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900278 (喵咪喵喵叫)
2017-03-18 06:34:47根據#1Op4i7fl (CourtBasebal)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發文者 upadhyaya 視為惡性鬧板,需加重處分,板主改判時須說明改判結果。
推文者共125位,視為過失行為下的輕微鬧板,水桶10日。
並根據判決文中I-3項"業力引爆"與II-3項"過失行為應可受減刑"所提供的參考罰則
然而因GC版主請假 由本人代為處理#1OmB3XwJ (Baseball)的改判
upadhyaya 水桶1340天 (剩1331天)
其他推文者 水桶10天 (剩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