: msekili 2016-03-31 14:17:00
推
作者:
GsJames (大坪林書豪)
2016-03-31 14:17:00快告哦 四隊一起哦
作者:
bibyy (比比)
2016-03-31 14:19:00你不知道內容,可以回那麼高潮也了不起
作者:
jadaboy (男子漢的約定)
2016-03-31 14:19:00話說楊領隊說話不是都要反著看,所以說有授權表示..?
作者: rrnew (new life) 2016-03-31 14:20:00
支持提告啊,真的,告下去就清楚了,通通一起告
作者:
pc100 (pc2000)
2016-03-31 14:21:00一堆人跳針說有付版權 花錢了又怎麼樣?
作者: rrnew (new life) 2016-03-31 14:22:00
有時間回文,其實也可以撥時間協助h一下,還在等後續呢
作者:
pc100 (pc2000)
2016-03-31 14:22:00我花錢去荷蘭抽大麻就不叫吸毒了? 過了法律門 過不了道德門
原PO趕快連絡haoguy,請他趕快補充你這個論點
作者: QAZQWESDX (ASHOA) 2016-03-31 14:24:00
不用一直回文帶風向啦 這麼有自信就去告
作者:
wb7346 (JEJO)
2016-03-31 14:24:00中職哪有道德問題 連曹都有人挺了
作者:
williebom (回憶...洗刷不掉...)
2016-03-31 14:25:00你不信就去告 在網路上要人家證明授權 請問你哪位阿?
作者:
ericda (艾立克達)
2016-03-31 14:25:00吱吱還是擔心回花果山擔心你們家外野比較實在
作者:
williebom (回憶...洗刷不掉...)
2016-03-31 14:27:00不懂這樣一篇一篇洗是想洗什麼 出來解釋還要再開一篇來質疑人家 你有興趣你就去提告 讓兄弟拿證明出來 不要人家回有授權 又馬上一篇要人家確定是哪部份授權
作者:
aa97531aa (aa97531aa)
2016-03-31 14:30:00抄好抄滿
st210113:來看猴子告狀~來看猴子告狀~大家來告洋狀
作者: jjam 2016-03-31 14:36:00
真的有問題就去檢舉 球團就會被告 證明你的論點
沒必要啊,拿出證據就能打我臉,何必這麼麻煩還去告?
你在這邊打再多也沒用 鄉民不是每個都是法律專業尤其這跟智財權專利權有關
作者:
bibyy (比比)
2016-03-31 14:37:00為什麼不是你拿證據打別人臉?
作者:
pounil (IOU)
2016-03-31 14:38:00我質疑球團財報作假 請舉證打我臉啊
作者:
proman614 (éµç›¤é”人)
2016-03-31 14:38:00你不去告的話幹嘛貼證據給你 你誰阿?
作者: jjam 2016-03-31 14:38:00
沒人想看你會不會被打臉xdd 誰啊
別動不動就放大絕...不是很"理性"的回了兩篇文嗎?
作者:
proman614 (éµç›¤é”人)
2016-03-31 14:39:00你誰阿? 領隊還要拿證據給你 況且你又不去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3-31 14:39:00他就不是權利人要怎麼告啦!
作者: ramDisk (這是一條不歸路) 2016-03-31 14:39:00
大家就安靜點...別惹怒大大了
作者:
pounil (IOU)
2016-03-31 14:40:00噗~~人家幹嘛裡妳啊 你唱片公司還是歌曲創作人?
作者:
proman614 (éµç›¤é”人)
2016-03-31 14:40:00不去檢舉領隊幹嘛鳥你?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3-31 14:40:00正視聽真的是笑了
作者: dodo6 2016-03-31 14:40:00
要證據去跟楊神要 鄉民不會有的
作者:
pounil (IOU)
2016-03-31 14:41:00不舉證就是作假 謝謝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3-31 14:41:00不過原po真的認為這短短的應援曲是值得保護的著作嗎?中信對這應援曲付出的精神創作程度有到值得保護的程度,而讓這應援曲成為一個衍生著作???
某b只有扣人爪寶這句而已嗎我倒是沒看過某b有說過什麼有建設性的意見 起碼原po還說得出那麼多道理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3-31 14:45:00不舉證有罪不就是造謠?你好噁心阿
作者:
wrb (等等找妳喔~~~<3)
2016-03-31 14:45:00某傻逼就大將軍時期的遺毒 不用太意外
照這邏輯 紅中拿出證據證明沒有包庇打假球 以正視聽不然吱吱就是在支持打假球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3-31 14:46:00整天在那邊假中立,結果一直抨擊爪隊這麼行,怎不四隊一起抨擊,順便請各大領隊提出證據
作者: ramDisk (這是一條不歸路) 2016-03-31 14:48:00
就出來解釋得比較倒楣...看看6jt裝死就沒事了
新聞出來明明是酸酸被打臉,怎麼又變成爪爪(被)崩潰?
作者:
RZPTT (歌劇魅影)
2016-03-31 14:51:00樓上,就反爪的那些人還有人像原po這樣不到黃河心不死啊
作者:
GsJames (大坪林書豪)
2016-03-31 14:55:00◢▆▅▄▃吱吱 c(〒 w 〒 )a∫崩潰▃▄▅▇◣
作者: QAZQWESDX (ASHOA) 2016-03-31 14:56:00
正視聽勒 這種水準XDDD
難道你不是看到領隊單方面說有授權就高潮的這種水準嗎?
