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標題是錯的,section 2855只是讓Trout「有可能」可以今年冬天甩掉他的合約,
不代表他可以變成自由球員。
這個問題要這樣看,
第一,Trout現在能不能甩掉他的合約?
section 2855的規定是連續受僱同一僱主七年後,受僱人可以不履行第八年的義務
那麼Trout算不算連續受僱同一個僱主七年?
Trout 2009年被選後前兩年待在小聯盟,儘管根據CBA,他在MLB的擁有權在天使手上,
但是實際上支付他薪水的球隊並不是天使,這樣算不算連續僱用七年是有爭議的
實務上,加州的公司會讓某些員工解僱一天以規避這條法律
所以真的要打起官司,這是有得吵的
第二,州法有沒有大過CBA?
有人在推文斬釘截鐵的說沒有,也算是個人獨獲之創見了
難怪這麼多人認為一例一休對勞工一點幫助也沒有,畢竟勞資協議大過法律,
要用低過最低薪資聘僱也可以,規定員工每天要給老闆肛大概也不是問題。
實際上,這個答案是Yes and No
美國最高法院有判例CBA不能蓋過州法提供的「基本保護」(basic protection)
員工有義務為特定僱主工作算不算踰越基本保護?
這個也是有得吵的
工作權常識上當然是最基本的保護
但是不要忘了,Maurice Clarett告過NFL卻輸掉了
Mike Trout如果真的要作廢他的合約,他的狀況跟Maurice Clarett當然不一樣
但是again,這個官司是有得打的
第三,就算Trout可以作廢他的合約,他是不是FA?
有沒有履行合約義務跟是不是CBA定義下的FA是兩件事情
所有Rule4的候選人,或者像是大谷翔平都沒有大聯盟任一隻球隊的履行合約義務
但是他們一樣不是CBA定義下的FA
Trout即使不打這個官司,他也可以現在宣布退休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除了在MLB打球
換句話說,他現在就可以不履行他跟天使的合約義務,只是他無法在CBA下跟另外一隻球
對簽約當球員
當然退休跟引用section 2855作廢他現在的合約是不盡相同的狀況,但是可以想見的
是即使他成功作廢,是不是FA,again,也是有得打的官司
總的來說,section 2855給了像Trout這樣的球員一個「可能」去作廢他的合約,
但是距離他是不是可以變成MLB的FA還很遙遠。這種官司打下來一定曠日費時
作為一種奇想是不錯,實際上發生的可能性低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