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21日由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內容,其中一項為修改國民體育法
,未來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中央主管機會共同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解決選手、
教練與單項體育協會間,不斷就權利義務關係所產生的爭議與衝突。
徐國勇指出,現行制度中的體育單項協會,受《人民團體法》極低度管制監督,但單項協
會涉及出國比賽的選手權益,具公共性質,未來將受《國民體育法》規範,保障選手權益
,違法的單項協會可撤銷理監事或會務人員資格 。
今天討論的新增條文重點,包括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符全國性
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體育
紛爭「仲裁專責機構」申請交付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條第二項代表對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
義務。
三、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全國性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四、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未來,全國性體育團體按照規定向專責仲裁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不得另行提起訴訟及
分院處裡程序。當事人如果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有不服者,即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
保障當事人訴訟權。
另外,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五條新增,體育團體不得聘任現任理事長之配合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任者,亦同。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
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擔任。
第三十八條則明定,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擔任同一具國際
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同時擔任理事
三、同時擔任監事
至於理事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而該團體獲政府機關
年度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工告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監事至少各一席,
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具有體育專業的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
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體育團體的理事或監事。
原文網址: 體育國手、協會鬧不停 政院:將設立仲裁專責機構 | ET運動雲 |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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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棒協是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