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說的就是包括兩種狀況與球的路徑
第一句=> 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
1.球沒被野手碰到(界內球自然彈跳)
或
2.球被野手碰到
以上兩種狀況因為有分選手有碰到 或 沒有碰到球(非故意撿起來丟)
所以不可能同時發生 一次只會有一種狀況
因此條文裡面用了 〝或〞這個字來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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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後句
是在說球的路徑結果
包括
1.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觀眾席
2.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
3.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因為球只有一顆
所以 也只會有一種結果 一樣條文用了〝或〞來做區別
今天王柏融最後的的情況符合這一條棒球規則(7.05F)的2+3
也就是
球員碰到球&球到圍牆下方被夾住....
球員碰到球&球到圍牆下方被夾住....
球員碰到球&球到圍牆下方被夾住....
如果米糕有輔助判決的話
是可以爭取的
至於一直有人在說=>那選手以後故意把球丟掉就好啦...
〝丟〞與〝碰〞
是不同的動作 你當裁判都傻了嗎???
※ 引述《sh930302123 (布丁狗)》之銘言:
: 根據棒球規則7.05
: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 (F) 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
: 觀眾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 所以剛剛是誤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