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正題解釋之前
其實這個去年底今年初的季後 已有人提過耶...
因為也確實已在上次的季後實務也差點就遇到了
(義大鄭達鴻 與Lamigo林智勝 但簽約時間點差不多 差一週)
那時不知道是鄉民們還是聯盟官方也有說要再改
這次也一點都沒提到啊...下次又遇到是要怎麼辦呢?
據說修改這次的制度已經討論好幾個月了......???
正題是:很抱歉標題有點短 無法完整表達
意思就是 在季後的時候
A隊和B隊 分別有球員為甲與乙 申請成為FA
然後假設甲12月15日被C隊簽走
那麼原球團其實可以來決定要挑球員還是挑錢了
但在12月15日那時間點
其實並不知道 之後的乙會在隔年2月5日也被C隊簽走
如果這樣的話 不就B隊的球員除了較晚被簽走 還只能挑A隊挑剩的非保護球員嗎
所以 到底該在什麼時候開始補償?還有保留名單可否因隊而易?
還是剛剛新聞稿有寫到的季末要提的保留60人名單
那裡面應該還有小範圍的25人保留名單?
我想到幾個方法:
(1)每當有FA被簽走 當天馬上就要挑人 如果不同隊同天 看送件到聯盟的時間
(2)每當有FA被簽走 若後續七天內又有別隊球員也被簽走 七天後一起辦挑人
七天外才又有人被簽 在那天的七天後再辦一次
順序一樣看送件時間
(3)統一(非喵喵之意)在開季前一週或前一天挑 順序一樣看送件時間
A隊如果有第一個被簽走跟第五個被簽走球員 那順序就第一跟第五挑人當作補償
但與新球隊隊友之磨合期?與被挑球員談新合約的進度?
(感謝yuzuki增加複雜度)
我知道規章內根本沒提 哪個方法都好 是不是直接討論好要哪種然後趕快寫進去?
還是其實已經有協調好該怎麼做了 我沒有跟到新聞
那就請噓文告知...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