好了 我懂了 那就去詢問Must和JASRAC最快
作者: QAZQWESDX (ASHOA) 2016-03-31 14:59:00
那你去證明領隊說謊啊 你單方面要別人舉證給你? 你誰?有調查權?
行啊,你也來針對其他隊的應援曲打一篇,但我怕你沒這水準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6-03-31 15:00:00不管啦 我說爪爪崩潰 他們就崩潰了啦 又還沒確定
作者: dodo6 2016-03-31 15:00:00
真的質疑就去問楊本人拉
作者:
JBROTHER (專賣韓國男女裝)
2016-03-31 15:00:00這種公開質疑人家 最後如舉證沒問題需要公開登道歉文嗎??
可以啊,如果舉出直接唱片公司授權改作,我同樣發一篇文章道歉
原告起訴不用舉證喔 什麼時候民事訴訟也變成有罪推定
作者: QAZQWESDX (ASHOA) 2016-03-31 15:02:00
不用檢舉不出什麼 在這邊惱羞啦XDD
職棒回春是好事~重視版權也是好事~別這樣那麼針對嘛
作者:
bibyy (比比)
2016-03-31 15:03:00要你小人物道歉幹嘛?
就沒東西硬在這邊亂 也不知道在亂甚麼 吱吱被抓以後就一直想要拉別人一起 我髒你也髒
你哪位?一句話就要人舉證,何不從你支持的自家球隊先出來舉證
原po最在意的就是"改作權"嘛 我想就針對這點看哪一位去詢問Must和JASRAC 最直接能得到答案
現在就是要你拿有侵權的證據 你是原告嗎 拿得出來嗎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3-31 15:06:00告下去才能要求對方舉證啊= =
作者:
k75131 (FU)
2016-03-31 15:06:00要登報紙道歉嗎?? 還是PTT發文道歉??
must和jasrac根本沒有提供改作權授權...請參考原文
作者:
k75131 (FU)
2016-03-31 15:07:00PTT發文道歉就免了 又不痛不癢
作者:
resbond (薩爾達)
2016-03-31 15:07:00請回答我一句話就好 貴隊LM的授權文件在哪裡 麻煩請提出
事實上 中信兄弟現階段也沒有非得"舉證"的義務must和jasrac根本沒有提供改作權授權 ok 所以要他們提
作者: dodo6 2016-03-31 15:08:00
因為沒人告阿...
都沒吱迷要支援你了,你還在這邊硬凹? 不會覺得寂寞嗎?
我也只是發ptt質疑,如果質疑有錯用相同方式道歉有什麼問題嗎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3-31 15:09:00所以我從第一天就說快告 告下去就清楚了 一直發文沒用
作者: dodo6 2016-03-31 15:10:00
等h大好了XD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3-31 15:10:00h大都說要等日本回應了 等h大的佳音好嗎?
我持平說 原po你第一篇的內容真的很好 我也是上了一課
作者: dodo6 2016-03-31 15:12:00
不然就看有沒有記者再去問楊你質疑的問題
不然JASRAC這麼強大 應該很樂意知道有人不付錢
還有 原po提到的改作權 對於"改作"的定義 應該也會是爭議的點
作者:
resbond (薩爾達)
2016-03-31 15:14:00永遠只會質疑他人 卻從不以相同標準看自己球隊 可悲
作者: rrnew (new life) 2016-03-31 15:22:00
原po這麼熱心,快去幫幫h,也可以寫信給楊領隊跟聯盟,支持你
你沒發現嗎 一堆__這麼緊張跳針 應該是付錢的要出事了XD
作者:
k75131 (FU)
2016-03-31 15:23:00這次弄臭中信兄弟的好機會 支持熱心+h+反爪人士快點行動
作者: rrnew (new life) 2016-03-31 15:24:00
既然有如此熱誠,單單在此質疑太可惜了,不然投書媒體如何?
改作權這個部份很有爭議 小至街頭藝人演奏任何曲目都算侵權
作者:
k75131 (FU)
2016-03-31 15:25:00要給爪迷痛擊就趁現在 趁你病要你命! 動起來阿!
作者: rrnew (new life) 2016-03-31 15:26:00
這不是我專業或專長,所以支持原po啊
如果Must或JASRAC真要通通追究 他們的法務部門要多龐大才有辦法處理啊
是啊,所以這個爭議其實只能在這裡吵吵,別人吃米粉,我們喊燒。最後也不會有下文。
作者: jjam 2016-03-31 15:29:00
別急 靜待h大投書的消息
所以啦 還是回到原點了:原作或受讓改作權人要不要追究這串就當上一堂改作權入門吧
◢▆▅▄▃吱吱 c(〒 w 〒 )a∫崩潰▃▄▅▇◣快去告 快去告
要是這麼熱心趕快去問球團 不要洗文章好嘛你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授權 硬是要洗這篇出來????
作者:
gibamo (ㄚ峰)
2016-03-31 15:53:00去告看看就知道啦,討論那麼多沒用,勇者快上吧
作者: peter31728 2016-03-31 16:02:00
你只是不爽楊領隊打臉一堆人才PO的吧?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3-31 16:11:00
目前說法透過聯盟與日本或國內唱片公司接洽 應該就是卯斯特吧(付了規費) 聯盟會有專人負責處理這種雜事嗎?對球團或啦啦隊來說 已經付錢了可能沒搞清楚授權範圍就算改作不在授權內也不能算惡意盜用 頂多就常識不足誤解何況這個並沒有多大的利益 要日本唱片公司跨國興訟 何苦?這事發展可能就到此為止 以後各隊要注意一下儘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