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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影片:http://ivod.ly.gov.tw/Play/VOD/97372/1M/N
立法委員黃國書
20170412_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提案說明
感謝柯志恩召委的排案,讓體育議題在立法院可以被持續關注。
體育改革千頭萬緒,針對單項協會的現代化、民主化、透明化,我在日前提出了體育團體
法與國民體育法的修正。然而,對於國內體育環境的具體改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
,更是體育改革推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在過去的黨國時期,體育團體的發展,往往與黨、政、軍系統緊密連結,因此在相關資源
的取得上,長期以來也就養成了各單項協會習慣於仰賴政府奶水與資源的被動發展模式,
而這也是為何許多中央與地方的體育團體往往會找政治人物擔任理事長或主委的原因。然
而,隨著政府財政越趨拮据、體育發展日益專業化、科技化,每年政府所編列的體育預算
其實已遠遠不足以全數支應國內體育發展,加上體育署對於協會的輔導怠惰,造成部分單
項協會治理效能低落,以至於苛扣與剝削選手狀況層出不窮,而這些狀況,都與我們國內
運動產業發展遲緩有著直接的關係。
因此,我認為體育改革除了法制化的健全外,如何讓我們單項協會可以走向現代化、產業
化,透過厚植運動產業作為協會經濟自主的發動機,不再是只能透過搶食政府預算的方式
維持運作,是我提出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的目標。在本次修法,首先
我認為目前體育署對於運動產業的規劃過於消極,因此結合我在國民體育法中的提案,我
要求未來政府應定期檢討國內運動產業現況並調整發展策略。其次,鑒於目前國內運動產
業的發展體育署多處於被動的狀態,我也期待可以透過本次修法,積極的提供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與各國營企業參與運動產業以及職業運動的法源,配合未來政府的運動產業發展
政策,可以扮演第一波提供資本動能的參與者,而這也是國外長期以來非常有效的經營模
式。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的重要性,除了是台灣在面對整體產業轉型的過程中,提供政府協
助運動產業發展必要性的法源以外,同時,唯有透過運動的產業化、職業化,我們才可能
落實體育改革的中心思想,讓單項協會得以經濟自主,並走向現代化、專業化,也才能讓
我們所有有志於體育發展的孩子們,能有一個可以期待的未來,也讓家長們可以放心地讓
孩子走上體育這條路!