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懂規則就能贏球!廣島利用新衝撞規則3比2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6-06-15 07:32:22
其實 之前60號那個Play 老蘇有在社團說明規則
但我還是看不太懂Orz 原文如下
我知道各位關心棒球發展的球迷,非常想更進一步瞭解這陣子cpbl比賽所發生,本壘衝撞
的認定依據何在?很多人對裁決後的結果微詞,無論如何我們皆虛心領教,今提出翻譯中
文後之條文及解說與各位分享.......
希望你們能從條文中,得知我們當下的認定或更判、或承認瑕疵錯誤的依據,完全是按條
文之精神而制定程序,決不會因人而異標準不一,承認錯誤是力求進步的力量.....至於
大家在探討捕手站位或觸殺方式?其實這並不是問題所在,如果大家仍停留於既往模式
做思考,定會對現行本壘衝撞條規非常不滿,而影響對裁判的信任.....其實最難的部分
,應是在可能被判出局或球傳偏的認定上才是必須克服解決的難題....
本壘衝撞規則6.01(i)概要解說:
一、前言
規則精神在於避免衝撞而發生彼此受傷,所有規範及對於捕手站位的限制,皆是為了保護
守方而設立的。守方既然希望不要被衝撞,要求攻方進壘時必須滑壘,所以守方也必須讓
出一個安全合理的位置讓跑壘員滑壘。因而制定了本壘衝撞條款,但也不是代表跑壘員有
免死金牌,無論守備員站在那一個位置上,跑壘員絕對不能用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肘
、臂推撞防守球員。即便是守方因傳球偏差,導致必須移動到無可避免的接球位置時,跑
壘員亦不得推撞防守球員。
為了保護守方,守方也必須讓出本壘板給跑壘員進壘,若在跑壘員使用正常滑壘或撲壘時
,捕手未讓出進壘空間,則視為違反本項規定,應判定跑壘員得分。倘若守方因傳球偏差
,導致捕手必須移動到無可避免的接球位置時,碰觸使用正常滑壘或撲壘的跑壘員時,則
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但捕手也不能蓄意用護膝強行阻擋跑壘員進壘路徑,違反時仍依違
反本壘衝撞規定。
這項規定雖然尚未非常完美,但大聯盟每年都在研擬出一個最好的規定來取得平衡。或許
在實施初期,大家無法適應新規定及真正了解立法精神,皆認為對捕手站位設限彷彿太多
了,竟而影響觸殺動作的習性,搞得失去棒球原有衝撞的美感及拼戰精神。或許贊同制定
本壘衝撞規定的人,卻是他以付出生命的慘痛代價,及結束棒球運動生涯的遺憾。
美國職棒大聯盟是世界棒球發展的最高殿堂,它帶領全世界棒球的發展,身為共同發展棒
球運動的台灣,不得不配合此規定的實施。一時改變當然不易,但深入了解後並不是那麼
的困難,大聯盟也分享其實施的心得與看法,只要球員按規定改變之前攻守行為,跑壘員
採正常滑壘方式,捕手雙脚採正常接球位置接球後再觸殺,相信就不會有刻意衝撞或阻擋
的惡意行為發生,大家心中質疑的論述似乎不存在了!規則制定中也盡其通盤考量,所以
在註解中提及不視為違反本壘衝撞規定之論述,以符合比賽中可能發生的狀況變化,並不
完全是抑制捕手的反射守備動作。
本壘衝撞規則之裁定,大聯盟實施以來,發現對跑壘員行為規範較易掌控及認定,對於捕
手未持球佔據的位置是否合法,在認定上確實有相當的難度,另在守方傳球是否偏差上的
認定也是不易的,若在未明顯偏差的狀況下,大部分的裁判選擇先依觸殺快慢宣告出局或
安全,遇不妥時或球隊提出輔助裁決時,再依賴重播審察後來改判。
中華職棒大聯盟為與國際棒球接軌,於今年實施本壘衝撞特別條款,難免在認定規範上略
有不足,但我們盡可能依棒球規則條文精神闡述,並參考美、日執行認定細則,以公平處
理原則擬定本CPBL本壘衝撞認定執行規定。相信捕手能配合此條款做到未持球前,不可阻
擋跑壘員路徑之訓練,跑壘員也做到正常滑壘方式,雙方學習新的方式就可避免衝撞造成
受傷。今依CPBL及美、日賽事影片,剪輯並規劃出幾種本壘衝撞條文概要加以解說,希望
有助於大家對本壘衝撞條文的了解。本壘衝撞規定為CPBL第一年實施,難免在判斷認定上
仍有討論及改進的空間,若認定上屬難判定灰色地帶,懇請各總教練尊重、服從裁判及輔
助判決審視小組認定之空間,以利CPBL賽事圓滿順利進行。
二、規則條文
2016新版規則
【6.01(h) 】附記捕手若未持球時,無權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路徑,由於壘線是跑壘
員的行進路徑,捕手除非已持有球或正處理球時,才得位於該路徑上。
【6.01(h)原註 】(原2.51及原註)所謂"野手處理球之行為"係指該傳球確已直接朝向該
野手且已非常接近,而該野手不得不進入適當位置接應的狀態,此完全依據裁判員之判斷
。野手處理球失誤後即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如守備員處理滾地球時因滑倒而致失
誤,球雖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員卻因該守備員仍橫躺在原地,跑壘受到了延誤時,該
守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6.01(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 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
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
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在此情況下,裁判員應宣告為
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時所佔有之壘。如果跑壘員以正常滑壘方式企圖
得分,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1)原註】(原7.13(1)原註)
跑壘員未盡力去觸及本壘,而以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即可判斷
為跑壘員因偏離路徑而引起與捕手之接觸或其他碰撞,得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其臀部及腿部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
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捕手阻擋跑壘
員之路徑,裁判員不應認為跑壘員違反本項規則引起不必要之碰撞。
(2) 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
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但若依裁判
