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新聞稿全文,用字一樣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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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制度、策略」一日不改,將一再扼殺「台灣之光」
面對國際賽邀約,球員工會從嚴審議
中華職棒球員工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5年5月27日
本會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由召集人黃國書委員提案,修訂「國民體育法」,將
「代表國家隊出賽選手強制納保」!球員工會誠摯感謝立法部門重視「保險」對於運動員
的重要性!但,負責國際賽選訓、組訓的執行單位,是否願意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險?同時
真正落實照顧選手的責任?才更考驗著新政府的執行魄力!
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
、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會員羅嘉仁選手,在經歷世界12強棒球賽受傷、手術及保險理賠程序後,目前已展開
漫長且未知的復健歷程,球員工會在協助與陪伴的過程中,就中華職棒選手參與國際賽的
檢討,發表以下聲明:
秉持著對國家的熱誠與榮譽感,中職球員將身披國家隊戰袍出賽,視為運動生涯中最重要
的肯定及榮耀,但一直以來,由國家長期培育的棒球選手參與國際賽事,除了接受短暫的
英雄式歡呼,總需獨自背負場外永無止境的訓練及傷勢的困擾。去年12強賽,球員工會爭
取陪同球員全程參與,才發現,對於被視為「國球」的棒球運動,在組織「國家隊」的態
度與策略上,存在亟需全盤檢討的問題。
一、保險明顯不足:
1. 國內球員大多為單數年合約,雖然保單精神內須涵蓋「球團不得於合約期間解約」
的協議,但對於較為嚴重的傷勢,卻無法提供「永久失能」或「更高額度」的保險額度,
導致球員於受傷後,僅能被動期待球團的後續照顧。
2. 保單中僅有醫療給付,但卻缺乏「復健」照顧。雖然中職規章中已明訂復健責任,
但倘若球團只提供「最基本」復健照顧時,球員便僅能「自費」尋求更合適的復健管道
。 (羅嘉仁現況為自費於台北租屋,並參加符合其需求之復健課程,費用由經紀公司負擔
。)
二、傷後關心與照顧不足:
羅嘉仁受傷至今已逾半年,除母球團外,僅有國家隊郭泰源總教練主動來電關心傷勢,其
餘主管單位包含「12強賽的承辦單位」、「遴選球員的選訓單位」、「負責後勤支援的組
訓單位」或「風光執掌國家隊的帶隊單位」,似乎都隨賽事結束人間蒸發,遑論對選手提
供協助、關心。
三、國家隊選手邀請程序失當:
主管單位雖聲稱「選訓」為專業程序,球員工會不應參與干涉,但在邀請球員時,僅將入
選名單交由球團、教練團聯繫,卻沒有清楚為受邀球員針對「參賽保險內容」或「選手契
約風險」提供權利、義務的溝通評估,導致無參賽意願的選手(身體疲憊、傷勢未癒…等)
,往往基於人情壓力而被迫加入。
因此,球員工會要求比照美、日、韓職,由球員工會協助選訓,作為邀請球員參賽的唯一
窗口,與球員溝通參賽意願,降低因參賽而衍生之復健、照顧…等非賽事本身的爭議。
荒腔走板的中日職棒對抗賽
今年初,由聯盟所主導的「中日職棒對抗賽」,仍發生離譜的重大爭議,令球員工會對於
各單位邀請本會會員參與國際賽事的思維、手段,更加心灰意冷。
1. 參與中日職棒對抗賽的目的一再變更,從「公益交流賽」變為「國際積點排名賽」
,再變為「熱身交流賽」,參賽選手甚至於回國後仍不清楚「為何而戰」。
2. 對外宣稱後勤比照一級國際賽事,但全程排拒工會參與,並發生比賽裝備錯誤與不
足的嚴重缺失。
3. 在球員回國後,才願意將完整保單內容提供給球員,而保險卻僅為12強賽的8折
。 (依照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當購買的保險含死亡給付項目,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又為
不同人時,若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死亡給付將因未符保險法規定而
無效;參賽球員不曾簽署相關保險文件,因此此保單部分項目似有無效之虞。) (8折意
指暫時失能理賠最高僅為月薪之8成)
球員工會無法理解,身為一位職棒球員,究竟被期許具備多大的勇氣,才足以承受「在保
險僅負擔8成的風險下,還需身著青少棒軟式護具踏上賽場」的要求?也難以設想,未來
如何說服球員無懼、勇敢的「為國爭光」?
在協助羅嘉仁申請理賠的個案中,球員工會發現職業選手參與國際賽在制度上的缺漏;中
日職棒對抗賽,更讓球員工會感受到職業球員參與非職棒合約賽事的衝突與矛盾!
羅嘉仁這位29歲的國家級強腕或許還能重返球場,但若國家的參賽制度、策略一日不改,
就可能一再扼殺國家長期投入培育資源的「台灣之光」!
經歷一切的不尊重與漠視後,球員工會於105年初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中決議,對於所有
非「職棒選手契約書」內規範之賽事,無關主辦、選訓及組訓單位為何,也無關賽事層級
,工會將更嚴謹審議合作方式,期提供會員最完善的保護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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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標註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