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因
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而導致無可避免之
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倘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
之防守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分
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有可能被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
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
且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
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於被迫進壘狀態。
三、規則重點提示
(A) 進行中及停止球
(1) 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
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故其他跑壘
員仍可繼續進壘,此時為比賽進行中。6.01-(2)及原註
(2)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違反正常滑壘)碰撞捕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在此情況
下,裁判員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時所佔有之壘。6.01-(1)及
原註
(B) 跑壘員規範
(1) 無論守方是否未持球完全佔據本壘板,但跑者仍然用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肘、臂
推撞防守球員,應宣告出局。因為跑壘員只要用正常滑壘方式,即便被觸殺也可宣告得分
,所以不能因守方未持球佔據為由做出衝撞行為。6.01(i)-(1)及原註
(2) 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其臀部及腿部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
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6.01(i)-(1)及原註
(3) 跑壘員在明顯能得分不需滑壘或撲壘的狀況下,可以正常跑壘進壘,若捕手未持球阻
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路徑而造成衝撞,只要跑壘員未以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肘、臂
推撞防守球員,則可判定得分。6.01(i)-(1)及原註
(C) 捕手規範
(1) 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
持球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裁判員並會警
告該捕手一次,再犯則勒令退場。(一場僅限原捕手一次,第二次再犯則勒令退場,替換
之捕手則另計)6.01(i)-(2)及原註
(2) 跑壘員選擇正常滑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的阻擋。倘若捕手強行以膝蓋、護
具、手肘或前臂極力阻擋跑壘員行為時,此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6.01(i)-(2)及原註
(3) 但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
跡或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而
導致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6.01(i)-(2)及原註
(4) 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非常明顯的距離本壘前,絕對有可能被判出局或是進行
夾殺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6.01(i)-(2)及原註
(5) 僅捕手在跑壘員被迫進壘狀態,可未持球佔據本壘。6.01(i)-(2)及原註
(6) 捕手一開始接球之佔位,必須在合法位置上,才能避免誘導野手傳球之錯誤目標。
(D) 裁判認定規範及處理程序
(1) 為力求最佳位置,裁判應立於三、本壘延長線後方。
(2) 若發生本壘衝撞提出質疑時,主審有權裁定是否接受輔助裁決機制,此項不列為計次

(3) 主審宣告出局或安全後,若發現本壘衝撞難認定時,可逕行向三壘審提出協助會商,
而改為更正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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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應該是紅色那段判60號違規?
但那個連續動作以我來說實在難以認定是蓄意用護膝阻擋RRR....
作者: Charles1984s (charles)   2016-06-15 08:41:00
接到球還要先站起來嗎…
作者: rain0212 (淋雨)   2016-06-15 09:00:00
60號就有伸膝蓋的動作不是那麼連貫就是,不過我會被說吱酸
作者: remvsd (~~~)   2016-06-15 09:01:00
但若用紅色那段,再回頭看原原PO的影片,似乎又能替捕手解套,因為西武捕手就是因為回傳球傳歪才移動的
作者: jackwelch (中二病別來)   2016-06-15 09:26:00
http://i.imgur.com/8vNw7KQ.jpg 今天日本報紙的報導
作者: coastr29479 (Coax)   2016-06-15 09:26:00
原來是蓄意阿
作者: Leon45 (leo)   2016-06-15 11:33:00
捕手的腳還沒接球就在擋最短跑壘路徑了,這根本蓄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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